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会函[2008]58号颁布时间:2008-10-09
文定中会计师事务所:
你所关于申请设立上海代表处的申请及有关材料收悉。根据财政部《境外会计师事务所常驻代表机构管理暂行办法》(财会协字[1996]1号)的规定,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文定中会计师事务所在上海设立代表处,其正式注册名称为:文定中会计师事务所上海代表处,驻在期3年。
二、代表处首席代表为Mr. Elliott A.Weinberg.
三、代表处驻在地点:上海市延安西路1118号龙之梦大厦1605室。
四、代表处业务范围:为该会计师事务所的外国客户来中国内地投资和开展业务提供会计、税务等方面的咨询服务;为中国内地有关单位提供外商资讯、国际税务等方面的咨询服务。
现随文附财政部079号《境外会计师事务所在中国常驻代表机构批准证书》1份,请及时办理有关登记注册事宜。
附件:财政部079号《境外会计师事务所在中国常驻代表机构批准证书》(只发主送单位)
财 政 部
二○○八年十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