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基础工作规范(二)
财会字[1996]19号颁布时间:1996-06-17
1996年6月17日 财会字[1996]19号
第三章会计核算
第一节会计核算一般要求
第三十六条各单位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
定建立会计账册,进行会计核算,及时提供合法、真实、准确、完整的会计信息。
第三十七条各单位发生的下列事项,应当及时办理会计手续、进行会计核算:
(一)款项和有价证券的收付;
(二)财物的收发、增减和使用;
(三)债权债务的发生和结算;
(四)资本、基金的增减;
(五)收入、支出、费用、成本的计算;
(六)财务成果的计算和处理;
(七)其他需要办理会计手续、进行会计核算的事项。
第三十八条各单位的会计核算应当以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为依据,按照规定的会
计处理方法进行,保证会计指标的口径一致、相互可比和会计处理方法的前后各期相
一致。
第三十九条会计年度自公历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第四十条会计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
收支业务以外国货币为主的单位,也可以选定某种外国货币作为记账本位币,但
是编制的会计报表应当折算为人民币反映。
境外单位向国内有关部门编报的会计报表,应当折算为人民币反映。
第四十一条各单位根据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要求,在不影响会计核算要求、会计
报表指标汇总和对外统一会计报表的前提下,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自行设置和使用会计
科目。
事业行政单位会计科目的设置和使用,应当符合国家统一事业行政单位会计制度
的规定。
第四十二条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和其他会计资料的内容和要求必须符
合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不得伪造、变造会计凭证和会计账簿,不得设置账外账,
不得报送虚假会计报表。
第四十三条各单位对外报送的会计报表格式由财政部统一规定。
第四十四条实行会计电算化的单位,对使用的会计软件及其生成的会计凭证、会
计账簿、会计报表和其他会计资料的要求,应当符合财政部关于会计电算化的有关规
定。
第四十五条各单位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和其他会计资料,应当建立
档案,妥善保管。会计档案建档要求、保管期限、销毁办法等依据《会计档案管理办
法》的规定进行。
实行会计电算化的单位,有关电子数据、会计软件资料等应当作为会计档案进行
管理。
第四十六条会计记录的文字应当使用中文,少数民族自治地区可以同时使用少数
民族文字。中国境内的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和其他外国经济组织也可以同时使用
某种外国文字。
第二节填制会计凭证
第四十七条各单位办理本规范第三十七条规定的事项,必须取得或者填制原始凭
证,并及时送交会计机构。
第四十八条原始凭证的基本要求是:
(一)原始凭证的内容必须具备:凭证的名称;填制凭证的日期;填制凭证单位
名称或者填制人姓名;经办人员的签名或者盖章;接受凭证单位名称;经济业务内容;
数量、单价和金额。
(二)从外单位取得的原始凭证,必须盖有填制单位的公章;从个人取得的原始
凭证,必须有填制人员的签名或者盖章。自制原始凭证必须有经办单位领导人或者其
指定的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对外开出的原始凭证,必须加盖本单位公章。
(三)凡填有大写和小写金额的原始凭证,大写与小写金额必须相符。购买实物
的原始凭证,必须有验收证明。支付款项的原始凭证,必须有收款单位和收款人的收
款证明。
(四)一式几联的原始凭证,应当注明各联的用途,只能以一联作为报销凭证。
一式几联的发票和收据,必须用双面复写纸(发票和收据本身具备复写纸功能的
除外)套写,并连续编号。作废时应当加盖"作废"戳记,连同存根一起保存,不得撕
毁。
(五)发生销货退回的,除填制退货发票外,还必须有退货验收证明;退款时,
必须取得对方的收款收据或者汇款银行的凭证,不得以退货发票代替收据。
