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全国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考场规则》等文件的通知
财会考[2001]5号颁布时间:2001-04-26
2001年4月26日 财会考[2001]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会计资格考试管理机构:
为加强全国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考务管理工作,我们修订了《全国会计专业技
术资格考试考场规则》、《全国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监考规则》、《全国会计专业
技术资格考试巡视规则》、《全国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违规违纪规定》,现印发给
你们,请遵照执行。此前发布的相关规定同时废止。
各级会计资格考试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有关考务规定的宣传,让广大考生和考试
工作人员了解有关考务规定。同时应当在考试期间将《全国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考
场规则》、《全国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违规违纪规定》在各考点入口处等显著位置
提前张贴上述规则,向考生公告。
附件1:
全国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考场规则
一、考生在本科目考试开始前20分钟凭准考证和身份证进入考场,对号入座;
并将准考证和身份证放置在课桌左上角,以备核查。考试开始30分钟后,考生不得
进入考场参加考试;考试开始后30分钟内,考生不得交卷退场。
二、考生可以携带钢笔、铅笔、塑料橡皮、圆珠笔和非立体式不带汉字储存功能
的电子计算器(免套)进入考场和考试座位。
三、考生进入考场后,必须将所携带的背包、书籍、纸张、笔记、报刊、手机和
寻呼机(将手机和寻呼机设置为关闭状态)、电子记事设备等主动放在考场指定的存
放物品处集中保管。考试开始后,考生不得相互借用文具和计算器。
四、考生应当按照要求用蓝色、黑色、蓝黑色墨水钢笔或圆珠笔在试卷的指定位
置准确填写工作单位、姓名、准考证号;在答题卡中指定位置准确填写姓名、准考证
号,并用2B铅笔在答题卡指定位置准确填涂准考证号、报考级别和考试科目。
五、考生在答题时,对于客观试题,应当使用2B铅笔在答题卡中填涂答题。对
于主观试题,应当使用蓝色、黑色、蓝黑色墨水笔或圆珠笔在指定位置答题。
六、考生发现试卷分发错误、试卷字迹模糊、有折皱和污点等问题时,可举手询
问。考生不得要求监考人员解释试题。
七、考生在考试中途一般不得离开考场,如确有需要必须经监考人员同意并由指
定的监考人员陪同。
八、考生交卷后,不得在考场附近逗留、谈论。
九、考生应当尊重考场工作人员,自觉地接受监考人员的监督和检查。
十、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考生应当立即停止答卷,并将试卷和答题卡反扣在桌
面上,经监考人员允许后方可离开考场。考生不得将考试试卷或草稿纸带出考场。
十一、考生因个人原因如座位坐错、姓名和准考证号填写填涂错误等造成成绩差
错的,后果自负。
十二、考生在考试期间违规、违纪的,按照《全国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违规违
纪处理规定》进行处理。
附件2:
全国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监考规则
一、为规范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以下简称“会计资格考试”)监考行为,严
肃考风考纪,制定本规则。
二、监考人员应当按照会计资格考试的有关规定,严格履行监考职责,维护考场
秩序,保证考试正常有序进行。
三、监考人员应当在开始考试20分钟前,共同领取试卷、答题卡、草稿纸等,
并直接进入考场。
四、开始考试前20分钟,监考人员组织考生有序进入考场,对号入座,向考生
宣读《全国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考场规则》及有关注意事项,提醒考生核对考点、
考场、准考证和座位号。然后向考生分发答题卡,并要求考生填涂答题卡中的姓名、
考号及考试科目。
五、开始考试前10分钟,监考人员当众核对试卷袋密封情况,核对试卷封面的
考试科目及考试时间无误后,启封试卷袋。开始考试前5分钟发卷。
监考人员发现考试科目和考试时间不符、试卷漏印、错印时,及时报请主考采取
措施。
六、试卷分发完毕后,监考人员应当提醒考生清点试卷是否完整,检查试卷是否
有污染、破损、漏印或字迹不清等情况,并指导考生在试卷规定的地方填写姓名、准
考证号、工作单位等。
七、考点发出考试开始信号后,监考人员宣布开始答卷。
八、考试开始后。监考人员应当逐一核对考生本人与准考证、身份证上的照片是
否相符,核对考生试卷和答题卡中填写的姓名、准考证号与身份证、准考证是否相符。
发现问题,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进行处理。
九、监考人员对于考生提出的有关试卷印刷等问题,应当当众答复,但不得对试
题的内容进行解释。
十、开始考试30分钟后,监考人员应当将缺考考生姓名、准考证号填写在答题
卡中的指定位置,并填涂准考证号、考试科目及缺考标识。
十一、考试终了前15分钟,监考人员应当提醒考生注意掌握时间。
十二、考试终了信号发出后,监考人员应当进行如下事项:
1、督促考生停止答卷并将试卷反扣在桌面上;
2、按座位序号,检查核对考生试卷中填写的姓名、准考证号是否准确、完整;
试卷页数是否齐全;答题卡中填写和填涂的姓名、准考证号是否准确、完整,并收集、
清点和整理考试试卷和答题卡;
3、组织考生有序退出考场,并清理考场。
