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关于印发《社会保险基金会计制度》的通知(二)
财会字[1999]20号颁布时间:1999-06-21
1999年6月21日 财会字[1999]20号
第509号科目其他费用支出
一、本科目核算支付给农民合同制工人的一次性生活补助金及国家规定的其他费
用。农民合同制工人一次性生活补助金,是指一次性支付给合同期满不再续订或者提
前解除劳动合同的农民合同制工人的生活补助费。
二、按规定支付的农民合同制工人一次性生活补助金及国家规定的其他费用,借
记本科目,贷记“现金”、“支出户存款”科目。
三、期末,应将本科目余额转入“失业保险基金”科目,借记“失业保险基金”
科目,贷记本科目。结转后,本科目应无余额。
第511号科目补助下级支出
一、本科目核算上级经办机构拨付给下级经办机构的补助支出。
二、拨付给下级经办机构的失业保险基金,按规定经办机构设置收入户的,先将
基金从财政专户中投入同级支出户,借记“支出户存款”科目,贷记“财政专户存
款”科目,然后将基金从支出户投入下级收入户,借记本科目,贷记“支出户存款”
科目;按规定经办机构不设收入户的,将基金从上级财政专户直接拨入下级财政专户,
借记本科目,贷记“财政专户存款”科目。
三、期末,应将本科目余额转入“失业保险基金”科目,借记“失业保险基金”
科目,贷记本科目。结转后,本科目应无余额。
第512号科目上解上级支出
一、本科目核算下级经办机构上解上级经办机构的支出。
二、上解上级经办机构的失业保险基金,按规定经办机构设置收入户的,先将基
金从财政专户拨人同级支出户,借记“支出户存款”科目,贷记“财政专户存款”科
目,然后将基金从支出户拨人上级收入户,借记本科目,贷记“支出户存款”科目;
按规定经办机构不设收入户的,将基金从财政专户直接上解上级财政专户,借记本科
目,贷记“财政专户存款”科目。
三、期末,应将本科目余额转入“失业保险基金”科目,借记“失业保险基金”
科目,贷记本科目。结转后,本科目应无余额。
第519号 科目其他支出
一、本科目核算经财政部门核准开支的其他非失业保险待遇性质的支出。
二、经财政部门批准在其他支出列支的临时借款利息,借记本科目,贷记“财政
专户存款”科目;支付的其他支出,借记本科目,贷记“支出户存款”科目。
四、期末,应将本科目余额转入“失业保险基金”科目,借记“失业保险基金”
科目,贷记本科目。结转后,本科目应无余额。
三、会计报表种类及格式报表编号 报表名称 编报期会失业01表 资产负债表
月报、年报会失业02表 失业保险基金收支表 月报、年报
资产负债表
会失业01表
编制单位:年月日 单位:元
项目 行次 年初数 期末数
一、资产
现金 1
支出户存款 2
财政专户存款 3
暂付款 6
债券投资 7
资产合计 10
二、负债
临时借款 11
暂收款 12
负债合计 14
三、基金
失业保险基金 15
基金合计 18
失业保险基金收支表
会失业02表
编制单位:年月 单位:元
项目 行次 本月数 本年累计数
一、失业保险基金收入 1
1.失业保险费收入 2
2.利息收入 3
3.财政补贴收入 4
4.上级补助收入 5
5.下级上解收入 6
6名他收入 9
二、失业保险基金支出 10
1.失业保险金支出 11
2.医疗补助金支出 12
3.丧葬抚恤补助支出 13
4.职业培训和职业介绍补贴支出 14
5.基本生活保障补助支出 15
6.其他费用支出 16
7.补助下级支出 17
8.上解上级支出 18
9.其他支出 21
三、失业保险基金结余 22
四、会计报表编制说明 资产负债表编制说明
(一)本表反映失业保险基金在月末、年末全部资产、负债及基金结存的情况。
(二)本表“年初数”栏各项数字,应根据上期末本表“期末数”所列数字填列。
如果本年度资产负债表规定的各个项目名称和内容与上年度不相一致,应对上年年末
资产负债表各项目的名称和数字按照本年度的规定进行调整,填入本表“年初数”栏
内。
(三)本表各项目的内容和填列方法:
1.“现金”项目,反映失业保险基金库存现金余额。本项目应根据“现金”科
目期末余额填列。
2.“支出户存款”项目,反映支出户存款余额。本项目应根据“支出户存款”
科目期末余额填列。
3“财政专户存款”项目,反映财政专户存款余额。本项目应根据“财政专户存
款”科目期末余额填列。
4.“暂付款”项目,反映尚未收回的暂付款项。本项目应根据“暂付款”科目
期末余额填列。
5.“债券投资”项目,反映持有的债券投资的价值。本项目应根据“债券投
资”科目期末余额填列。
6.“临时借款”项目,反映尚未归还的临时借款。本项目应根据“临时借款”
科目期末余额填列。
7.“暂收款”项目,反映尚未偿付的暂收款项。本项目应根据“暂收款”科目
期末余额填列。
8.“失业保险基金”项目,反映截止到本期末历年积存的失业保险基金结余。
本项目应根据“失业保险基金”科目期末余额填列。
失业保险基金收支表编制说明
(一)本表反映失业保险基金在月份、年度内收入、支出及结余情况。
(二)本表“本月数”栏反映各项目的本月实际发生数,在编报年度报表时,将
“本月数”栏改成“上年累计数”栏,填列上年全年累计实际发生数。
本表“本年累计数”栏反映各项目自年初起至本月末止的累计实际发生数。
(三)本表“本月数”栏各项目的内容及镇列方法:
1.“失业保险费收入”项目,反映收到的由缴费单位和缴费个人按缴费基数的
一定比例缴纳的失业保险费。本项目应根据“失业保险费收入”科目贷方发生额填列。
2.“利息收入”项目,反映用失业保险基金购买国家债券或存入银行所取得的
利息收入。本项目应根据“利息收入”科目贷方发生额填列。
3.“财政补贴收入”项目,反映收到的同级财政部门给予失业保险基金的补贴。
本项目应根据“财政补贴收入”科目贷方发生额填列。
4.“上级补助收入”项目,反映由上级经办机构拨人的失业保险基金。本项目
应根据“上级补助收入”科目贷方发生额填列。
5.“下级上解收入”科目,反映由下级经办机构上解的失业保险基金。本项目
应根据“下级上解收入”科目贷方发生额填列。
6.“其他收入”项目,反映失业保险基金的滞纳金及经财政部门核准的其他收
入。本项目应根据“其他收入”科目贷方发生额填列。
7.“失业保险金支出”项目,反映按规定支付给失业人员在失业期间的基本生
活费用。本项目应根据“失业保险金支出”科目借方发生额填列。
8.“医疗补助金支出”项目,反映按规定支付给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
间的医疗费用。本项目应根据“医疗补助金支出”科目借方发生额填列。
9.“丧葬抚恤补助支出”项目,反映按规定支付给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死亡
的失业人员的丧葬补助费用及由其供养的配偶、直系亲属的抚恤金。本项目应根据
“丧葬抚恤补助支出”科目借方发生额填列。
10.“职业培训和职业介绍补助支出”项目,反映支付给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