(六)职工公出借款凭据,必须附在记账凭证之后。收回借款时,应当另开收据
或者退还借据副本,不得退还原借款收据。
(七)经上级有关部门批准的经济业务,应当将批准文件作为原始凭证附件。如
果批准文件需要单独归档的,应当在凭证上注明批准机关名称、日期和文件字号。
第四十九条原始凭证不得涂改、挖补。发现原始凭证有错误的,应当由开出单位
重开或者更正,更正处应当加益开出单位的公章。
第五十条会计机构、会计人员要根据审核无误的原始凭证填制记账凭证。
记账凭证可以分为收款凭证、付款凭证和转账凭证,也可以使用通用记账凭证。
第五十一条记账凭证的基本要求是:
(一)记账凭证的内容必须具备:填制凭证的日期;凭证编号;经济业务摘要;
会计科目;金额;所附原始凭证张数;填制凭证人员、稽核人员、记账人员、会计机
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签名或者盖章。收款和付款记账凭证还应当由出纳人员签名
或者盖章。
以自制的原始凭证或者原始凭证汇总表代替记账凭证的,也必须具备记账凭证应
有的项目。
(二)填制记账凭证时,应当对记账凭证进行连续编号。一笔经济业务需要填制
两张以上记账凭证的,可以采用分数编号法编号。
(三)记账凭证可以根据每一张原始凭证填制,或者根据若干张同类原始凭证汇
总填制,也可以根据原始凭证汇总表填制。但不得将不同内容和类别的原始凭证汇总
填制在一张记账凭证上。
(四)除结账和更正错误的记账凭证可以不附原始凭证外,其他记账凭证必须附
有原始凭证。如果一张原始凭证涉及几张记账凭证,可以把原始凭证附在一张主要的
记账凭证后面,并在其他记账凭证上注明附有该原始凭证的记账凭证的编号或者附原
始凭证复印件。
一张原始凭证所列支出需要几个单位共同负担的,应当将其他单位负担的部分,
开给对方原始凭证分割单,进行结算。原始凭证分割单必须具备原始凭证的基本内容:
凭证名称、填制凭证日期、填制凭证单位名称或者填制人姓名、经办人的签名或者
盖章、接受凭证单位名称、经济业务内容、数量、单价、金额和费用分摊情况等。
(五)如果在填制记账凭证时发生错误,应当重新填制。
已经登记入账的记账凭证,在当年内发现填写错误时,可以用红字填写一张与原
内容相同的记账凭证,在摘要栏注明"注销某月某日某号凭证"字样,同时再用蓝字重
新填制一张正确的记账凭证,注明"订正某月某日某号凭证"字样。如果会计科目没有
错误,只是金额错误,也可以将正确数字与错误数字之间的差额,另编一张调整的记
账凭证。调增金额用蓝字,调减金额用红字。发现以前年度记账凭证有错误的,应当
用蓝字填制一张更正的记账凭证。
(六)记账凭证填制完经济业务事项后,如有空行,应当自金额栏最后一笔金额
数字下的空行处至合计数上的空行处划线注销。
第五十二条填制会计凭证,字迹必须清晰、工整,并符合下列要求:
(一)阿拉伯数字应当一个一个地写,不得连笔写。阿拉伯金额数字前面应当书
写货币币种符号或者货币名称简写和币种符号。币种符号与阿拉伯金额数字之间不得
留有空白。凡阿拉伯数字前写有币种符号的,数字后面不再写货币单位。
(二)所有以元为单位(其他货币种类为货币基本单位,下同)的阿拉伯数字,
除表示单价等情况外,一律填写到角分;无角分的,角位和分位可写"00",或者符
号"--";有角无分的,分位应当写"0",不得用符号"--"代替。
(三)汉字大写数字金额如零、壹、贰、叁、肆、伍、陆、柒、捌、玖、拾、佰、
仟、万、亿等,一律用正楷或者行书体书写,不得用0、一、二、三、四、五、六、
七、八、九、十等简化字代替,不得任意自造简化字。大写金额数字到元或者角为
止的,在"元"或者"角"字之后应当写"整"字或者"正"字;大写金额数字有分的,分字
后面不写"整"或者"正"字。
(四)大写金额数字前未印有货币名称的,应当加填货币名称,货币名称与金额
数字之间不得留有空白。
(五)阿拉伯金额数字中间有"0"时,汉字大写金额要写"零"字;阿拉伯数字金
额中间连续有几个"0"时,汉字大写金额中可以只写一个"零"字;阿拉伯金额数字元
位是"0",或者数字中间连续有几个"0"、元位也是"0"但角位不是"0"时,汉字大
写金额可以只写一个"零"字,也可以不写"零"字。
第五十三条实行会计电算化的单位,对于机制记账凭证,要认真审核,做到会计
科目使用正确、数字准确无误。打印出的机制记账凭证要加盖制单人员、审核人员、
记账人员及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印章或者签字。
第五十四条各单位会计凭证的传递程序应当科学、合理,具体办法由各单位根据
会计业务需要自行规定。
第五十五条会计机构、会计人员要妥善保管会计凭证。
(一)会计凭证应当及时传递,不得积压。
(二)会计凭证登记完毕后,应当按照分类和编号顺序保管,不得散乱丢失。
