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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人事部关于1999年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会字[1998]15号颁布时间:1998-05-27

     1998年5月27日 财会字[1998]1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人事(人事劳动)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 团(财务、人事部门):   财政部、人事部于1997年9月印发了《关于调整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有关 工作的通知》(财会字[1997]31号),对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有关工作做 了调整。据此,现就1999年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报名参加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的会计人员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1.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热爱祖国,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以及有关财 政经济法律、法规、财务会计制度,无严重违反财经纪律行为;   2.履行岗位职责,完成本职工作,遵守职业道德;   3.取得会计证并在会计岗位上工作的人员。   二、报名参加会计专业技术初级资格考试的会计人员,除具备本通知第一条所列 的基本条件外,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高中毕业,从事会计工作满2年。   2.中等专业学校非财经专业毕业,从事会计工作满2年。   3.中等专业学校财经专业毕业,从事会计工作满1年。   4.大学专科以上学历非财经专业毕业,从事会计工作满1年。   5.大学专科以上学历财经专业毕业。   三、报名参加会计专业技术中级资格考试的会计人员,除具备本通知第一条所列 的基本条件外,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大学专科非财经专业毕业,取得助理会计师资格后从事会计工作满5年。   2.大学专科财经专业毕业,取得助理会计师资格后从事会计工作满4年。   3.大学本科非财经专业毕业,取得助理会计师资格后从事会计工作满4年。   4.大学本科财经专业毕业,取得助理会计师资格后从事会计工作满3年。   5.硕士研究生毕业,从事会计工作满1年。   6.博士研究生毕业。   四、1998年底前通过全国统一考试取得会计员资格的,可聘任会计员职务, 拟聘任助理会计师职务时,还须通过会计专业技术初级资格考试。1998年底前通 过全国统一考试取得助理会计师资格的,视同取得会计专业技术初级资格。1998 年底前通过全国统一考试取得会计师资格的,视同取得会计专业技术中级资格。   五、按国家有关规定已评聘非会计系列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符合本通知第一条 规定并具备下列条件者,可报名参加相同层次的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   参加初级资格考试的,须从事会计工作满1年;参加中级资格考试的,须从事会 计工作满2年。   六、调整后的会计专业技术初级资格考试设三个考试科目,包括:初级财务会计、 成本会计、经济法基础;调整后的会计专业技术中级资格考试设三个考试科目,包括: 中级财务会计、财务管理、经济法。   同一年度考试中三个考试科目全部合格者,方可取得相应的会计专业技术资格。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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