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会计司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准则第××号——资产减值》等会计准则征求意见稿的函(四)
财会便[2005]24号
颁布时间:2005-07-19
附件:企业会计准则第××号——捐赠与补助(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企业获得的捐赠与补助的会计处理和相关信息的披露,根据
《企业会计准则第××号——基本准则》,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 本准则所称捐赠是指其他单位或个人无偿给予企业现金或非现金资产;
补助是指政府等有关方面无偿给予企业现金或非现金资产。企业所有者对企业的资本
投入不属于捐赠或补助。
捐赠与补助分为附条件的捐赠与补助和无条件的捐赠与补助。
第三条 本准则不涉及下列各项:
(一)企业取得的所得税利益,由《企业会计准则第××号--所得税》进行规范;
(二)企业取得的债务豁免,由《企业会计准则第××号--债务重组》进行规范。
第二章 捐赠的会计处理
第四条 企业应当在实际收到捐赠时确认接受捐赠的资产。
第五条 企业接受捐赠的现金资产,应当按照其实际金额入账。
接受捐赠的非现金资产,应当分别以下情况确定其入账价值:
(一)捐赠方提供了有关凭据的,按凭据上标明的金额加上应支付的相关税费,
作为入账价值;
(二)捐赠方没有提供有关凭据的,如同类或类似资产存在活跃市场,应按同类
或类似资产的市场价格估计的金额加上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入账价值;如同类或类
似资产不存在活跃市场的,应按接受捐赠资产的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现值作为入账价值。
第六条 企业应当将实际收到的捐赠扣除该项捐赠应交所得税后的金额计入资本
公积;因不履行捐赠所附条件等原因需要返还已收到捐赠的,应当在实际返还时冲减
相关资产和资本公积。
第三章 补助的会计处理
第七条 企业应当在实际收到补助时确认接受补助的资产。企业虽未实际收到补
助但获得了收取补助的权利并且基本确定能够收到补助时,应确认接受补助的资产。
第八条 企业接受补助资产入账价值的确定与接受捐赠资产入账价值的确定相同,
按照本准则第五条的规定进行处理。
第九条 企业对于无条件的现金补助,应当在确认补助资产的同时计入当期损益;
对于无条件的非现金补助,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等规定,应当在确认补助资产的
同时计入资本公积。
第十条 税收返还、财政贴息和政策性补贴通常属于无条件补助,应当分别不同
情况进行处理。
(一)获得出口退税的,如实行“免、抵、退”办法,应按照应收的退税款计入
应交增值税;如未实行“免、抵、退”办法,应按照应收的退税款冲减当期费用。
获得其他税收返还的,应当按照应收或实际收取的返还金额,计入当期损益。
(二)获得财政贴息的,应当按照应收或收取的实际金额,冲减当期财务费用或
相关购建资产的成本。
(三)获得政策性补贴的,应当按照应收或实际收取的金额,计入当期损益。
第十一条 企业对于附条件的补助,应当在确认补助资产的同时计入相应的负债,
待以后满足所附条件时将相应的负债转入资本公积(形成资产的金额)或冲减相关资
产项目(未形成资产的金额)。
企业确定无法收到已确认补助,或者需要返还已收到补助的,应当在确定无法收
到或实际返还时,冲减相关负债。
第十二条 指定专门用途的补助(如技术研究或技术改造专项补助)通常属于附
条件补助,应当进行以下处理:
获得指定专门用途的补助的,应当在确认补助资金时按照应收或收取的实际金额
确认相应的负债。待项目完成时,对于形成资产并留归企业的,按实际成本将相应的
负债转为资本公积;对于形成资产且上交补助方的,按实际成本冲减相应的负债和相
关资产项目;对于未形成资产的,按应核销的金额冲减相应的负债和相关资产项目。
第十三条 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对补助的会计处理有明确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章 披 露
第十四条 财务报表附注中应当披露以下信息:
(一)本期确认的捐赠与补助收入的金额;
(二)本期确认的附条件捐赠与补助的使用情况。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本准则由财政部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准则自200×年 月 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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