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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印发《关于外汇管理体制改革后有关会计处理的补充规定》的通知

(94)财会字第29号颁布时间:1994-07-02

     1994年7月2日 (94)财会字第29号 国务院各有关主管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   现将《关于外汇管理体制改革后有关会计处理的补充规定》印发给你们,请布置 执行。 附件:关于外汇管理体制改革后有关会计处理的补充规定   外汇管理体制改革以后,我部以(94)财会字第05号文件印发了会计处理规 定,现将企业按规定已记入“待转销汇兑损益”科目中的汇兑净损失或净收益的处理 方法补充规定如下:   一、待转销汇兑损益的会计处理   1.筹建期间(除购建固定资产以外)发生的待转销汇兑净损失,作为开办费处 理,借记“递延资产”(外商投资企业借记“筹建期间汇兑损失”)科目,贷记“待 转销汇兑损益”科目;如为汇兑净收益,作相反分录。   2.生产经营期间(除购建固定资产以外)发生的待转销汇兑净损益,按以下规 定分别处理:   如为净损失:数额较小的,直接计入当期损益,借记“财务费用”或“汇兑损 益”科目,贷记“待转销汇兑损益”科目;数额较大的,按期分摊时,分摊的部分借 记“财务费用”或“汇兑损益”科目,贷记“待转销汇兑损益”科目。   如为净收益:按期分摊或弥补亏损时,分摊或弥补亏损的部分借记“待转销汇兑 损益”科目,贷记“财务费用”或“汇兑损益”科目(外商投资企业按规定用净收益 弥补亏损时,借记“待转销汇兑损益”科目,贷记“未分配利润”科目);留待清算 时处理的,其净收益保留在“待转销汇兑损益”科目,待清算时一并处理。   3.为购建固定资产而发生的待转销汇兑净损失,在资产尚未交付使用或虽已交 付使用但尚未办理竣工决算之前发生的,作为资产的购建成本,转销时,借记“在建 工程”等科目,贷记“待转销汇兑损益”科目;如为汇兑净收益,作相反分录。   二、会计报表  企业(除外商投资企业外)应将“财务状况变动表”的“无形资产、递延资产摊 销”或“递延资产“摊销”项目改为“无形资产、递延资产及其他资产摊销(减其他 负债转销)”项目,反映企业年度内计入损益的无形资产、递延资产及其他资产的摊 销数以及其他负债的转销数。   企业在填制“财务状况变动表”时,发生的汇兑净损失,在“其他运用”中的 “增加无形资产、递延资产及其他资产”或“增加速延资产及其他资产”项目(外商 投资企业、对外经济合作企业在“增加无形资产及其他资产”项目)反映;发生的汇 兑净收益,在“其他来源”中的“增加长期负债”或“增加长期借款”项目(外商投 资企业在“增加其他负债”项目)反映。本期转销计入损益的汇兑净损益,在“无形 资产、递延资产及其他资产摊销(减其他负债转销)”项目反映。(外商投资企业在 “无形资产及其他资产摊销(减其他负债转销)”项目反映)。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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