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印发关于地质勘查单位新旧会计制度衔接账务处理办法的通知
财会字[1996]21号颁布时间:1996-06-20
1996年6月20日 财会字[1996]21号
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
为了做好地质勘查单位新旧会计制度的衔接工作,保证新的会计制度按期顺利实
施,我部制定了《关于地质勘查单位新旧会计制度衔接账务处理办法》,现印发给你
们,请布置所属地质勘查单位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随时函告我部。
附件:关于地质勘查单位新旧会计制度衔接账务处理办法
一、调账原则地质勘查单位(以下简称地勘单位)在1995年12月31日前
按照我部[90]财会字第051号文印发的《地质勘查单位会计制度》(以下简称
原制度)的规定设置有关会计科目,并按原规定的记账方法进行日常会计核算,编制
会计报表。从1996年1月1日起执行我部财会字[1996]15号文新发布的
《地质勘查单位会计制度》(以下简称新制度)。
地勘单位按照新制度的要求调账时,对1995年12月份以前发生的经济事项
(如有价证券应计利息等)应作为1995年的经济事项补记到12月份账内。然后
按补记后的数字编制有关会计报表和科目余额表,并将科目余额作为1996年调整
前的年初数。
调账时,应对1996年年初余额按照新制度的要求进行调整,作为1996年
1月份的经济事项(调整年初数)计入1996年1月份账内,以调整后的余额作为
1996年的年初数。从1996年1月份起按照新制度的规定进行会计核算,编报
会计报表。
二、账目调整
1.“国家地质工作支出”科目。
新制度设置了“已完地质项目支出”、“未完地质项目支出”和“其他经费支
出”科目,取消了“国家地质工作支出”科目,核算内容不完全相同。因年初建新账
时,“国家地质工作支出”科目下的“已完地质项目支出”、“地质其他支出”和
“事业行政单位经费支出”明细科目的借方余额已与“国家地质工作拨款-以前年度
拨款”科目的贷万余额对冲,“国家地质工作支出”科目的借方余额为未完地质项目
支出。在调账时,应将“国家地质工作支出-未完地质项目支出”科目的余额转入
“未完地质项目支出”科目,借记“未完地质项目支出”科目,贷记“国家地质工作
支出-未完地质项目支出”科目。执行新制度后按新制度设置科目进行核算。
2.“社会地质工作支出”和“地质勘查生产”科目。
新制度设置了“地勘生产”科目,未设置“社会地质工作支出”和“地质勘查生
产”科目。调账时,应将“社会地质工作支出”科目的余额转入“地勘生产”科目,
借记“地勘生产”科目,贷记“社会地质工作支出”科目。“地质勘查生产”科目年
末无余额,不存在调账问题。
3.“辅助生产”科目。
新旧制度均设置了“辅助生产”科目,调账时,“辅助生产”科目的余额可直接
转账。
4.“管理费”科目。
新制度将“管理费”科目改为“管理费用”科目。按原制度规定,“管理费”科
目期末分配后应无余额,不存在调账问题。执行新制度后,再按新制度规定进行核算。
5.“多种经营支出”科目。
新制度设置了“多种经营生产”科目,取消了“多种经营支出”科目。在调账时,
应将“多种经营支出”科目余额中的产成品部分按其实际成本转入“产成品”科目,
其余部分转入“多种经营生产”科目,借记“多种经营生产”科目,贷记“多种经营
支出”科目。
6.“待摊费用”科目。
新旧会计制度均设置了“待摊费用”科目,但核算内容有所变化。新制度规定,
摊销期限在一年以内的费用列为“待摊费用”,摊销期限超过一年的费用,增设“递
延资产”科目核算。调账时,应作如下会计处理:对“待摊费用”科目的余额进行分
析,摊销期限在一年以内的费用,仍保留在该科目内;摊销期限在一年以上的费用,
转入“递延资产”科目。
7.“固定资产”科目。
新旧会计制度中“固定资产”科目的核算内容相同,调账时,可根据“固定资
产”科目的余额直接转账。
8.“对其他单位投资”和“有价证券”科目。
新制度将对外投资按其投资期限的长短划分为长期投资和短期投资,分别设置
“长期投资”和“短期投资”科目进行核算。同时取消了“对其他单位投资”和“有
价证券’科目。
调账时,应对“对其他单位投资”和“有价证券”科目的余额进行分析:属于不
准备在一年内变现的投资,应转入长期投资,借记“长期投资”科目,贷记“对其他
单位投资”和“有价证券”科目。其余部分应转入短期投资,借记“短期投资”科目,
