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综合财会法规 > 正文

财政部会计司关于对国家专项科研开发费用核算的复函

财会便[2002]36号颁布时间:2002-08-16

     2002年8月16日 财会便[2002]36号 深圳市中兴通讯股份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国家产品研发专项资金或拨款会计处理问题的请示”收悉,就来函 所述情况,经研究,答复如下:   按《企业会计制度》规定,企业收到国家拨入的具有专门用途的资金,通过“专 项应付款”科目核算,拨款项目完成后形成的资产部分,从“专项应付款”科目转入 资本公积;未形成资产需核销的部分,经批准冲减专项应付款。   企业收到国家拨入的产品研究开发专项资金或拨款,应先通过“专项应付款”科 目核算,为完成承担的国家专项拨款指定的研发产品活动所发生的费用,应按企业自 己生产的产品相同的方法进行归集,并在“生产成本”中单列项目核算。待研发成功 后,如将研发成果交给国家,并经批准核销专项应付款的,按应核销金额,借记“专 项应付款”科目,贷记“生产成本”科目;如研发成果留给你公司的,除将发生的费 用从“生产成本”科目结转至“库存商品”科目外,还应同时将专项应付款转入资本 公积。如研发的项目将形成固定资产的,则应通过“在建工程”科目归集所发生的费 用,待项目完成结转固定资产或经批准核销时,再按上述原则进行处理。 (3)

会员登录

注册卫税科技账号 | 修改密码

修改密码

(请输入正确的登录名和密码,并填入新密码。如需帮助,
请致电:010-8368737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