(三)记账凭证应当连同所附的原始凭证或者原始凭证汇总表,按照编号顺序,
折叠整齐,按期装订成册,并加具封面,注明单位名称、年度、月份和起讫日期、凭
证种类、起讫号码,由装订人在装订线封签处签名或者盖章。
对于数量过多的原始凭证,可以单独装订保管,在封面上注明记账凭证日期、编
号、种类,同时在记账凭证上注明"附件另订"和原始凭证名称及编号。
各种经济合同、存出保证金收据以及涉外文件等重要原始凭证,应当另编目录,
单独登记保管,并在有关的记账凭证和原始凭证上相互注明日期和编号。
(四)原始凭证不得外借,其他单位如因特殊原因需要使用原始凭证时,经本单
位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批准,可以复制。向外单位提供的原始凭证复制件,
应当在专设的登记簿上登记,并由提供人员和收取人员共同签名或者盖章。
(五)从外单位取得的原始凭证如有遗失,应当取得原开出单位盖有公章的证明,
并注明原来凭证的号码、金额和内容等,由经办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
员和单位领导人批准后,才能代作原始凭证。如果确实无法取得证明的,如火车、轮
船、飞机票等凭证,由当事人写出详细情况,由经办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
人员和单位领导人批准后,代作原始凭证。
第三节登记会计账簿
第五十六条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和会计业务的需要设置会计
账薄。会计账簿包括总账、明细账、日记账和其他辅助性账簿。
第五十七条现金日记账和银行存款日记账必须采用订本式账簿。不得用银行对账
单或者其他方法代替日记账。
第五十八条实行会计电算化的单位,用计算机打印的会计账簿必须连续编号,经
审核无误后装订成册,并由记账人员和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签字或者盖章。
第五十九条启用会计账簿时,应当在账簿封面上写明单位名称和账簿名称。在账
簿扉页上应当附启用表,内容包括:启用日期、账簿页数、记账人员和会计机构负责
人、会计主管人员姓名,并加盖名章和单位公章。记账人员或者会计机构负责人、会
计主管人员调动工作时,应当注明交接日期、接办人员或者监交人员姓名,并由交接
双方人员签名或者盖章。
启用订本式账簿,应当从第一页到最后一页顺序编定页数,不得跳页、缺号、使
用活页式账页,应当按账户顺序编号,并须定期装订成册。装订后再按实际使用的账
页顺序编定页码。另加目录,记明每个账户的名称和页次。
第六十条会计人员应当根据审核无误的会计凭证登记会计账薄。登记账簿的基本
要求是:
(一)登记会计账簿时,应当将会计凭证日期、编号、业务内容摘要、金额和其
他有关资料逐项记入账内,做到数字准确、摘要清楚、登记及时、字迹工整。
(二)登记完毕后,要在记账凭证上签名或者盖章,并注明已经登账的符号,表
示已经记账。
(三)账簿中书写的文字和数字上面要留有适当空格,不要写满格,一般应占格
距的二分之一。
(四)登记账簿要用蓝黑墨水或者碳素墨水书写,不得使用圆珠笔(银行的复写
账簿除外)或者铅笔书写。
(五)下列情况,可以用红色墨水记账:
1.按照红字冲账的记账凭证,冲销错误记录;
2.在不设借贷等栏的多栏式账页中,登记减少数;
3.在三栏式账户的余额栏前,如未印明余额方向的,在余额栏内登记负数余额;
4.根据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可以用红子登记的其他会计记录。
(六)各种账簿按页次顺序连续登记,不得跳行、隔页。如果发生跳行、隔页,
应当将空行、空页划线注销,或者注明"此行空白"、"此页空白"字样,并由记账人员
签名或者盖章。
(七)凡需要结出余额的账户,结出余额后,应当在"借或贷"等栏内写明"借"或
者"贷"等字样。没有余额的账户,应当在"借或贷"等栏内写"平"字,并在余额栏内用
"?"表示。
现金日记账和银行存款日记账必须逐日结出余额。
(八)每一账页登记完毕结转下页时,应当结出本页合计数及余额,写在本页最
后一行和下页第一行有关栏内,并在摘要栏内注明"过次页"和"承前页"字样;也可以
将本页合计数及金额只写在下页第一行有关栏内,并在摘要栏内注明"承前页"字样。
对需要结计本月发生额的账户,结计"过次页"的本页合计数应当为自本月初起至
本页未止的发生额合计数;对需要结计本年累计发生额的账户,结计"过次页"的本页
合计数应当为自年初起至本页未止的累计数:对既不需要结计本月发生额也不需要结
计本年累计发生额的账户,可以只将每页末的余额结转次页。