贷记“对其他单位投资”和“有价证券”科目。
在结转债券投资时,长期债券的应计利息,在调账前应事先预提计入专用基金等
科目,预提后再予结转。预提应计利息时,按照债券票面价值和票面利率以及已持有
时间计算出长期债券投资应计的利息,借记“有价证券”科目,贷记“专用基金”
(有关明细科目)等科目;调账时,将长期债券本息转入长期投资,借记“长期投
资”科目,贷记“有价证券”科目。短期债券的应计利息不进行预计,调账时将短期
债券本金转入短期投资,借记“短期投资”,贷记“有价证券”科目。
新制度规定,长期投资中的股票投资和其他投资,应根据不同情况分别采用“成
本法”和“权益法”核算。采用“成本法”核算的,长期投资中的股票投资和其他投
资,在转账前,不存在调整问题。在采用权益法核算的情况下,“长期投资”账户中
所反映的上述投资额,要随着其所占有的接受投资单位所有者权益的增减变动而变动,
即接受投资单位净资产增加(或减少),投资单位作为投资收益(或损失),同时长
期投资账户中也同样增加(或减少)。长期投资采用权益法记账的地勘单位,转账前
应将股票投资和其他投资按权益法要求进行调整,调整增加的数额,借记“对其他单
位投资”和“有价证券”科目,贷记“固定资金”科目;调整减少的数额作相反的会
计分录。
9.“材料采购”和“在途材料”科目。
新制度将“材料采购”和“在途材料”科目合并为“器材采购”科目,核算内容
相同。调账时,应将“材料采购”和“在途材料”科目的余额之和转入“器材采购”
科目。
10.“库存材料”科目。
新制度将“库存材料”科目改为“材料”科目,调账时,应将“库存材料”科目
的余额转入“材料”科目。
11.“管材”和“管材摊销”科目,核算内容及方法相同。调账时,将“管
材”和“管材摊销”科目的余额直接转账。
12.“委托加工材料”科目。
原制度设置了“委托加工材料”科目,新制度设置了“委托加工器材”科目,核
算内容不完全相同。调账时,应将“委托加工材料”科目余额中的自制未完工材料的
实际成本转入“辅助生产”科目,其余部分余额转人“委托加工器材”科目。
13.“材料成本差异”科目。
新制度设置了“器材成本差异”科目,与原制度的“材料成本差异”科目的核算
内容相同。调账时,可将“材料成本差异”科目的余额转入“器材成本差异”科目。
14.“备用金”和“内部往来”科目。
新旧制度均设置了“备用金”和“内部往来”科目,核算内容相同。调账时,可
将“备用金”和“内部往来”科目的余额直接转账。
15.“预付出包工作款”科目。
新制度未设置“预付出包工作款”科目,设置了“预付账款”科目。调账时,应
将“预付出包工作款”科目的余额转入“预付账款”科目。
16.“应收承包工作款”科目。
新制度未设置“应收承包工作款”科目。调账时,应将“应收承包工作款”科目
的余额转入‘应收账款”科目。
17.“其他应收款”科目。
新旧制度均设置了“其他应收款”科目,但核算内容不完全相同。调账时,应将
“其他应收款”科目金额中应收销售产品、商品、材料和提供劳务部分的款项转入
“应收账款”科目,其余部分转入“其他应收款”科目。
18.“拨付所属资金”和“上级拨入资金”科目。
新旧制度均设置了“拨付所属资金”和“上级拨人资金”科目,核算内容相同。
调账时,可将“拨付所属资金”和“上级拨入资金”科目的余额直接转账。
19.“限额存款”、“银行存款”、“现金”、“其他货币资金”和“专项存
款”科目。
新制度中“限额存款”、“银行存款”、“现金”和“其他货币资金”科目的核
算内容与原制度相同,调账时,应将其余额直接转账。
新制度取消了“专项存款”科目,调涨时,应将“专项存款”科目的余额转入
“银行存款”科目。
20.“应收票据”科目。
新制度中应收票据的核算内容与原制度相同。调账时,可将“应收票据”科目的
余额直接转账。
21.“应弥补亏损”科目。
原制度“应弥补亏损”科目,核算应由地勘单位以后年度实现收益后自行弥补或
按规定用其他有关资金弥补的亏损。新制度规定,当年发生的亏损属于地勘单位净资
产的减项,在“节余与收益分配”科目所属“未分配节余与收益”明细科目核算。
调账时,应将“应弥补亏损”科目的余额转入“节余与收益分配-未分配节余与
收益”科目,借记“节余与收益分配-未分配节余与收益”科目,贷记“应弥补亏
损”科目。
22.“待处理财产损失”和“待处理财产盘盈”科目。
新制度将“待处理财产损失”和“待处理财产盘盈”科目合并为“待处理财产损
溢”科目。地勘单位已列入待处理的固定资产损失和盘盈,应在执行新制度前按照原
规定处理完毕,不存在调账问题。已列入待处理的流动资产损失和盘盈,尚未处理完
