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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全国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考场规则》等文件的通知

财会考[2001]5号颁布时间:2001-04-26

     2001年4月26日 财会考[2001]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会计资格考试管理机构:   为加强全国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考务管理工作,我们修订了《全国会计专业技 术资格考试考场规则》、《全国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监考规则》、《全国会计专业 技术资格考试巡视规则》、《全国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违规违纪规定》,现印发给 你们,请遵照执行。此前发布的相关规定同时废止。   各级会计资格考试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有关考务规定的宣传,让广大考生和考试 工作人员了解有关考务规定。同时应当在考试期间将《全国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考 场规则》、《全国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违规违纪规定》在各考点入口处等显著位置 提前张贴上述规则,向考生公告。 附件1:   全国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考场规则   一、考生在本科目考试开始前20分钟凭准考证和身份证进入考场,对号入座; 并将准考证和身份证放置在课桌左上角,以备核查。考试开始30分钟后,考生不得 进入考场参加考试;考试开始后30分钟内,考生不得交卷退场。   二、考生可以携带钢笔、铅笔、塑料橡皮、圆珠笔和非立体式不带汉字储存功能 的电子计算器(免套)进入考场和考试座位。   三、考生进入考场后,必须将所携带的背包、书籍、纸张、笔记、报刊、手机和 寻呼机(将手机和寻呼机设置为关闭状态)、电子记事设备等主动放在考场指定的存 放物品处集中保管。考试开始后,考生不得相互借用文具和计算器。   四、考生应当按照要求用蓝色、黑色、蓝黑色墨水钢笔或圆珠笔在试卷的指定位 置准确填写工作单位、姓名、准考证号;在答题卡中指定位置准确填写姓名、准考证 号,并用2B铅笔在答题卡指定位置准确填涂准考证号、报考级别和考试科目。   五、考生在答题时,对于客观试题,应当使用2B铅笔在答题卡中填涂答题。对 于主观试题,应当使用蓝色、黑色、蓝黑色墨水笔或圆珠笔在指定位置答题。   六、考生发现试卷分发错误、试卷字迹模糊、有折皱和污点等问题时,可举手询 问。考生不得要求监考人员解释试题。   七、考生在考试中途一般不得离开考场,如确有需要必须经监考人员同意并由指 定的监考人员陪同。   八、考生交卷后,不得在考场附近逗留、谈论。   九、考生应当尊重考场工作人员,自觉地接受监考人员的监督和检查。   十、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考生应当立即停止答卷,并将试卷和答题卡反扣在桌 面上,经监考人员允许后方可离开考场。考生不得将考试试卷或草稿纸带出考场。   十一、考生因个人原因如座位坐错、姓名和准考证号填写填涂错误等造成成绩差 错的,后果自负。   十二、考生在考试期间违规、违纪的,按照《全国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违规违 纪处理规定》进行处理。 附件2:   全国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监考规则   一、为规范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以下简称“会计资格考试”)监考行为,严 肃考风考纪,制定本规则。   二、监考人员应当按照会计资格考试的有关规定,严格履行监考职责,维护考场 秩序,保证考试正常有序进行。   三、监考人员应当在开始考试20分钟前,共同领取试卷、答题卡、草稿纸等, 并直接进入考场。   四、开始考试前20分钟,监考人员组织考生有序进入考场,对号入座,向考生 宣读《全国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考场规则》及有关注意事项,提醒考生核对考点、 考场、准考证和座位号。然后向考生分发答题卡,并要求考生填涂答题卡中的姓名、 考号及考试科目。   五、开始考试前10分钟,监考人员当众核对试卷袋密封情况,核对试卷封面的 考试科目及考试时间无误后,启封试卷袋。开始考试前5分钟发卷。   监考人员发现考试科目和考试时间不符、试卷漏印、错印时,及时报请主考采取 措施。   六、试卷分发完毕后,监考人员应当提醒考生清点试卷是否完整,检查试卷是否 有污染、破损、漏印或字迹不清等情况,并指导考生在试卷规定的地方填写姓名、准 考证号、工作单位等。   七、考点发出考试开始信号后,监考人员宣布开始答卷。   八、考试开始后。监考人员应当逐一核对考生本人与准考证、身份证上的照片是 否相符,核对考生试卷和答题卡中填写的姓名、准考证号与身份证、准考证是否相符。 发现问题,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进行处理。   九、监考人员对于考生提出的有关试卷印刷等问题,应当当众答复,但不得对试 题的内容进行解释。   十、开始考试30分钟后,监考人员应当将缺考考生姓名、准考证号填写在答题 卡中的指定位置,并填涂准考证号、考试科目及缺考标识。   十一、考试终了前15分钟,监考人员应当提醒考生注意掌握时间。   十二、考试终了信号发出后,监考人员应当进行如下事项:   1、督促考生停止答卷并将试卷反扣在桌面上;   2、按座位序号,检查核对考生试卷中填写的姓名、准考证号是否准确、完整; 试卷页数是否齐全;答题卡中填写和填涂的姓名、准考证号是否准确、完整,并收集、 清点和整理考试试卷和答题卡;   3、组织考生有序退出考场,并清理考场。   