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关于资不抵债公司合并报表问题请示的复函
财会函字[1999]10号颁布时间:1999-03-17
1999年3月17日 财会函字[1999]10号
你所1999年3月5日来函《关于资不抵债公司合并报表问题的请示》[粤会
所(99)函010号]已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按照现行会计制度规定,在长期股权投资采用权益法时,如果被投资单位发生亏
损,投资企业应按持股比例计算应承担的份额,并冲减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投
资企业确认的亏损分担额,一般以长期股权投资减记至零为限。其未确认的被投资单
位的亏损分担额,在编制合并会计报表时,可以在合并会计报表的“未分配利润”项
目上增设“未确认的投资损失”项目;同时,在利润表的“少数股东损益”项目下增
设“加:未确认的投资损失”项目。这两个项目反映母公司未确认子公司的投资亏损
额。 (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