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批转国家计委等部门关于实行基本建设拨款改贷款的报告的通知
颁布时间:1980-11-18
1980年11月18日
国务院同意国家计委、国家建委、财政部、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关于实行基本建
设拨款改贷款的报告》,现发给你们,请研究执行。
基本建设投资试行建设银行贷款,变无偿使用为有偿使用,是用经济办法管理经
济的一项重要措施。 试点经验证明, 这一改革有利于提高经济效果,把经济搞活,
方向是正确的。从一九八一年起,凡是实行独立核算、有还款能力的企业,都应该实
行基建拨款改贷款的制度。各地区、各部门要按照报告的要求,编制一九八一年基建
计划草案。对拨款项目必须严格控制,凡是企业单位进行建设,没有特殊正当理由的,
一律不得安排拨款。
贷款能否按期归还,是检验贷款项目该不该建设,有没有实际经济价值的重要标
志。为了保证这一改革的顺利进行,各地区、各部门在安排建设项目时,应当十分慎
重,认真落实各项条件。物资供应和施工管理等各有关部门,也要积极为贷款项目创
造条件,保证贷款项目的建设工作能够顺利进行,收到预期的效果。
建设银行要切实把基建拨款改贷款的任务承担起来,努力学会用银行办法办银行,
开展信贷和信托业务,吸收固定资产再生产领域里的闲散资金,加强资金调度,在国
家计划指导下,组织发放贷款,把资金搞活。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强对建设银行的领导,
督促和帮助他们把工作做好。
附:国家计委等部门关于实行基本建设拨款改贷款的报告
去年八月,国务院批准基本建设投资逐步由财政拨款改为建设银行贷款以后,试
点工作逐步开展。全国有二十八个省、市、自治区(西藏未办)和电力、纺织、轻工、
煤炭、石油、交通、建材、冶金、化工、商业、旅游等十多个行业,都有一批试点项
目。到今年八月底, 已经有六百一十九个建设项目签订了贷款合同, 贷款总数三十
二亿多元。根据国务院领导同志的指示,各地建设银行还利用基本建设存款,对九百
多个单位发放基建贷款八亿四千多万元。
一年来试点情况说明, 基建投资由财政拨款改为建设银行贷款, 由无偿使用改
为有偿使用,在国家计划的指导下,发挥经济组织和经济手段的作用,把经济责任、
经济权力和经济利益结合起来, 调动了各方面的积极性。这对于加强基本建设管理,
把经济工作搞活,提高投资效果,都起到了积极作用。
第一、许多贷款单位, 慎重选
择建设方案, 改变了过去那种盲目争项目、争投资的情况。如上海有色金属压延厂,
原定新建年产一万吨铜带的板带车间,上级安排的是年产四万吨的轧机,批准投资六
百八十五万元。改为贷款以后,厂里认为按原方案进行建设,轧机能力要闲置四分之
三, 每年要负担利息二十万元,很不合算,主动放弃了这个建设方案。
第二、贷款单位不论在安排建设资金和节约建设资金方面, 都有了主动权, 增
强了责任感,改变了过去敞着口花钱、不讲核算的状况。如辽阳石油化纤总厂拨款改
贷款以后,对今年计划施工的工程重新进行排队, 推迟了生产不急需、不具备施工
条件的十九项工程,腾出投资一千五百二十六万元,用于今年的投产项目。今年上半
年,这个厂购进设备材料三千二百八十多万元,只向建设银行贷款一百四十万元,其
余部分都是通过处理积压物资、利用库存设备、清理收回欠款解决的。
第三、贷款项目提前建成、 还清贷款有奖, 拖延工期、逾期还款受罚,对于加
快建设进度起到了促进作用。如上海闵行电厂扩建工程实行贷款以后,为了加快进度,
提前发电,同施工企业商定,提前建成一天奖励七百元,延期一天罚款七百元(相当
于施工合同总值的万分之一),预计整个工程可以提前三个月竣工,多发电一亿二千
五百万度,增加利润约二百万元。
第四、各地建设银行按照贷款条件审查和发放贷款,并在贷款项目之间调剂资金
余缺,组织利用存款,重点支持了轻纺工业和能源工业的建设。今年电力工业投产的
装机容量,可以增加一百万千瓦,在建规模增加一千万千瓦。
以上情况说明,拨款改贷款的试点是成功的,应当加快步伐,大力推行。
在试点中, 遇到的问题主要是: 有些同志习惯于吃“大锅饭”,对拨款改贷款
思想阻力较大;同时经济体制尚未全面改革,也给试办贷款带来一些困难。为了更好
地推行贷款办法,建议采取以下几项措施:
一、对财政拨款的项目要严格控制
基本建设投资在财政拨款和银行贷款两种办法并行的情况下 , 不严格控制拨款
项目,贷款步伐很难加快。从一九八一年起,凡是实行独立核算、有还款能力的企业,
进行基本建设所需要的投资,除尽量利用企业自有资金外,一律改为银行贷款。财政