十三、监考人员应当根据本考场的考试情况,如实填写《考试情况报告单》的各
项内容,并由监考入员共同签字。
对于考生的违纪行为,应当详细填写违纪考生姓名、准考证号、违纪时间、违纪
事实及有关证据。
十四、监考人员将整理的考试试卷和答题卡送交主考验收后,应当及时进行封装。
对于主观试题试卷,应当将有效试卷按顺序进行装订密封成册;将无效试卷(包
括缺考人员试卷、备用试卷、作废试卷)单独装订成册。然后将有效主观试题试卷册
和无效试题试卷册以及客观试题一并装入试卷袋密封。
对于客观试题的答题卡,统一按顺序排列装入答题卡袋中密封。
十五、监考人员发现考生违反考试纪律的行为,应当及时予以制止,并按照《全
国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违规违纪处理规定》进行处理。
十六、为保证考试正常进行,监考人员有权制止除主考、副主考、巡视人员以外
的其他人员进入考场。
十七、监考人员应当坚守岗位,认真监考,不得进行监考以外的其他行为。
十八、考试期间,禁止任何人员将考试试卷带出或传出考场。
十九、监考人员应当严格按照规定的考试时间。宣布考试开始和考试结束,不得
提前和拖延考试时间。
二十、监考人员违反会计资格考试有关规定的,提请有关部门按规定进行处理。
附件3:
全国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巡视规则
一、为了建立和健全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以下简称“会计资格考试”)工作
监督机制,维护会计资格考试工作公正性、严肃性,保证会计资格考试工作顺利进行,
实行考试巡视制度。
二、会计资格考试巡视人员由各级会计资格考试管理机构从财政、人事、纪检、
监督、保密和教育等部门的工作人员中选派。
三、巡视人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坚持原则、秉公办事;
2、熟悉会计资格考试相关政策;
3、熟悉会计资格考试管理的有关要求。
四、各地安排到某一考区进行巡视的巡视人员一般不得少于两人。
安排巡视人员进行巡视工作时,应当坚持公务回避的原则,不得安排巡视人员到
原籍和家乡所在地进行会计资格考试巡视工作。
五、巡视人员的主要职责如下:
1、检查考试监考情况;
2、检查考场纪律情况;
3、检查考试工作的组织情况,包括考区领导的组成与工作职责分工、考点领导
的组成和工作职责分工、考试期间的值班安排等;
4、检查考试试卷保密和保管情况,包括试卷保密室的安全状况、保密保管人员
值班守卫情况、试卷的分发回收情况等;
5、检查考点情况,包括考场设置情况、考点环境布置情况、考点各项服务设施
情况等;
6、检查考试工作人员培训情况。
六、各级会计资格考试管理机构负责对其派出的巡视人员进行管理。巡视人员对
其派出机构负责。
七、各级会计资格考试管理机构选派巡视人员赴各地巡视前,应当组织全体巡视
人员进行培训,使其熟悉和掌握会计资格考试的有关政策和规定。
八、巡视人员对于巡视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应当及时提前并督促当地会计资格考
试管理机构以及考点主考予以纠正;对于发现的重大问题,应当及时向其派出机构报
告。
巡视人员对于考生的违纪行为有权予以制止。
九、巡视人员在巡视工作结束后,应当写出书面报告,如实向其派出机构报告有
关巡视情况。
十、巡视人员在巡视期间应当廉洁自律,遵守廉政建设的有关规定。
附件4:
全国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违规违纪处理规定
一、为了严肃考风考纪,规范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以下简称“会计资格考试”)
违规违纪处理行为,制定本规定。
二、各级会计资格考试管理机构,对本地区参加会计资格考试的考生违规违纪行
为,应当严格按照本规定,进行认真处理。
三、考生在考试时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其相应的考试答案按无效处理;
1、未在试卷中的指定位置填写姓名、准考证的;
2、未在答题卡中的指定位置填写姓名、填写和填涂准考证号、考试科目的;
3、在试卷和答题卡中作明显标记的;
4、对于主观试题,考生未使用蓝色、黑色、蓝黑色墨水钢笔或圆珠笔,而使用
其他书写工具答题的;
5、对于客观试题,考生未按规定填涂答题卡的;
6、在草稿纸上答题的;
7、在试卷或答题卡上使用涂改(修改)液的。
四、考生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属于违纪行为,取消相关考试科目的考试成绩:
1、抄袭他人答案或有意提供他人抄袭的;
2、交换试卷或答题卡的;
3、交头接耳、夹带资料、传递纸条的;
4、擅自将背包、书籍、纸张、笔记、报刊、手机、寻呼机、电子设备等用品带
入座位,经警告不予改正的。
五、考生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属于严重违纪行为,取消其考试成绩并责令其停考
一年:
1、伪造学历或开具虚假证明参加考试的;
2、委托他人代为参加考试的;
3、有其他严重违纪行为的。
六、代替他人参加考试的,向替考人员和被替考人员所在单位进行通报。对于已
取得会计资格证书的替考人员,建议有关部门吊销其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证书。
七、对无理取闹、扰乱考场秩序、辱骂监考人员和其他考生、威胁他人人身安全
的考生,取消其考试资格,并通报其本人所在单位;情节严重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八、对于考生违纪行为,监考人员发现时,应当在《考场情况报告单》中如实填
写违纪考生姓名、准考证号、违纪时间、违纪事实等。省、自治区、直辖市会计资格
考试管理机构根据《考场情况报告单》记录的事实,按上述规定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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