毕的部分,应分别从“待处理财产损失”科目和“待处理财产盘盈”科目转入“待处
理财产损溢”科目。待处理流动资产损失部分的余额,借记“待处理财产损溢”科目,
贷记“待处理财产损失”科目;待处理流动资产盘盈部分的余额,借记“待处理财产
盘盈”科目,贷记“待处理财产损溢”科目。 23.“专项物资”科目。
新制度未设置“专项物资”科目。调账时,应将“专项物资”科目的余额转入
“在建工程-工程物资”科目,借记“在建工程-工程物资”科目,贷记“专项物
资”科目。
24.“专项工程支出”科目。
新制度本设置“专项工程支出”科目,而设置了“在建工程”科目。调账时,应
先将专项工程中的已完工程的余额按原制度规定的会计方法处理后,再将余额转入
“在建工程”科目,借记“在建工程”科目,贷记“专项工程支出”科目。
25.“专项应收款”科目。
新制度来设置“专项应收款”科目。调账时,应对原“专项应收款”科目余额进
行分析,按其核算内容分别转入“应收账款”。“预付账款”和“其他应收款”科目。
26.“收益分配”科目。
新制度设置了“节余与收益分配”科目,取消了“收益分配”科目。因“收益分
配”科目年末无余额,不存在调账问题。执行新制度后,按新制度的规定设置科目进
行核算。
27.“国家地质工作拨款”科目。
新制度将原“国家地质工作拨款”科目改为“地勘工作拨款”科目,核算内容不
完全相同。调账时,应将“国家地质工作拨款-以前年度拨款”科目余额中的已完地
质项目的拨款结余转入“国家基金”科目,其余部分余额转入“地勘工作拨款-以前
年度拨款”科目。其他明细科目年初无余额,不存在调账问题。执行新制度后,按新
制度的规定进行核算。
28.“固定资金”、“流动资金”和“专用基金-更新改造基金”科目。
新制度未设置“固定资金”、“流动资金”和“专用基金-更新改造基金”科目,
而设置了“国家基金”科目。
调账时,应先将“专项工程支出”科目中的已完工程支出按原制度规定的会计方
法,冲转“专项拨款”、“专用基金”等科目,同时增加固定资产和固定资金。结转
后,将“固定资金”、“流动资金”和“专项基金-更新改造基金”科目的余额转入
“国家基金”科目,借记“固定资金”、“流动资金”和“专用基金-更新改造基
金”科目,贷记“国家基金”科目。
29.“折旧”科目。
新制度将原“折旧”科目改为“累计折旧”科目,核算内容相同。调账时,将
“折旧”科目的余额转入“累计折旧”科目,借记“折旧”科目,贷记“累计折旧”
科目。
30.“其他单位投入资金”科目。
原制度设置“其他单位投入资金”科目,核算地勘单位所属的独立核算的多种经
营企业收到联营单位投入的资金。1993年《两则》、《两制》颁布后,地勘单位
所属独立核算的多种经营企业,按规定执行新的企业会计制度,已将原制度中“其他
单位投入资金”转入企业账内,新制度的适用范围不包括地勘单位所属的独立核算的
多种经营企业,所以新制度取消了该科目。不存在调账问题。
31.“银行借款”和“专项借款”科目。
新制度末设置“银行借款”和“专项借款”科目。调账时,应按借款期限的长短
(一年以内的借款转作短期借款,一年以上的借款转作长期借款),将“银行借款”
和“专项借款”科目余额分别转入“长期借款”和“短期借款”科目。
32.“预提费用”科目。
‘新旧制度均设置了“预提费用”科目,核算内容相同。调账时,应将“预提费
用”科目的余额直接转账。
33.“预收承包工作款”科目。
新制度末设置“预收承包工作款”科目。调账时,应将“预收承包工作款”科目
的余额转入“预收账款”科目。
34.“应付出包工作款”科目。
新制度末设置“应付出包工作款”科目。调账时,应将“应付出包工作款”科目
的余额转入“应付账款”科目。
35.“应付材料款”科目。
新制度设置了“应付账款”和“预付账款”两个科目,取消了“应付材料款”科
目。
调账时,应对“应付材料款”科目的余额进行分析,属于预付账款部分转入“预
付账款”科目,其余部分转入“应付账款”科目。
36.“应付工资”科目。
新旧制度均设置了“应付工资”科目,核算内容相同。调账时,应将“应付工
资”科目的余额直接转账。
37.“应付票据”科目。
新旧制度中“应付票据”科目核算内容相同。调账时,将“应付票据”科目的余
额直接转账。
38.“其他应付款”科目。
新旧制度均设置了“其他应付款”科比但核算的内容有所变化。调账时,应将
“其他应付款”科目余额中的应交上级款项,转入“其他应交款”科目,其他余额直
接转账。
39.“应交税金”科目。
新旧制度均设置了“应交税金”科目。调账时,应将“应交税金”科目的余额直
接转账。
