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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印发《会计证管理办法补充规定》的通知

财会字[1998]1号颁布时间:1998-01-04

     1998年1月4日 财会字[1998]1号 党中央各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各人民团体;解放军总后勤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 生产建设兵团:   《会计征管理办法》自1997年1月1日实施以来,对加强会计人员管理,提 高会计队伍素质和会计工作水平,发挥了积极作用。根据各地区、各有关部门一年来 的实施情况,我部就会计征管理中的有关问题制定了补充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自印 发之日起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函告我部。 附件:会计证管理办法补充规定   为了进一步完善和规范会计征管理,加强会计队伍建设,根据《会计法》的有关 规定和《会计征管理办法》执行情况,特制定本补充规定:   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中共中央直 属机关事务管理局、铁道部及解放军总后勤部(以下简称“发证机关”)颁发的会计 证(不含预备会计征),经年检考核后,在有效期内全国通用。任何地区、任何部门 不得拒绝受理和拒绝承认其他发证机关颁发的会计征。   二、持证会计人员跨地区、跨部门调动时,应当向调人方发证机关申请换发所在 地或部门的会计征,并办理注册登记手续。持证会计人员调动时,应首先向调出地发 证机关提出申请,办理有关注销手续,然后持调出方发证机关移交的会计征档案及有 关证明文件,到调人方发证机关申请办理换发新会计征手续并注册登记。军队系统持 会计征的会计人员转业到地方后,可比照以上原则办理。   三、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发证机关在办理换发新会计征时,对符合《会计征管理 办法》规定条件的,应按照有关文件规定进行程序性审核后,直接办理换发手续换发 新会计征,不应要求参加所在地或部门会计证考试。   各发证机关应定期办理换发、注册手续并向社会公告。   四、各地区、各部门发证机关对在《会计征管理办法》实施以前发放的会计征, 应依据有关规定进行审核,符合规定条件的,应直接换发新会计征。   五、会计征档案资料应包括以下信息: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身份证号码、 学历、工作单位、专业技术职务(资格)及取得时间、取得会计征时间、会计证号码、 年检情况、奖励处分情况、继续教育情况、岗位变动情况等。   六、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必须严格按照《会计征管理办法》关于颁发会计证条件 的有关规定执行,不得自行提高或降低标准。   七、会计征的颁发和管理,原则上实行属地原则。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 单列市财政部门可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确定本地区的管理办法。铁路系统、军队系 统分别由铁道部、解放军总后勤部负责会计征的颁发和管理工作。北京地区的会计证 颁发和管理,除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中共中央直属机关事务管理局、铁道部、解 放军总后勤部按有关规定执行外,其他单位会计人员会计征的颁发、管理和年检一律 由北京市财政局负责。   八、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应于每年第四季度向财政部报送会计证颁发、管理、年 检等情况。   九、本补充规定与以前有关办法、规定相抵触的,以本补充规定为准。   十、本补充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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