保险金期间接受职业培训、职业介绍的补贴。本项目应根据“职业培训和职业介绍补
贴支出”科目借方发生额填列。
11.“基本生活保障补助支出”项目,反映按规定从失业保险基金中调剂用于
进入再就业服务中心的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的支出。本项目应根据“基本
生活保障补助支出”科目借方发生额填列。
12.“其他费用支出”项目,反映支付给农民合同制工人一次性生活补助及国
家规定的其他费用。本项目应根据“其他费用支出”科目借方发生额填列。
13.“补助下级支出”项目,反映经办机构拨付下级经办机构的补助支出。本
项目应根据“补助下级支出”科目借方发生额填列。
14.“上解上级支出”项目,反映经办机构上解上级经办机构的支出。本项目
应根据“上解上级支出”科目借方发生额填列。
15.“其他支出”项目,反映经财政部门
核准开支的其他非失业保险待遇性质的支出。本项目应根据“其他支出”科目借方发
生额填列。
16.“失业保险基金结余”项目,反映本期失业保险基金的各项收入减去各项
支出后的结余。本项目等于失业保险基金收入减去失业保险基金支出。第四章基本医
疗保险基金会计科目和会计报表
一、会计科目表
顺序号 编号 会计科目 名称
(一)资产类
1 101现金
2 102收入户存款
3 103支出户存款
4 104财政专户存款
5 111暂付款
6 121债券投资
(二)负债类
7 201临时借款
8 211暂收款
(三)基金类
9 301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
10 302医疗保险个人账户基金
(四)收入类
11 401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收入
12 402医疗保险个人账户基金收入
13 411待转保险费收入
14 412待转利息收入
00000000000
(五)支出类
15 501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出
16 502医疗保险个人账户基金支出
二、会计科目使用说明
第101号科目现金
一、本科目核算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库存现金。
二、收到缴费单位或个人以现金方式交来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借记本科目,贷记
“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收入”、“医疗保险个人账户基金收入”科目;将现金存入
银行,按规定经办机构设置收入户的,借记“收入户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按规
定经办机构不设收入户的,借记“财政专户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
从银行提取现金,借记本科目,贷记“支出户存款”科目;以现金支付基本医疗
保险基金,借记“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出”、“医疗保险个人账户基金支出”科
目,贷记本科目。
三、本科目应设置“现金日记账”,由出纳人员根据收付款凭证,按照业务的发
生顺序逐笔登记。每日终了,应计算当日的现金收入合计数、现金支出合计数和结余
数,并将结余数与实际库存数核对,做到账款相符。
四、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库存现金。
第102号科目收入户存款
一、本科目核算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存入国有商业银行收入户的款项。
实行税务机关征收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地区,以及按规定经办机构不设收入户的,
收到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各项收入直接划入财政专户,不通过本科目核算。
二、收入户除向同级财政部门在国有商业银行设立的财政专户划转资金外,不得
发生其他支付业务,其核算内容如下:
1、经办机构征收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借记本科目、“现金”科民贷记“基本医
疗保险统筹基金收入”、“医疗保险个人账户基金收入”或“待转保险费收入”科目。
2、收到收入户的利息,借记本科目,贷记“待转利息收入”科目。
3、收到转移收入,借记本科目,贷记“医疗保险个人账户基金收入”科目。
4、收到上级补助收人、下级上解收入,借记本科目,贷记“基本医疗保险统筹
基金收入”科目。
5.收到其他收入,借记本科目,贷记“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收入”科目。
6.按规定将收入户的资金划入同级财政部门在国有商业银行设立的财政专户,
借记“财政专户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
三、本科目应按开户银行设置“收入户存款日记账”,由出纳人员根据收付款凭
证,按照业务的发生顺序逐笔登记,每日终了应结出余额。“收入户存款日记账”应
定期与“银行对账单”核对,至少每月核对一次。月份终了,收入户存款账面结余与
银行对账单余额之间如有差额,必须逐笔查明原因进行处理,并应按月编制“银行收
入户存款余额调节表”,调节相符。
四、本科目月末余额必须按规定划入财政专户,划转后,本科目月末无余额。
第103号科目支出户存款
一、本科目核算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存入国有商业银行支出户的款项。
二、支出户除接收财政专户拨付的资金及该账户的利息收入外,不得发生其他收
入业务,其核算内容如下:
1.接收财政专户拨入的资金,借记本科目,贷记“财政专户存款”科目。
2.收到支出户的利息,借记本科目,贷记“待转利息收入”科目;划转支出户
的利息到财政专户,借记“财政专户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
3.支付医疗保险待遇支出,借记“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出”、“医疗保险
个人账户基金支出”科目,贷记本科目、“现金”科目。
4.支付转移支出,借记“医疗保险个人账户基金支出”科目,贷记本科目。
5.补助下级支出,按规定经办机构设置收入户的,先将基金从财政专户拨入同