十三、监考人员应当根据本考场的考试情况,如实填写《考试情况报告单》的各 项内容,并由监考入员共同签字。   对于考生的违纪行为,应当详细填写违纪考生姓名、准考证号、违纪时间、违纪 事实及有关证据。   十四、监考人员将整理的考试试卷和答题卡送交主考验收后,应当及时进行封装。   对于主观试题试卷,应当将有效试卷按顺序进行装订密封成册;将无效试卷(包 括缺考人员试卷、备用试卷、作废试卷)单独装订成册。然后将有效主观试题试卷册 和无效试题试卷册以及客观试题一并装入试卷袋密封。   对于客观试题的答题卡,统一按顺序排列装入答题卡袋中密封。   十五、监考人员发现考生违反考试纪律的行为,应当及时予以制止,并按照《全 国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违规违纪处理规定》进行处理。   十六、为保证考试正常进行,监考人员有权制止除主考、副主考、巡视人员以外 的其他人员进入考场。   十七、监考人员应当坚守岗位,认真监考,不得进行监考以外的其他行为。   十八、考试期间,禁止任何人员将考试试卷带出或传出考场。   十九、监考人员应当严格按照规定的考试时间。宣布考试开始和考试结束,不得 提前和拖延考试时间。   二十、监考人员违反会计资格考试有关规定的,提请有关部门按规定进行处理。 附件3:   全国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巡视规则   一、为了建立和健全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以下简称“会计资格考试”)工作 监督机制,维护会计资格考试工作公正性、严肃性,保证会计资格考试工作顺利进行, 实行考试巡视制度。   二、会计资格考试巡视人员由各级会计资格考试管理机构从财政、人事、纪检、 监督、保密和教育等部门的工作人员中选派。   三、巡视人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坚持原则、秉公办事;   2、熟悉会计资格考试相关政策;   3、熟悉会计资格考试管理的有关要求。   四、各地安排到某一考区进行巡视的巡视人员一般不得少于两人。   安排巡视人员进行巡视工作时,应当坚持公务回避的原则,不得安排巡视人员到 原籍和家乡所在地进行会计资格考试巡视工作。   五、巡视人员的主要职责如下:   1、检查考试监考情况;   2、检查考场纪律情况;   3、检查考试工作的组织情况,包括考区领导的组成与工作职责分工、考点领导 的组成和工作职责分工、考试期间的值班安排等;   4、检查考试试卷保密和保管情况,包括试卷保密室的安全状况、保密保管人员 值班守卫情况、试卷的分发回收情况等;   5、检查考点情况,包括考场设置情况、考点环境布置情况、考点各项服务设施 情况等;   6、检查考试工作人员培训情况。   六、各级会计资格考试管理机构负责对其派出的巡视人员进行管理。巡视人员对 其派出机构负责。   七、各级会计资格考试管理机构选派巡视人员赴各地巡视前,应当组织全体巡视 人员进行培训,使其熟悉和掌握会计资格考试的有关政策和规定。   八、巡视人员对于巡视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应当及时提前并督促当地会计资格考 试管理机构以及考点主考予以纠正;对于发现的重大问题,应当及时向其派出机构报 告。   巡视人员对于考生的违纪行为有权予以制止。   九、巡视人员在巡视工作结束后,应当写出书面报告,如实向其派出机构报告有 关巡视情况。   十、巡视人员在巡视期间应当廉洁自律,遵守廉政建设的有关规定。 附件4:   全国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违规违纪处理规定   一、为了严肃考风考纪,规范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以下简称“会计资格考试”) 违规违纪处理行为,制定本规定。   二、各级会计资格考试管理机构,对本地区参加会计资格考试的考生违规违纪行 为,应当严格按照本规定,进行认真处理。   三、考生在考试时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其相应的考试答案按无效处理;   1、未在试卷中的指定位置填写姓名、准考证的;   2、未在答题卡中的指定位置填写姓名、填写和填涂准考证号、考试科目的;   3、在试卷和答题卡中作明显标记的;   4、对于主观试题,考生未使用蓝色、黑色、蓝黑色墨水钢笔或圆珠笔,而使用 其他书写工具答题的;   5、对于客观试题,考生未按规定填涂答题卡的;   6、在草稿纸上答题的;   7、在试卷或答题卡上使用涂改(修改)液的。   四、考生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属于违纪行为,取消相关考试科目的考试成绩:   1、抄袭他人答案或有意提供他人抄袭的;   2、交换试卷或答题卡的;   3、交头接耳、夹带资料、传递纸条的;   4、擅自将背包、书籍、纸张、笔记、报刊、手机、寻呼机、电子设备等用品带 入座位,经警告不予改正的。   五、考生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属于严重违纪行为,取消其考试成绩并责令其停考 一年:   1、伪造学历或开具虚假证明参加考试的;   2、委托他人代为参加考试的;   3、有其他严重违纪行为的。   六、代替他人参加考试的,向替考人员和被替考人员所在单位进行通报。对于已 取得会计资格证书的替考人员,建议有关部门吊销其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证书。   七、对无理取闹、扰乱考场秩序、辱骂监考人员和其他考生、威胁他人人身安全 的考生,取消其考试资格,并通报其本人所在单位;情节严重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八、对于考生违纪行为,监考人员发现时,应当在《考场情况报告单》中如实填 写违纪考生姓名、准考证号、违纪时间、违纪事实等。省、自治区、直辖市会计资格 考试管理机构根据《考场情况报告单》记录的事实,按上述规定进行处理。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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