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关于流动资本会计处理规定的通知
财会字[1995]3号颁布时间:1995-01-04
1995年1月4日 财会字[1995]3号
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务院有关部、委、局:
根据财政部财工字[1995]1号"关于'优化资本结构'试点城市国有工业企业补充流
动资本有关问题的通知",现就企业有关会计处理规定如下:
一、企业应当在"利润分配"科目下设置"补充流动资本"明细科目,核算企业按照"
优化资本结构"试点方案提取的用于补充流动资本的利润。在"盈余公积"科目下设置"
补充流动资本"明细科目,核算企业从税后利润中提取补充的流动资本。在"资本公积"
科目下设置"补充流动资本"明细科目,核算实行国家拨补流动资本办法的企业实际收
到国拨的流动资本。
二、企业将税后利润的一定比例用于补充流动资本,借记"利润分配──补充流
动资本"科目,贷记"盈余公积─一补充流动资本"科目。
实行国家拨补流动资本的企业,收到国家拨补的流动资本,借记"银行存款"科目,
贷记"资本公积──补充流动资本"科目。
三、在资产负债表第92行项下设置"其中:补充流动资本"项目(92-1行),反映
实行国家拨补流动资本办法的企业国家拨入补充的流动资本数额。在第94行项目下设
置"补充流动资本"项目(94-1行),反映包括在"盈余公积"项目内的从税后利润中补
充的流动资本数额。
在财务状况变动表"利润分配"部分第29行项目下设置"(7)补充流动资本"项目
(30行),在利润分配表第5行项目下设置"补充流动资本"项目(6行),分别反映企
业补充流动资本的税后利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