级支出户,借记本科目,贷记“财政专户存款”科目,然后将基金从支出户投入下级
收入户,借记“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出”科目,贷记本科目。
6.上解上级支出,按规定经办机构设置收入户的,先将基金从财政专户拨人同
级支出户,借记本科目,贷记“财政专户存款”科目,然后将基金从支出户上解上级
收入户,借记“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出”科目,贷记本科目。
7.经财政部门核准在其他支出列支的临时借款利息支出,借记“基本医疗保险
统筹基金支出”科目,贷记“财政专户存款”科目,支付其他支出,借记“基本医疗
保险统筹基金支出”科目,贷记本科目。
三、本科目应按开户银行设置“支出户存款日记账”,由出纳人员根据收付款凭
证,按照业务的发生顺序逐笔登记,每日终了应结出余额。“支出户存款日记账”应
定期与“银行对账单”核对,至少每月核对一次。月份终了,支出户存款账面结余与
银行对账单余额之间如有差额,必须逐笔查明原因进行处理,并应按月编制“银行支
出户存款余额调节表”,调节相符。
四、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支出户的款项。
第104号科目财政专户存款
一、本科目核算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存入国有商业银行财政专户的款项。
二、财政专户存款的核算内容如下:
1.按规定将收入户的资金划入财政专户,借记本科目,贷记“收入户存款”科
目。
2.收到税务机关征收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借记本科目,贷记“基本医疗保险统
筹基金收入”、“医疗保险个人账户基金收入”或“待转保险费收入”科目;收到经
办机构征收的基本医疗保险费,按规定经办机构设置收入户的,借记“现金”、“收
入户存款”科目,贷记“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收入”、“医疗保险个人账户基金收
入”或“待转保险费收入”科目;按规定经办机构不设收入户的,借记本科目,贷记
“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收入”、“医疗保险个人账户基金收入”或“待转保险费收
入”科目。
3.收到财政专户存款利息,借记本科目,贷记“待转利息收入”科目;将支出
户的存款利息按规定转入财政专户时,借记本科目,贷记“支出户存款”科目;国家
债券到期收回本息或按规定转让时,按实际收到的金额,借记本科目,按债券账面价
值,贷记“债券投资”科目,按其差额,贷记“待转利息收入”科目。收到分期付息
的债券利息,借记本科民贷记“待转利息收入”科目。
4.收到财政补贴收入,借记本科目,贷记“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收入”科目。
5.收到转移收入,按规定经办机构设置收入户的,借记“收入户存款”科目,
贷记“医疗保位个人账户基金收入”科目;按规定经办机构不设收入户的,借记本科
目,贷记“医疗保险个人账户基金收入”科目。
6.收到下级上解收入或上级补助收入,按规定经办机构设置收入户的,借记
“收入户存款”科目,贷记“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收入”科目;按规定经办机构不
设收入户的,借记本科目,贷记“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收入”科目。
7.收到其他收入,按规定经办机构设置收入户的,借记“现金”、“收入户存
款”科目,贷记“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收入”科目;按规定经办机构不设收入户的,
借记本科目,“现金”,贷记“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收入”科目。
8.临时借入款项,借记本科目,贷记“临时借款”科目;归还借款本息时,按
本金数,借记“临时借款”科目,按经财政部门核准开支的利息支出,借记“基本医
疗保险统筹基金支出-其他支出”科目,按本息合计,贷记本科目。
9.由财政专户向支出户拨入的资金,借记“支出户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
10.按规定用基本医疗保险基金购买国家债券,按实际支付的价款,借记“债
券投资”科目,贷记本科目。
三、本科目应按开户银行设置“财政专户存款日记账”,由出纳人员根据财政部
门转来的财政专户缴拨凭证和加盖专用印章的原始凭证复印件,按照业务的发生顺序
逐笔登记,每日终了应结出余额。“财政专户存款日记账”应定期与财政部门核对,
至少每月核对一次。月份终了,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存款账面结余与财政部门对账单余
额之间如有差额,必须逐笔查明原因进行处理,并应按月编制“财政专户存款余额调
节表”,调节相符。
四、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财政专户的款项。
第111号科目管付款
一、本科目核算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收支活动中形成的各种暂付款项。
按规定基本医疗保险实行定点医疗机构(包括中医医院,下同)和定点药店管理,
经办机构向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药店的预付款,也在本科目核算。
二、经办机构向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药店预付的医疗费,借记本科目,贷记“支
出户存款”科目;经办机构定期与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药店结算医疗费款项时,根据
审核的医疗保险享受人员的医疗费支出数额,借记“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出”、
“医疗保险个人账户基金支出”科目,贷记本科目。支付的其他暂付款,借记本科目,
贷记有关科目;收回的其他暂付款,借记有关科目,贷记本科目。
三、本科目应按管付款种类和对方单位设置明细账。
四、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尚未收回的暂付款。
第121号科目债券投资
一、本科目核算按规定用基本医疗保险基金购买的国家债券。
