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关于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事务所人员脱钩有关问题的答复函
财协字[1998]11号颁布时间:1998-09-30
1998年9月30日 财协字[1998]1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深圳市财政局;
近接各地注册会计师协会,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事务所、资产评估事务所(以下
简称事务所)及人民来信、来电,询问事务所脱钩改制中人员脱钩的有关问题,现答
复如下:
一、事务所人员脱钩,是指事务所职龄内在册人员,不再是原挂靠单位的在编人
员,不再列入国家行政和事业编制系列之内。事务所不再是原挂靠单位的下属机构,
挂靠单位不再以任何形式对事务所实施人事管理。
二、我部财会协字[1998]22号文件所列(一)1、“由省级注册会计师
协会保管人事档案,提供人事服务”,须经“有关部门批准”,这里所指“有关部门
批准”系指省级以上(包括省级)人事部门批准。
三、我部财办字[1998]45号文件要求,执行证券、期货相关业务的事务
所,必须在1998年年底前完成全部脱钩改制工作;挂靠中央及国务院各部门,由
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直接管理的事务所,应在1998年年底至迟在1999年一季
度全部完成脱钩改制工作;所有的事务所应在1999年年底前完成全部脱钩改制工
作。人员脱钩是事务所脱钩的首要内容,凡在上述期限内,没有按要求完成人员脱钩
的所不换发新的开业证书,注册会计师不换发新的注册会计师证书。
四、经中编办、人事部批准,中国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财政部设立“中国财会、
资产评估人才交流开发中心”(附中国财会、资产评估人才交流开发中心简介),为
脱钩后的事务所提供人事服务和人事代理。
五、我部财会协[1998]57号文件所列紧密型会计师(审计)事务所集团,
由财政部批准的,可由中国财会、资产评估人才交流开发中心进行人事代理、提供人
事服务。所属成员所人员经该中心办理合法手续,可在全国流动。
六、我部财协[1998]1号文件规定“以合作所名义招聘的中国员工,其人
事关系均应转至中国财会、资产评估人才交流中心”,并在1998年年底前办理完
毕,逾期未办,该所所属中国注册会计师不予换发新的注册会计师证书。涉外事务所
的人事代理均集中在中国财会、资产评估人才交流中心进行,可在全国范围按规定准
予流动。
七、我部财会协[1998] 55号文件有关发起人“国家规定职龄”的要求,
可按下述各款掌握:
1.国家规定公务员职龄为60岁;
2.具有高级财会专业技术职称的,可按65岁掌握;
3.超过65岁、70岁以下,保留注册会计师身份,但不能担任有限责任会计
师事务所发起人。如确实需要、又能胜任、民主通过,应由事务所提出申请,经所在
地省级注册会计师协会同意,报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转报财政部特批,可担任发起人,
未经特批,均不予承认,换发新证时不予换证。
八、事务所在脱钩改制中,要关心不再安排执行法定审计业务的老同志和部分行
政人员。经挂靠单位同意,可从收取的净资产租赁费中,解决老同志的生活和安置费
用,对于年轻同志,可规定一定期限,实行再就业。
附件:中国财会、资产评估人才交流开发中心简介
一、中国财会、资产评估人才交流开发中心(以下简称中心)是经中编办、人事
部批准的全国性财会、资产评估人才市场中介服务机构。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
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按股份公司的法定原则运作。按照国家目前对人才市场的管理
体制,中心在开展人才交流工作方面,依照国家对人才市场管理的政策规定独立进行,
同时接受人事部、财政部监督指导,是全国人才市场的组成部分;中心在涉及财会、
资产评估专业方面,归口接受财政部监督指导,是我国注册会计师行业、资产评估行
业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中心在建制上属财政部事业单位,实行企业化管理。
二、中心是为适应政府机构和人事管理体制改革的需要,努力培育我国财会专业
人才市场的需要,以及推进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事务所、资产评估事务所(以下简称
事务所)体制改革的需要而设立。中心提供人事代理服务的对象主要是:
1.为脱钩改制后的事务所提供全员人事代理;
2.为原挂靠财政部门及有关单位发起组建的企业脱钩后提供全员人事代理;
3.为国有、集体和股份制企事业单位提供部分人事代理;
4.为双向选择的大、中专财会毕业生提供个人人事代理;
5.为暂未落实工作单位的机关分流人员、出国留学人员提供个人人事代理:
6.为外国企业在华常驻代表机构的中方雇员提供人事代理;
7.为社会流动和待业财会人员提供人事代理。
三、中心遵循国家人才市场有关法律、法规、政策的规定,创造条件,逐步建立
起一个功能齐全、服务完善的财会、资产评估专业人才市场服务体系。其工作的主要
内容为:
1.在契约化管理的基础上提供人事代理。包括:
(1)管理各类人员的档案,负责档案材料的收集、鉴别、整理、归档和保管,
办理查阅和转递,并出具有关证明;
(2)保留各类人员的人事关系、干部身份和工资关系,并按国家有关政策规定
调整、记载档案工资及计算工龄,办理转正、定级手续;
(3)负责办理会计、经济及相关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评定和选拔有突出贡
献专家的有关手续;
(4)提供财会、资产评估专业人才招聘和人才推荐服务,并负责办理有关流动
手续;
(5)代办集体户口及符合进京条件的有关手续;
(6)代办各类社会保险;
(7)办理计划生育指标、独生子女证、结婚证明以及其他需要由人事部门证明
的有关社会工作。
2.在信息化、网络化、现代化的基础上提供财会专业人才信息咨询服务。包括:
(1)接受、收集、整理、储存有关财会、资产评估及经济专业人才资源,建立
全国性人才信息网络;
(2)采取适当方式发布财会、资产评估及经济专业人才供需信息;
(3)选拔、推荐高、中级财会、资产评估专业人才;
(4)组织财会、资产评估及经济专业人才供需见面,组织人才交流会,促进人
才有序流动;
(5)建立人才测评体系,进行财会、资产评估及高级经济管理人才测评,开发
高层次的经济管理专业人才资源;
(6)协助委托单位制定人员发展规划、机构设置、人员编制和改革方案,提供
人事咨询服务;
(7)与有关国际、国家人才市场组织建立合作关系,收集、整理、储存、提供
国际财会、资产评估及经济专业人才信息,组织财会、资产评估及经济专业人才国际
交流。
3.在系统化、规范化、现代化及定向、速成、高质、实用的基础上开展专业培
训。包括:
(1)授权组织开展财会质产评估以及经济专业人才学历教育;
(2)授托开展财会、资产评估专业以及经济专业资格考试培训教育;
(3)组织开展财会、资产评估以及经济专业人才岗位培训教育;
(4)组织开展财会、资产评估专业以及经济专业人才继续培训教育;
(5)与国外有关组织合作进行专业人才培训。
4.结合中国特色、行业特点建立党、团组织,开展政治思想教育及有关的社会
活动。包括:
(1)接受在京事务所人员的党、团组织关系;
(2)组织事务所建立党、团支部,开展党、团活动;
(3)按党章规定,组建财政部人才交流中心党、团工委,直属财政部机关党、
团委,组织事务所直属党、团支部的工作。
(4)结合行业特点开展政治思想教育工作;
(5) 相应地建立工会、妇女组织,并结合行业特点开展群众工作。
中心自即日起为社会提供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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