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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独立审计实务公告第1号--验资

财会[2001]1002号颁布时间:2001-02-09

     2001年2月9日 财会[2001]100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科技部等部门关于非营利性科研机构管理的若 干意见(试行)的通知》(国办发[2000]78号),鼓励社会公益类科研事业 的发展,经国务院批准,现对非营利性科研机构有关税收政策明确如下:    一、非营利性科研机构要以推动科技进步为宗旨,不以营利为目的,主要从事应 用基础研究或向社会提供公共服务。非营利性科研机构的认定标准,由科技部会同财 政部、中编办、国家税务总局另行制定。非营利性科研机构需要书面向科技行政主管 部门申明其性质,按规定进行设置审批和登记注册,并由接受其登记注册的科技行政 部门核定,在执业登记中注明"非营利性科研机构"。    二、非营利性科研机构享受如下税收优惠政策:    1、非营利性科研机构从事技术开发、技术转让业务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 术服务所得的收入,按有关规定免征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2、非营利性科研机构从 事与其科研业务无关的其他服务所取得的收入,如租赁收入、财产转让收入、对外投 资收入等,应当按规定征收各项税收;非营利性科研机构从事上述非主营业务收入用 于改善研究开发条件的投资部分,经税务部门审核批准可抵扣其应纳税所得额,就其 余额征收企业所得税。3、非营利性科研机构自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 土地使用税。4、社会力量对非关联的非营利性科研机构的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 所发生的研究开发经费资助,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确定,其资助支出可以全额在当年 度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当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足抵扣的,不得结转抵扣。    三、对非营利性科研机构实行年度检查制度,凡不符合条件的,应取消其免税资 格,并按规定补缴当年已免税款。    本通知自2001年1月1日起执行。具体执行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另行制定。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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