二、按规定用基本医疗保险基金购买国家债券,按实际支付的价款,借记本科目,
贷记“财政专户存款”科目。国家债券到期收回本息或按规定转让时,按实际收到的
金额,借记“财政专户存款”科目,按债券账面价值,贷记本科目,按其差额,贷记
“待转利息收入”科目。
三、本科目应按国家债券的种类设置明细账。
四、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持有的债券投资价值。
第201号科目临时借款
一、本科目核算为解决医疗保险基金周转困难临时借入的款项。
二、借入款项时,借记“财政专户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归还借款本息时,
按本金数,借记本科目,按经财政部门核准开支的利息支出,借记“基本医疗保险统
筹基金支出-其他支出”科目,按本息合计,贷记“财政专户存款”科目。
三、本科目应按债权人设置明细账。
四、本科目期末贷方余额,反映尚未归还的临时借款。
第211号科目暂收款
一、本科目核算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收支活动中形成的暂收款。
二、收到款项时,借记“现金”等科目,贷记本科目。偿付款项时,借记本科目,
贷记“现金”等科目。
三、本科目应按暂收款的种类和往来单位设置明细账。
四、本科目期本贷方余额,反映尚未偿付的暂收款。
第301号科目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
一、本科目核算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全部收入扣除全部支出后的滚存结余。
二、期末,将“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收入”科目贷方余额转入本科目:贷记
“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收入”科目,贷记本科目;将“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
出”科目借方余额转入本科目,贷记本科目,贷记“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出”科
目。
三、本科目期本贷方余额,反映历年积存的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结余。
第302号科目医疗保险个人涨户基金
一、本科目核算医疗保险个人账户基金全部收人扣除全部支出后的滚存结余。
二、期末,将“医疗保险个人账户基金收入”科目贷方余额转入本科目,借记
“医疗保险个人账户基金收入”科目,贷记本科目;将“医疗保险个人账户基金支
出”科目借方余额转入本科目,借记本科目,贷记“医疗保险个人账户基金支出”科
目。
三、本科目应按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每一位职工设置“个人账户”明细涨。
四、本科目期末贷方余额,反映历年积存的医疗保险个人账户基金结余。
第401号科目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收入
一、本科目核算按规定记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的各项收入,包括基本医疗保
险费收入、利息收入、财政补贴收入、上级补助收入、下级上解收人和其他收入。
二、本科目应设置以下六个明细科目:
1.基本医疗保险费收入,核算税务机关或经办机构向缴费单位征收的医疗保险
费,按规定记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的部分。
2.利息收入,核算用基本医疗保险基金购买国家债券或存入银行取得的利息收
入,按规定记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的部分。
3.财政补贴收入,核算同级财政给予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补贴。
4.上级补助收入,核算下级经办机构接收上级经办机构拨付的基本医疗保险基
金补助收入。
5.下级上解收入,核算上级经办机构接收下级经办机构上解的基本医疗保险基
金收入。
6.其他收入,核算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滞纳金及其他经财政部门核准的收入。
滞纳金是指因用人单位拖欠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而按规定收取的款项。
三、按规定记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的各项收入,分别以下情况核算:
1.收到税务机关征收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将其中按规定记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
基金的基本医疗保险费记入本科目,借记“财政专户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
收到经办机构征收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将其中按规定记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
的基本医疗保险费记人本科目,按规定经办机构设置收入户的,借记“现金”、“收
入户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按规定经办机构不设收入户的,借记“现金”、“财
政专户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
2.税务机关征收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对于收到时尚未确定归属于基本医疗保险
统筹基金或医疗保险个人账户基金的,暂记入“待转保险费收入”科目,借记“财政
专户存款”科目,贷记“待转保险费收入”科目;待确定归属时,再自“待转保险费
收入”科目转入相关收入科目,借记“待转保险费收入”科目,贷记本科目和“医疗
保险个人账户基金收入”科目。
经办机构征收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对于收到时尚未确定归属于基本医疗保险统筹
基金或医疗保险个人账户基金的,暂记人“待转保险费收入”科目,按规定经办机构
