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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印发《贯彻〈会计法〉、加强会计核算制度管理的规定》的通知

财会字[1994]17号颁布时间:1994-05-04

     1994年5月4日 财会字[1994]17号 国务院各有关部委,直属机构,各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   会计核算制度是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基础,为促进现代企业制度的建立,适应社 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根据《会计法》第六条的规定和会计改革后的新情况, 我部制定了《贯彻〈会计法〉、加强会计核算制度管理的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 布置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随时函告我部。 附件:贯彻《会计法》,加强会计核算制度管理的规定   为了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促进现代企业制度的建立,根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六条的规定,结合会计改革的新情况,现就加强会计核算制度 管理问题,规定如下:   一、财政部是管理全国会计工作的职能部门,国家统一的会计核算制度(包括准 则和行业会计制度等),由财政部统一制定、发布和解释,按照"统一领导,分级管理" 的原则组织实施。   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财政部门,国务院各主管部门,中国人民 解放军总后勤部(以下简称各地区、各部门),应当建立和健全会计管理机构,负责 国家统一的会计核算制度的贯彻实施。各地区、各部门的会计管理机构要配备必要的 人员,并使其相对稳定,以保证会计核算制度贯彻实施的需要。   三、各地区、各部门要认真贯彻国家统一的会计核算制度,及时将财政部发布的 有关会计核算制度及规定,转发所属机构和企业执行,同时负责检查、监督和指导工 作,并要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国家统一会计核算制度在本地区、本部门的全面实施。   四、各地区、各部门在不违反国家统一的会计核算制度及规定的前提下,可以对 本地区和本部门特有业务的会计核算问题作出必要的补充。各部门制定的贯彻实施统 一会计核算制度的补充规定和具体办法,包括只限于所属企业执行或同时要求地方企 业执行的规定或办法,均须报经财政部审查批准;各地方制定的由地方企业执行的补 充规定和具体核算办法,应报财政部备案。   五、各地区、各部门要加强对本地区、本部门企业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化的管理, 要根据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并进行经常性检查、考核,促使本 地区、本部门所属单位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化,为更好地贯彻会计核算制度创造条件。   六、各地区、各部门要加强会计核算制度的培训工作,有计划地组织现有会计人 员进行会计核算制度的培训,不断提高会计人员的业务素质,培训工作应当讲求实效, 保证质量。   七、各地区、各部门应根据本规定的要求,结合本地区、本部门的具体情况,制 定贯彻实施会计核算制度的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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