预算安排的基本建设资金,拨给建设银行作为贷款基金,根据国家确定的基本建设计
划,按照贷款条件发放。对于因产品价格不合理等原因而造成的还款能力很差,确实
无法实行贷款的企业,应由部门和企业提出申请,按照中央、地方分级安排计划的权
限,经建设银行签证,计委、建委审查同意,才能给予财政拨款。行政、事业单位继
续实行财政拨款的,不能再吃“大锅饭”,要迅速建立经济责任制,实行投资包干。
有条件的地方,可以进行建筑产品商品化的试点,由施工企业向建设银行申请贷款,
建成以后卖给使用单位。
各地区、 各部门、 各单位编制一九八一年基本建设计划,要按照上述规定,分
别列明贷款项目和拨款项目的名称和投资额。
二、贷款项目的计划必须安排落实
贷款项目所需要的投资, 按照计划管理权限, 分别由国务院各部委和各省、市、
自治区负责安排。要量力而行,瞻前顾后,安排落实。要保证跨年度的贷款项目连续
列入年度基建计划,列够投资,不留缺口。要搞好材料、设备、施工力量的综合平衡,
特别是物资的分配供应,要尽量做到与计划投资和建设内容相适应。建设银行要根据
贷款合同和建设进度编制贷款计划,提供主管部门和计划部门,作为编制长远计划和
年度计划的依据和参考。贷款项目投资安排不落实的,建设银行要提请主管部门调整
计划。对于不符合贷款条件的项目,建设银行有权拒绝贷款。
在年度计划执行过程中,确实由于工程进度加快,需要增加少量贷款的,建设银
行可以在建设项目之间调剂资金余缺。
三、扩大贷款单位的自主权,保障其经济利益
贷款单位在不减少新生产能力,不突破批准的总投资,不推迟交工日期,不降低
工程质量的前提下,有权调整建设内容,安排施工顺序,选择设计单位和施工企业,
选购设备材料。主管部门和有关单位不要干涉。对于上级确定的不符合实际情况,经
济效果很差的建设方案,有权提出意见,以至拒绝执行。
按照贷款条例的规定(包括各部门、各地区的补充规定),贷款项目提前投资,
还清本息,其应得的经济利益,要切实兑现。贷款单位可以对提前建成投产作出贡献
的设计、施工单位给予奖励,具体办法可以在经济合同中订明。贷款项目投产后所得
的利润,应当按照规定先提取企业基金或利润留成,再归还贷款。
还款期限的长短,直接影响贷款企业的经济利益。目前,在还款期限上,争议较
多,影响及时签订贷款合同。我们意见,还款期应当参照批准的投资回收期和同类项
目的合理施工期,由借贷双方协商确定。随着贷款范围不断扩大,我们准备按照不同
行业、不同规模,分别规定不同的还款期限,作为签订合同的依据。对于同类型的建
设项目,建设银行应当选择还款期短、经济效果好的项目优先贷款。
四、必须建立明确的经济责任制
目前,不少建设项目由现场指挥部负责建设,或者实行施工企业负责制,这些单
位只使用投资,不负责还款。为了做到贷款资金借、用、还统一,落实经济责任,建
设银行只能同将来负责生产的企业或筹建机构签订贷款合同。如果负责生产的企业或
筹建机构不负责建设,在签订经济合同时,还应当由负责建设的单位联合签署。某些
项目情况特殊,由企业还款不合理的(如铁路枢纽工程等),可以由主管部门向建设
银行统借统还。
贷款单位与设计、施工、物资供应等单位,应积极创造条件,全面实行经济合同
制,明确各自的经济权责,实行奖罚办法。
五、合理确定贷款利率
贷款试行条例规定,基本建设贷款利率一般为年息百分之三,根据国民经济发展
的需要和国家的经济政策,按照不同行业,分别确定利率。从一九八一年起,对煤矿、
建材、邮电行业实行优惠,按照年利百分之二点四计息;机械、轻工、纺织、原油加
工、石油化工等行业,按年利百分之三点六计息;其它行业仍按年利百分之三计息。
六、发挥建设银行经济杠杆的作用
基本建设投资实行贷款办法,要求建设银行努力发挥银行的职能作用,用银行办
法办好银行。在贷款前,各地建设银行要按照贷款条例,加强对建设项目的审查;贷
款后要经常了解贷款资金的使用情况,协助解决建设中出现的问题,支持和促进按期
建成投产,及时收回贷款,充分发挥投资效果。要大力吸收存款,开办信托业务,把
固定资产再生产领域里的闲散资金集中起来,灵活调度,按照国家计划要求的投资方
向,发放基本建设贷款和挖潜、革新、改造贷款,把资金管好用活。
要给予建设银行以必要的自主权。任何部门,任何单位不得强令建设银行发放不
符合条件的贷款。建设银行吸收的各项存款,纳入国家的综合财政信贷计划,由建设
银行自主地组织利用。
为了适应实行贷款办法的需要,建设银行的力量要迅速充实,特别要配备一定数
量的懂得经济管理、懂得法律、懂得生产和工程技术的人员。有些重大项目贷款的审
查工作,建设银行可以聘请专家或委托有关单位进行,并付给他们一定的报酬。
以上报告如无不妥,请批转各地区、各部门研究执行。 (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