设置收入户的,借记“现金”、“收入户存款”科目,贷记“待转保险费收入”科目;
按规定经办机构不设收入户的,借记“现金”、“财政专户存款”科目,贷记“待转
利息收入”科目。待确定归属时,再自“待转保险费收入”科目转入相关收入科目,
借记“待转保险费收入”科目,贷记本科目和“医疗保险个人账户基金收入”科目。
3.对于用基本医疗保险基金购买国家债券或存入银行取得的利息收入,收到时
先在“待转利息收入”科目进行归集,按期分配计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和医疗保
险个人账户基金时,再自“待转利息收入”科目转入有关收入科目。分配记入基本医
疗保险统筹基金的利息,借记“待转利息收入”科目,贷记本科目。
4.收到财政补贴收入,借记“财政专户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
5.收到上级补助收入、下级上解收入,按规定经办机构设置收入户的,借记
“收入户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按规定经办机构不没收入户的,借记“财政专户
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
6.收到其他收入,按规定经办机构设置收入户的,借记“现金”、“收入户存
款”科目,贷记本科目;按规定经办机构不没收入户的,借记“现金”、“财政专户
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
四、期末,应将本科目贷方余额全部转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科目,借记
本科目,贷记“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科目。结转后,本科目应无余额。
第402号科目医疗保险个人账户基金收入
一、本科目核算按规定记入医疗基金医疗保险个人账户基金的各项收入,包括基
本医疗保险费收入、利息收入、转移收入。
二、本科目应设置以下三个明细科目:
1.基本医疗保险费收入,核算税务机关或经办机构向缴费单位或个人征收的基
本医疗保险费,按规定记入医疗保险个人账户基金的部分。
2.利息收入,核算用基本医疗保险基金购买国家债券或存入银行取得的利息收
入,按规定记入医疗保险个人账户基金的部分。
3.转移收入,核算保险对象跨统筹地区流动,其个人基本医疗保险基金随同转
入的收入。
三、按规定记入医疗保险个人账户基金的各项收入,分别以下情况核算:
1.收到税务机关征收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将其中按规定记入个人账户的基本医
疗保险费记人本科目,借记“财政专户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
收到经办机构征收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将其中按规定记入个人账户的基本医疗保
险费记入本科目,按规定经办机构设置收入户的,借记“现金”、“收入户存款”科
目,贷记本科目;按规定经办机构不设收入户的,借记“现金”、“财政专户存款”
科目,贷记本科目。
2.税务机关征收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对于收到时尚未确定归属于基本医疗保险
统筹基金或医疗保险个人账户基金的,暂收入“待转保险费收入”科目,借记“财政
专户存款”科目,贷记“待转保险费收入”科目;待确定归属时,再自“待转保险费
收入”科目转入相关收入科目,借记“待转保险费收入”科目,贷记本科目和“基本
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收入”科目。
经办机构征收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对于收到时尚未确定归属于基本医疗探险统筹
基金或医疗保险个人账户基金的,暂记入“待转保险费收入”科目,按规定经办机构
设置收入户的,借记“现金”、“收入户存款”科目,贷记“待转保险费收入”科目;
按规定经办机构不设收入户的,借记“现金”、“财政专户存款”科目,贷记“待转
保险费收入”科目。待确定归属时,再自“待转保险费收入”科目转人相关收入科目,
借记“待转保险费收入”科目,贷记本科目和“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收入”科目。
3.对于用基本医疗保险基金购买国家债券或存人银行取得的利息收入,收到时
先在“待转利息收入”科目进行归集,按期分配计人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和医疗保
险个人账户基金时,再自“待转利息收入”科目转入有关收入科目。分配记入个人账
户的利息,借记“待转利息收入”科目,贷记本科目。
4.随异地保险对象调人本地而由异地经办机构转入的收入(含本金和利息),
按规定经办机构设置收入的,借记“收入户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按规定经办机
构不设收入户的,借记“财政专户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
四、本科目应按收入种类和参加医疗保险的每一位职工设置“个人账户”明细账。
五、期末,应将本科目贷方余额全部转人“医疗保险个人账户基金”科目,借记
本科目,贷记“医疗保险个人账户基金”科目。结转后,本科目应无余额。
第411号科目待转保险费收入
一、本科目核算收到时尚未确定归属于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和医疗保险个人账
户基金的基本医疗保险费收入。
二、税务机关征收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对于收到时尚未确定归属于基本医疗保险
统筹基金或医疗保险个人账户基金的,暂记人本科目,借记“财政专户存款”科目,
贷记本科目;待确定归属时,再自本科目转入相关收入科目,借记“待转保险费收
入”科目,贷记“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收入”、“医疗保险个人账户基金收入”科
目。
经办机构征收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对于收到时尚未确定归属于基本医疗保险统筹
基金或医疗保险个人账户基金的,暂记入本科目,按规定经办机构设置收入户的,借
记“现金”、“收入户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按规定经办机构不设收入户的,借
