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会[2006]6号颁布时间:2006-02-13
中直管理局,铁道部,国管局,总后勤部(财务部),武警总部(后勤部财务部),北京、上海国家会计学院,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
为贯彻《会计法》关于“对会计人员的教育和培训工作应当加强”的规定和中共中央“十一五”规划中关于“深入实施科教兴国战略和人才强国战略”的要求,进一步加快我国高级会计人才培养,着力造就一批符合社会经济发展要求的高素质、复合型高级会计人才,经研究,我部定于2006年7月举办2006年企业类高级会计人才培训班,请各省级财政部门、中央有关主管单位协助我部做好政策宣传、培训对象选拔、考核等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报名基本条件
1、遵守《会计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诚实守信。
2、在中央直管企业和省属大型企业担任分管财务的企业负责人、财务部门领导职务及其后备人员,具有开拓创新意识和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分析研究能力。
3、具有经济管理类专业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有较高的政策水平和较丰富的财务工作经验,从事财务会计工作5年以上;具有高级会计师职务资格或通过高级会计师资格考评结合考试。
4、具有较好的英语水平,能够运用英语进行听、说、读、写。
5、年龄不超过40岁;身体健康。
二、培训对象的选拔
各省级财政部门、中央有关主管单位根据《财政部2006年高级会计人才(企业类)培训实施方案》(附件1)规定的培训对象选拔条件、程序等要求,认真组织考生报名、选拔考试和材料审查。有关要求如下:
1、正式申报。申请者按要求填写《全国高级会计人才培训项目申请表》有关内容,经所在单位同意后,连同申请表中所填列事项有关证明材料的复印件,报所在地省级财政部门,新疆建设兵团所属单位的申请者报送至新疆建设兵团财务局,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管理的中央在京单位的申请者报送至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中共中央直属机关事务管理局管理企业的申请者报送至中共中央直属机关事务管理局,中国人民解放军所属企业的申请者报送至解放军总后勤部财务部,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所属企业的申请者报送至武警总后勤部财务部。省级财政部门和中央有关主管单位对申请者的申报条件进行复核,并提出审查意见。具体报送方式由各省级财政部门和中央有关主管单位确定,正式申报时间为2006年3月1日至5月1日。
2、选拔笔试。各省级财政部门和中央有关主管单位组织对申请者进行集中选拔笔试。选拔笔试由领导小组办公室统一组织命题,考试范围为会计、企业内部控制、企业管理综合知识和英语。考试为闭卷考试,考试时间为2006年6月4日上午8:30-12:00。选拔笔试地点由各省级财政部门和中央有关主管单位确定并提前通知申请者。笔试结束后,各省级财政部门和中央有关主管单位将试卷和申报材料集中整理后,于2日内报送至北京国家会计学院。
3、选拔面试。笔试结束后,财政部组织有关专家对试卷及申报材料进行审阅,确定参加选拔面试的申请者名单。面试名单将在上海国家会计学院网站上公布,并以书面通知的形式通知考生本人。选拔面试由领导小组办公室统一组织命题,为结构化面试,主要考察考生自我认知、策划和决策能力、综合分析能力、组织协调及人际交往能力、语言表达及逻辑思维能力、气质风度、举止仪表等,面试时间为20分钟。选拔面试初步定在6月下旬,具体时间另行通知。
4、确定培训对象。财政部根据选拔考试的结果,确定培训人选。2006年高级会计人才培训班招生人数为50人。
三、培训时间与地点
2006年高级会计人才(企业类)培训班将于2006年7月开班,3年为一个培训周期,分为集中培训和跟踪培训2个部分。首次集中培训为1个月,安排在2006年7月,地点在上海国家会计学院;跟踪培训实行在职学习、实践考核与跟踪培训相结合,财政部和上海国家会计学院对学员的在职学习、实践、研究等情况实行跟踪管理。具体开学时间和有关要求,由上海国家会计学院通知学员。
四、培训费用
学员在培训期间的食宿费自理,可由学员所在单位按标准给予补贴。培训期间发生的其他培训费用由国家会计学院专项经费解决。
联系电话:
财政部会计司 01068552544,13911112092
上海国家会计学院 02169768063,02127725910(小灵通)
附件:1.财政部2006年高级会计人才(企业类)培训实施方案(略)
2.2006年高级会计人才(企业类)培训班选拔考试日程安排(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