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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会计司关于做好2009年会计师事务所基本信息报备工作的通知

财会便[2009]8号颁布时间:2009-01-16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深圳市财政局,各证券资格会计师事务所,各中外合作会计师事务所:

      为做好2009年会计师事务所基本信息报备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1.财政会计行业管理系统中年度报备功能已经开通。各地可自行安排本地报备工作进度,但事务所最迟应当于5月31日前报备完毕。

      2.为减少事务所报备工作量,自2009年起,事务所年度报备工作与证券资格所年度报备工作、中外合作所年度报备工作合并进行。证券资格所除按照《会计师事务所审批和监督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24号)第五十四条要求向所在地省级财政部门报送材料外,还应当按照《关于会计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财会[2007] 6号)第五条要求向财政部、中国证监会报送材料。中外合作所还应当向财政部报送《中外合作会计师事务所外方人员名单》(附表5)、《中外合作会计师事务所人员结构表》(附表6)。

      3.合并、简化书面报备内容(网上报备内容暂不调整)。一是对财政部24号令以及财会[2007]6号文中要求的“会计师事务所基本情况表》进行合并,具体样式见附表l。二是对《会计师事务所分所基本情况表》、《会计师事务所股东(合伙人)情况表》、《注册会计师情况表》内容进行缩减,具体样式见附表2、3、4。三是对于已经在财政会计行业管理网中完成有关业务报备的,可以不再提交财政部24号令第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要求的材料,证券资格所也不再向财政部提交财会[2007]6号文第五条第一款第(七)项要求的材料。

      4.事务所应当按照《会计师事务所职业风险基金管理办法》(财会函[2007]9号)第四条要求向省级财政部门报送有关材料。中外合作所应当按照该文件第五条要求同时向财政部、中注协报送有关材料。

      5.证券资格所的财务报告应当由证券资格所审计,但不得相互审计。证券资格所会计报表附注中的审计业务收入,应当只包括年报审计、中报审计、验资、经济责任审计和企业内部控制审计业务收入。

   6.本通知未作规定的,按照《关于做好2008年会计师事务所基本信息报备工作的通知》(财会便[2008]14号)要求执行。       

  7.本通知附表电子版请到财政会计行业管理网(www,acc gov.cn)下载。 

                 二○○九年一月十六日
                   财政部会计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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