记“现金”、“财政专户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待确定归属时,再自本科目转入
相关收入科目,借记本科目,贷记“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收入”、“医疗保险个人
账户基金收入”科目。
年末,将尚未确定归属的基本医疗保险费,根据经验比例划分基本医疗保险统筹
基金和医疗保险个人账户基金,自本科目结转到“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收入”和
“医疗保险个人账户基金收入”科目,借记本科目,贷记“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收
入”、“医疗保险个人账户基金收入”科目;下年初再作相反分录予以转回。
三、本科目月末余额,反映尚未确定归属于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或医疗保险个
人账户基金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年度终了,本科目应无余额。
第412号科目待转利息收入
一、本科目核算取得的尚未分配计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和医疗保险个人账户
基金的利息收入。
二、用基本医疗保险基金购买国家债券或存入银行所取得的利息收入,先在本科
目进行归集,然后按期分配计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和医疗保险个人账户基金。
收到财政专户的利息,借记“财政专户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收到收入户、
支出户的利息,借记“收入户存款”、“支出户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国家债券
到期收回本息或转让时,按实际收到的金额,借记“财政专户存款”科目,按债券账
面价值,贷记“债券投资”科目,按其差额,贷记本科目。收到分期付息债券利息,
借记“财政专户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
年末,将取得的各项利息收入先按规定的银行计息方法计算医疗保险个人账户基
金利息,自本科目转入医疗保险个人账户基金,借记本科目,贷记“医疗保险个人账
户基金收入”科目;然后将取得的各项利息收入扣除计入医疗保险个人账户基金的利
息,剩余部分自本科目转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借记本科目,贷记“基本医疗保
险统筹基金收入”科目。
三、本科目月末余额,反映尚未分配计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和医疗保险个人
账户基金的待转利息收入。年度终了,本科目应无余额。
第501号科目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出
一、本科目核算应由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开支的各项支出,包括医疗保险待遇
支出、上解上级支出、补助下级支出和其他支出。
二、本科目应设置以下四个明细科目:
1.医疗保险待遇支出,核算按规定在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范围以内,并
在起付标准以上、最高支付限额以下由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的医疗费支出。
2.上解上级支出,核算下级经办机构上解上级经办机构的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
出。
3.补助下级支出,核算上级经办机构拨付给下级经办机构的基本医疗保险基金
补助支出。
4.其他支出,核算经财政部门核准开支的除上述支出以外的其他支出。
三、经办机构向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药店预付的医疗费,借记“暂付款”科目,
贷记“支出户存款”科目;经办机构定期与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药店结算医疗费款项
时,根据审核的医疗保险享受人员的医疗费支出数额,应由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开
支的部分,借记本科目,贷记“暂付款”科目。
采用其他结算方式支付的基本医疗保险费,根据经审核的医疗费报销凭证,借记
本科目,贷记“现金”、“支出户存款”等科目。
拨付给下级经办机构的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按规定经办机构设置收入户的,先将
基金从财政专户投人同级支出户,借记“支出户存款”科目,贷记“财政专户存款”
科目,然后将基金从支出户拨入下级收入户,借记本科目,贷记“支出户存款”科目;
按规定经办机构不没收入户的,将基金从上级财政专户直接拨入下级财政专户,借记
本科目,贷记“财政专户存款”科目。
上解上级经办机构的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按规定经办机构设置收入户的,先将基
金从财政专户拨人同级支出户,借记“支出户存款”科目,贷记“财政专户存款”科
目,然后将基金从支出户上解上级收入户,借记本科目,贷记“支出户存款”科目;
按规定经办机构不设收入户的,将基金从财政专户直接上解上级基本保险基金财政专
户,借记本科目,贷记“财政专户存款”科目。
经财政部门核准在其他支出开支的临时借款利息支出,借记本科目,贷记“财政
专户存款”科目,支付其他支出,借记本科目,贷记“支出户存款”科目。
四、期末,应将本科目借方余额全部转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科目,借记
“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科目,贷记本科目。结转后,本科目应无余额。
第502号科目医疗保险个人账户基金支出
一、本科目核算按规定应由医疗保险个人账户基金开支的各项支出,包括医疗保
险待遇支出、转移支出。
二、本科目应设置以下二个明细科目:
1.医疗保险待遇支出,核算按规定由医疗保险个人账户基金开支的医疗费支出。
2.转移支出,核算保险对象跨统筹地区流动,其医疗保险个人账户基金随同转
