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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对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事务所开展财政监督检查的通知

财监字(1996)第25号颁布时间:1996-04-24

     1996年4月24日 财监字(1996)第2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财政部驻各地财政监察专员办 事处:   近年来,我国注册会计师事业发展较快,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事务所不断增加, 在社会经济生活中日益发挥重要作用。为有利于加强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事务所自身 建设和管理,保证注册会计师事业的健康发展,促进其依法独立、公正地执行业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的有关规定和国务院关于整顿会计工作秩序的 精神,决定今年对部分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事务所开展一次专项检查,现将有关事项 通知如下:   一、检查时间和内容。这次检查工作,请各地适时安排,到 9月底结束。重点检 查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事务所1995年财务收支和依法纳税情况、1995年度参加大检查 的执业质量以及有举报和投诉的违纪行为。   二、检查组织方式。这次检查工作,由财政部门统一组织、协调和指导,采取间 接检查和直接检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一)由财政部组织派驻各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对1995年大检查期间,受托 对所在地中央企事业单位进行重点检查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事务所进行抽查,每个 办事处的抽查户数掌握在5户以内,名单确定后报财政部。   (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对在本行政区域内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事 务所的检查,由省级财政监督检查机构提出 5户被检查单位名单报财政部备案并组织 实施。   (三)财政部派驻各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和省级财政监督检查机构,应当有针 对性地选择若干与被抽查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事务所有委托审计业务关系的企业,以 及在大检查期间受托检查的企业,进行调查取证,以保证检查的深度和效果。   三、检查力量。参加专项检查的力量,各地应以财政监督检查机构的干部为主。   也可以吸收少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事务所的从业人员参加,但要混合编组,并 在检查与自身有利害关系或经济利益关系的单位时实行回避制度。   四、检查处理政策。对于这次专项检查查出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事务所及注册会 计师违反《注册会计师法》以及税收、财务会计制度等法律、法规的问题,分别由财 政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集中统一定案处理,具体政策如下:   (一)对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事务所违反税收法规和财务会计制度规定,核算混 乱、盈亏不实、随意分配或提取专项基金,以及偷税漏税的问题,除按规定补交各项 应交税款外,限期整顿,建立健全帐务。   (二)对企业进行抽查或调查而发现其违反财经法纪的问题,责令调整帐务,补 交应交财政收入,情节严重的,按照1995年大检查被查政策规定处理。   (三)对受托参加大检查或专项检查,向被查单位索贿受贿、隐瞒查出违法违纪 问题、擅自收取查帐报酬的,对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事务所,取消委托参加大检查或 专项检查资格,没收违法所得,并按《注册会计师法》的有关条款处理。   (四)对在执行审计业务中的违法违纪问题,按《注册会计师法》的有关条款处 理。   五、财政部派驻各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查出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师事务所及注 册会计师违反法律、法规的问题,依照上述有关规定,提出处理意见后,报财政部审 定。   六、组织实施这次专项检查的财政部门,要与当地注册会计师协会加强联系,经 常沟通情况。对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事务所及注册会计师的处理决定,由注册会计师 协会监督执行。   七、对于在这次专项检查中受到处理、处分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事务所和注册 会计师,由注册会计师协会记录在案,今后办理注册、执业或评定等级活动中,依照 《注册会计师法》的有关规定和中国独立审计准则及注册会计师协会的行业统一管理 规定,综合进行考核。   八、这次专项检查结束后,财政部派驻各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和省、自治区、 直辖市财政部门,要对检查情况进行认真总结,写出书面报告,并填报《检查会计师 事务所、审计事务所情况统计表》,于 9月底前一并报财政部(两份),同时抄送中 国注册会计师协会。   附件:检查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事务所情况统计表(略)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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