第六十一条实行会计电算化的单位,总账和明细账应当定期打印。
发生收款和付款业务的,在输入收款凭证和付款凭证的当天必须打印出现金日记
账和银行存款日记账,并与库存现金核对无误。
第六十二条账簿记录发生错误,不准涂改、挖补、刮擦或者用药水消除字迹,不
准重新抄写,必须按照下列方法进行更正:
(一)登记账簿时发生错误,应当将错误的文字或者数字划红线注销,但必须使
原有字迹仍可辨认;然后在划线上方填写正确的文字或者数字,并由记账人员在更正
处盖章。对于错误的数字,应当全部划红线更正,不得只更正其中的错误数字。对于
文字错误,可只划去错误的部分。
(二)由于记账凭证错误而使账簿记录发生错误,应当按更正的记账凭证登记账
簿。
第六十三条各单位应当定期对会计账簿记录的有关数字与库存实物、货币资金、
有价证券、往来单位或者个人等进行相互核对,保证账证相符、账账相符、账实相符。
对账工作每年至少进行一次。
(一)账证核对。核对会计账簿记录与原始凭证、记账凭证的时间、凭证字号、
内容、金额是否一致,记账方向是否相符。
(二)账账核对。核对不同会计账簿之间的账簿记录是否相符,包括:总账有关
账户的余额核对,总账与明细账核对,总账与日记账核对,会计部门的财产物资明细
账与财产物资保管和使用部门的有关明细账核对等。
(三)账实核对。核对会计账簿记录与财产等实有数额是否相符。包括:现金日
记账账面余额与现金实际库存数相核对;银行存款日记账账面余额定期与银行对账单
相核对;各种财物明细账账面余额与财物实存数额相核对;各种应收、应付款明细账
账面余额与有关债务、债权单位或者个人核对等。
第六十四条各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定期结账。
(一)结账前,必须将本期内所发生的各项经济业务全部登记入账。
(二)结账时,应当结出每个账户的期末余额。需要结出当月发生额的,应当在
摘要栏内注明"本月合计"字样,并在下面通栏划单红线。需要结出本年累计发生额的,
应当在摘要栏内注明"本年累计"字样,并在下面通栏划单红线;十二月末的"本年
累计"就是全年累计发生额。全年累计发生额下面应当通栏划双红线。年度终了结账
时,所有总账账户都应当结出全年发生额和年末余额。
(三)年度终了,要把各账户的余额结转到下一会计年度,并在摘要栏注明"结
转下年"字样;在下一会计年度新建有关会计账簿的第一行余额栏内填写上年结转的
余额,并在摘要栏注明"上年结转"字样。
第四节编制财务报告
第六十五条各单位必须按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定期编制财务报告。
财务报告包括会计报表及其说明。会计报表包括会计报表主表、会计报表附表、
会计报表附注。
第六十六条各单位对外报送的财务报告应当根据国家统一会计制度规定的格式和
要求编制。
单位内部使用的财务报告,其格式和要求由各单位自行规定。
第六十七条会计报表应当根据登记完整、核对无误的会计账簿记录和其他有关资
料编制,做到数字真实、计算准确、内容完整、说明清楚。
任何人不得篡改或者授意、指使、强令他人篡改会计报表的有关数字。
第六十八条会计报表之间、会计报表各项目之间,凡有对应关系的数字,应当相
互一致。本期会计报表与上期会计报表之间有关的数字应当相互衔接。如果不同会计
年度会计报表中各项目的内容和核算方法有变更的,应当在年度会计报表中加以说明。
第六十九条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认真编写会计报表附注及其
说明,做到项目齐全,内容完整。
第七十条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期限对外报送财务报告。
对外报送的财务报告,应当依次编定页码,加具封面,装订成册,加盖公章。封
面上应当注明:单位名称,单位地址,财务报告所属年度、季度、月度,送出日期,
并由单位领导人、总会计师、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签名或者盖章。
单位领导人对财务报告的合法性、真实性负法律责任。
第七十一条根据法律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对财务报告进行审计的,财务报告编制
单位应当先行委托注册会计师进行审计,并将注册会计师出具的审计报告随同财务报
告按照规定的期限报送有关部门。
第七十二条如果发现对外报送的财务报告有错误,应当及时办理更正手续。除更
正本单位留存的财务报告外,并应同时通知接受财务报告的单位更正。错误较多的,
应当重新编报。 (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