出的支出。
三、经办机构向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药店预付的医疗费,借记“暂付款”科目,
贷记“支出户存款”科目;经办机构定期与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药店结算医疗费款项
时,根据经审核的医疗保险享受人员的医疗费支出数额,应由医疗保险个人账户基金
开支的部分,借记本科目,贷记“暂付款”科目。
采用其他结算方式支付个人基本医疗保险费的,根据经审核的医疗费报销凭证,
借记本科目,贷记“现金”、“支出户存款”等科目。
保险对象调离本统筹地区,医疗保险个人账户基金随同转出的支出,借记本科目,
贷记“支出户存款”科目。
四、本科目应按支出去向和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每一位职工设置“个人账户”明
细账。
五、期末,应将本科目借方余额全部转入“医疗保险个人账户基金”科目,借记
“医疗保险个人账户基金”科目,贷记本科目。结转后,本科目应无余额。
三、会计报来种类和格式
报表编号 报表名称 编报期
会医疗01表 资产负债表 月报、年报
会医疗02表 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收支表月报、年报
资产负债表
会医疗01表
编制单位:年月日 单位:元
项目 行次 年初数 期末数
一、资产
现金 1
支出户存款 2
财政专户存款 3
暂付款 6
债券投资 7
资产合计 10
二、负债
临时借款 11
暂收款 12
负债合计 14
三、基金
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 15
医疗保险个人账户基金 16
待转基金 17 x
基金合计 20
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收支表
会医疗02表
编制单位:年月 单位:元
项目 行次 本月数 本年累计数
一、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收入 1
1、基本医疗保险费收入 2
2.利息收入 3
3.财政补贴收入 4
4、上级补助收入 5
5.下级上解收入 6
6.其他收入 10
二、医疗保险个人涨户基金支出 11
1.基本医疗保险费收入 12
2.利息收入 13
3.转移收入 14
H、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出 17
1.医疗保险待遇支出 18
2、上解上级支出 19
3.补助下级支出 20
4.其他支出
四、医疗保险个人胀户基金支出 24
1.医疗保险待遇支出 25
2.转移支出 26
五、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结余 29
1.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结余 30
2.医疗保险个人账户基金结余 31
3.待转基金 32
四、会计报表编制说明
资产负债表编制说明
(一)本表反映月末、年末全部资产、负债及基金的构成情况。
(二)本表“年初数”栏各项数字,应根据上期本本表“期末数”所列数字填列。
如果本年度资产负债表规定的各个项目名称和内容与上年度不相一致,应对上年年末
资产负债表各项目的名称和数字按照本年度的规定进行调整,填入本表“年初数”栏
内。
(三)本表各项目的内容和填列方法:
1.“现金”项目,反映库存现金余额。本项目应根据“现金”科目期末余额填
列。
2.“支出户存款”项目,反映支出户存款余额。本项目应根据“支出户存款”
科目期末余额填列。
3.“财政专户存款”项目,反映财政专户的存款余额。本项目应根据“财政专
户存款”科目期末余额填列。
4.“暂付款”项目,反映尚未收回的暂付款项。本项目应根据“暂付款”科目
期末余额填列。
5.“债券投资”项目,反映特有的债券投资的价值。本项目应根据“债券投
资”科目期末余额填列。
6.“临时借款”项目,反映尚未归还的临时借款。本项目应根据“临时借款”
科目期末余额填列。
7.“暂收款”科目,反映尚未偿付的暂收款。本项目应根据“暂收款”科目期
末余额填列。
8.“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项目,反映截止到本期末历年积存的统筹基本医
疗保险基金结余。本项目应根据“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科目期末余额填列。
9.“医疗保险个人账户基金”项目,反映截止到本期末历年积存的医疗保险个
人账户基金结余。本项目应根据“医疗保险个人账户基金”科目期末余额填列。
10.“待转基金”项目,反映期末(指1至11月份)尚未确定归属于基本医
疗保险统筹基金或医疗保险个人账户基金的待转医疗保险费收入和尚未分配计入基本
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和医疗保险个人账户基金的利息收入,本项目应根据“待转保险费
收入”、“待转利息收入”科目期末余额合计填列。编制年度会计报表时,本项目空
置不填。
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收支表编制说明
(一)本表反映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在月份、年度内的收入、支出和结余情况。
(二)本表“本月数”栏反映各项目的本月实际发生数,在编报年度会计报表时,
将“本月数”栏改成“上年累计数”栏,填列上年全年累计实际发生数。
本表“本年累计数”栏反映各项目自年初起至本月末止的累计实际发生数。
(三)本表“本月数”栏各项目的内容及填列方法:
1.“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收入”项目,反映按规定记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
金的各项收入。本项目应根据“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收入”科目贷方发生额填列。
2.“基本医疗保险费收入”项目,反映缴费单位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中按规
定记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的部分。本项目应根据“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收入”
科目所属“基本医疗保险费收入”明细科目的贷方发生额填列。
