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关于会计师事务所承办会计咨询、会计服务业务的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会协字[1995]49号颁布时间:1995-11-24
1995年11月24日 财会协字[1995]4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
最近,一些省市财政厅(局)、注册会计师协会以及会计师事务所的同志来函、
来电,询问“注册会计师法可以承办会计咨询、会计服务业务”的具体内容。
为便于会计师事务所更好地执行《注册会计师法》所规定的业务,现做如下规定:
会计师事务所可以承办会计咨询、会计服务业务,主要包括:
1.设计会计制度;
2.担任会计顾问;
3.代理纳税申报;
4.代理记帐;
5.办理投资评估、资产评估和项目可行性研究中的有关业务;
6.提供会计咨询、税务咨询和管理咨询;
7.代理申请工商注册登记,协助拟订合同、章程和其他业务文件;
8.培训会计、审计和财务管理人员;
9.其他的会计咨询、会计服务业务。
(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