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中国证监会关于开展2002-2003年度证券许可证年检工作的通知
财会[2003]26号颁布时间:2003-09-16
2003年9月16日 财会[2003]2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深圳市财政局:
根据财政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注册会计师执
行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许可证管理规定》(以下简称《管理规定》)、《注册会计师、
会计师事务所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许可证年检办法》(以下简称《年检办法》)和
《注册会计师执行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许可证管理规定》补充规定》的有关规定,我
们将组织2002-2003年度(2002年6月1日到2003年5月31日)
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许可证(以下简称证券许可证)年检工作。请你们根据有关规定
和本通知的要求,认真组织有关会计师事务所开展自查工作,并提供相关材料,及时
上报。现将有关具体事项通知如下:
一、年检对象
(一)具有证券许可证且已经通过2001-2002年度证券许可证年检的会
计师事务所。
(二)具有证券许可证且无《年检办法》第四条所列情况的注册会计师。
二、年检申报材料
证券许可证年检应当报送截至2003年5月31日的下列材料:
(一)《会计师事务所基本情况表》(附表1)。
(二)《会计师事务所具有证券许可证注册会计师汇总表》(附表2)。
(三)《注册会计师证券许可证年检申报表》(附表3)。
(四)《会计师事务所其他注册会计师及业务助理人员汇总表》(附表4)。
(五)《会计师事务所执行证券、期货相关业务情况汇总表》(附表5)。
(六)经其他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上年度会计报表及审计报告的复印件。
在报送以上文字材料的同时,还应当以电子文档形式报送附表2、附表4、附表
5,所有表格应当为Excel。电子文档内容应当与相应的书面材料一致。
相关表格可通过登陆财政部网站(http://www.mof.gov.cn)下载。
三、年检程序与工作进度安排
(一)具有证券许可证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当根据《年检办法》及本通知的要求进
行自查,整理年检材料,并于2003年10月15日前上报会计师事务所所在地省
级财政部门(含深圳市财政局,下同)。其中会计师事务所跨省设立分所的,分所注
册会计师的年检申报程序如下:
1.注册会计师是填写证券许可证年检申报表(见附表3)一式四份,经会计师
事务所(分所)审核盖章后,报会计师事务所(分所)所在地省级财政部门审核;
2.注册会计师所在地省级财政部门审核后,在申报表中加盖公章并留存一份备
案;
3.跨省分所注册会计师年检申报表经所在地省级财政部门审核后,由会计师事
务所汇总,同其他年检材料一并报所在地省级财政部门。
会计师事务所在向省级财政部门报送材料时,应同时送中国证监会一份。
(二)省级财政部门应当于2003年11月1日之前,审核注册会计师、会计
师事务所的年检材料,并出具相关文件,连同事务所年检材料一并报财政部。
(三)财政部、中国证监会将于2003年11月下旬对具有证券许可证的会计
师事务所进行抽查。
(四)年检工作结束后,财政部、中国证监会将公告年检结果,换发证券许可证。
(五)具有证券许可证的会计师事务所在报送年检材料时,应当同时上交已经超
龄或者离开本所注册会计师的证券许可证。
四、年检工作要求
(一)在年检过程中,省级财政部门应当严格依法行政,认真组织本辖区的证券
许可证年检工作,根据有关规定,认真审核有关会计师事务所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和完
整性。
(二)对年检过程中的某些具体工作,省级财政部门应当与本省注册会计师协会
沟通协调,以促进年检工作的顺利进行。
(三)对年检过程中的重大问题,一经发现,应当立即上报财政部。
(四)省级财政部门应当严格遵守年检工作的时间要求,在本通知确定的相应时
限内,完成各阶段的工作确保年检工作按时完成。
五、联系方式
财政部通讯地址:北京市西城区三里河南三巷3号财政部会计司;
邮政编码:100820;
电话:010-68552535
传真:010-68552934;
E-mail:cpa-mof@cicpa.org.cn。
中国证监会通讯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16号金阳大厦;
邮政编码:100032;
电话:010-88061320 ;
传真:010-88061344;
E-mail:lihaijun@csrc.gov.cn。
附表:1、会计师事务所基本情况表(略)
2、会计师事务所具有证券许可证注册会计师汇总表(略)
3、注册会计师证券许可证年检申报表(略)
4、会计师事务所其他注册会计师及业务助理人员汇总表(略)
5、会计师事务所执行证券、期货相关业务情况汇总表(略)
(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