3.“利息收入”项目,反映按规定记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的利息收入。本
项目应根据“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收入”科目所属“利息收入”明细科目贷方发生
额旗列。
4.“财政补贴收入”项目,反映同级财政部门给予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补贴。
本项目应根据“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收入”科目所属“财政补贴收入”明细科目贷
方发生额填列。
5.“上级补助收入”项目,反映下级经办机构接收上级经办机构拨付的基本医
疗保险基金收入。本项目应根据“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收入”科目所属“上级补助
收入”明细科目贷方发生额填列。
6.“下级上解收入”项目,反映上级经办机构接收下级经办机构上解的基本医
疗保险基金收入。本项目应根据“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收入”科目所属“下级上解
收入”明细科目贷方发生额填列。
7.“其他收入”项目,反映滞纳金及其他经财政部门核准的收入。本项目应根
据“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收入”科目所属“其他收入”明细科目贷方发生额填列。
8.“医疗保险个人账户基金收入”项目,反映按规定记入医疗保险个人账户基
金的各项医疗基金收入。本项目应根据“医疗保险个人账户基金收入”科目的贷方发
生额填列。
9.“基本医疗保险费收入”项目,反映缴费单位按规定为保险对象缴纳的基本
医疗保险费部分和个人缴纳的全部基本医疗保险费。本项目应根据“保险医疗个人账
户的基金收入”科目所属“基本医疗保险费收人”明细科目贷方发生额填列。
10.“利息收入”项目,反映按规定记入医疗保险个人账户基金的利息收入。
本项目应根据“医疗保险个人账户基金收入”科目所属“利息收入”明细科目的贷方
发生额填列。
11.“转移收入”项目,反映保险对象跨统筹地区流动,其个人基本医疗保险
基金随同转入的收入。本项目应根据“医疗保险个人账户基金收入”科目所属“转移
收入”明细科目贷方发生额填列。
12.“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出”项目,反映应由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开
支的各项支出。本项目应根据“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出”科目借方发生额填列。
13.“医疗保险待遇支出”项目,反映按规定由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开支的
医疗保险待遇支出。本项目应根据“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出”科目所属“医疗保
险待遇支出”明细科目的借方发生额填列。
14.“上解上级支出”项目,反映上解上级经办机构的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出。
本项目应根据“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出”科目所属“上解上级支出”明细科目借
方发生额填列。
15.“补助下级支出”项目,反映拨付下级经办机构的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出。
本项目应根据“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出”科目所属“补助下级支出”明细科目借
方发生额填列。
16.“其他支出”项目,反映经财政部门核准开支的除上述支出以外的其他支
出。本项目应根据“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出”科目所属“其他支出”明细科目的
借方发生额填列。
17.“医疗保险个人账户基金支出”项目,反映按规定应由医疗保险个人账户
基金开支的各项支出。本项目应根据“医疗保险个人账户基金支出”科目借方发生额
旗列。
18.“医疗保险待遇支出”项目,反映按规定由医疗保险个人账户基金开支的
医疗费支出。本项目应根据“医疗保险个人账户基金支出”科目所属“医疗保险个人
账户基金医疗保险待遇支出”明细科目的借方发生额填列。
19.“转移支出”项目,反映保险对象跨统筹地区流动,医疗保险个人账户基
金随同转出的支出。本项目应根据“医疗保险个人涨户基金支出”科目所属“转移支
出”明细科目借方发生额填列。
20.“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结余”项目,反映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总收入扣除总支
出后的结余。本项目应根据“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结余”和“医疗保险个人账户基
金结余”两个项。之和填列。
21.“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结余”项目,反映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各项收
入减去各项支出后的结余。本项目的金额等于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收入减去基本医
疗保险统筹基金支出。
22.“医疗保险个人账户基金结余”项目,反映医疗保险个人账户基金各项收
入减去各项支出后的结余。本项目的金额等于医疗保险个人账户基金收入减去医疗保
险个人账户基金支出。
23.“待转基金”项目,反映尚未确定归属于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或医疗保
险个人账户基金的基本医疗保险费收入和尚未分配计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和医疗
保险个人涨户基金的利息收入。本项目应根据“待转保险费收入”、“待转利息收
入”科目期末(指1至11月份)贷方发生额合计填列。编制年度会计报表时,本项
目空置不镇。
(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