40.“专用基金”科目。
新制度不再设置“专用基金”科目,除了上述有关规定涉及的内容外,地勘单位
应将“专用基金”科目中的“事业发展基金”、“技术开发基金”及“后备基金”明
细科目的余额转入“地勘发展基金”科目,借记“专用基金”(事业发展基金、技术
开发基金、后备基金),贷记“地勘发展基金”科目;将“大修理基金”明细科目的
余额转入“预提费用”科目,借记“专用基金”(大修理基金),贷记“预提费用”
科目;将“职工福利基金”明细科目的余额转入“应付福利费”科目,借‘专用基
金”(职工福利基金),贷记“应付福利费”科目;将“职工奖励基金”明细科目的
余额转入“应付工资”科目,借记“专用基金”(职工奖励基金)科目,贷记“应付
工资”科目;将“职工住房基金”明细科目余额中的负债部分扣除后,转入“住房周
转金”科目。
结转前如果“事业发展基金”、“技术开发基金”和“后备基金”的明细科目中
有借方余额,转作“地勘发展基金”挂账处理;如果“大修理基金”明细科目有借万
余额,应转入“待摊费用”和“递延资产”科目;如果“职工福利基金”明细科目有
借方余额,应按下列顺序抵补:“职工奖励基金”、“大修理基金”、“事业发展基
金”。
41.“专项拨款”科目。
新制度未设置“专项拨款’科目。调账时,应将“专项拨款”科目余额中属于尚
待核销的部分转入“专项应付款”科目,属于结余留给地勘单位的部分转入“地勘发
展基金”。
42.“专项应付款”科目。
新旧制度中均设置了“专项应付款”科目,但核算内容不同。调账时,应将“专
项应付款”科目的余额进行分析,属于应付购货款、应付工程款的部分,转入“应付
账款”科目,其余部分转入“其他应付款”科目。
43.“结算与销售”科目。
新制度将“结算与销售”科目分解为“经营收人”和“经营成本”、“经营税金
及附加”、“经营费用”等科目,由于“结算与销售”科目无余额,不存在调账问题。
执行新制度后,应按新制度规定设置科目进行核算。
44.“地质成果转让收入”、“矿产品收入”和“技术服务收入”科目。
新制度未设置“地质成果转让收入”、“矿产品收入”和“技术服务收入”科目。
调账时,“矿产品收入”和“技术服务收入”科目的借方余额分别转入“产成品”、
“多种经营生产”科目。“地质成果转让收入”科目的余额为尚未收回的对联营单位
的投资额,应转入“国家基金”科目。执行新制度后,应按新制度的规定设置科目进
行核算。
45.“节约”和“收益”科目。
新制度设置了“节余”和“收益”科目,把“节约”科目改为“节余”科目,用
于核算地勘单位承担国家预算内地质勘查工作本年度预提和实现的节余总额。因“节
约”和“收益”科目年末应无余额,不存在调账问题。执行新制度后,应按新制度的
规定设置科目进行核算。
46.“地质勘查基金拨款”和“地质勘查基金支出”科目。
新制度未设置“地质勘查基金拨款”和“地质勘查基金支出”科目。调账时,应
先将“地质勘查基金支出”科目中的购置专用设备支出数与“地质勘查基金拨款”相
冲销。再将“地质勘查基金支出”科目的余额转人“地勘生产”科目,将“地质勘查
基金拨款”科目的余额转入“预收账款”科目。执行新制度后,地质勘查基金项目应
按新制度的规定进行核算。
47.“坏账准备”科目。
新制度设置了“坏账准备”科目,但原制度未设置这个科目。提取坏账准备的地
勘单位应按1996年调整后的“应收账款”年初余额和规定比例提取坏账准备,作
为1996年1月份的经济业务入账,借记“管理费用”科目,贷记“坏账准备”科
目。
调账时,对已经超过三年的应收账款,应在“应收账款”科目中单独核算,其中
确实不能收回的报经批准后分期处理。
48.“固定资产清理”科目。
新制度设置了“固定资产清理”科目,核算被清理的固定资产转入的净值和固定
资产在清理过程中发生的清理费用和变价收入。
地勘单位对已转入清理的固定资产,应分别情况进行处理:
凡属于转入清理并已自“固定资产”科目转销,在备查簿中进行登记的固定资产,
不再转入“固定资产清理”科目,如以后再发生变价收入或清理费用时,再记入“固
定资产清理”科目,变价收入大于清理费用的部分转入“营业外收入”科目,变价收
入小于清理费用的部分转入“营业外支出”科目。
地勘单位按照上述方法进行账目调整后,应按调整后的科目余额编制“科目余额
表”(作为1996年调整后的年初余额),各科目的借方余额合计数应与贷方余额
合计数相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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