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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流动资本会计处理规定的通知

财会字[1995]3号颁布时间:1995-01-04

     1995年1月4日 财会字[1995]3号 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务院有关部、委、局:   根据财政部财工字[1995]1号"关于'优化资本结构'试点城市国有工业企业补充流 动资本有关问题的通知",现就企业有关会计处理规定如下:   一、企业应当在"利润分配"科目下设置"补充流动资本"明细科目,核算企业按照" 优化资本结构"试点方案提取的用于补充流动资本的利润。在"盈余公积"科目下设置" 补充流动资本"明细科目,核算企业从税后利润中提取补充的流动资本。在"资本公积" 科目下设置"补充流动资本"明细科目,核算实行国家拨补流动资本办法的企业实际收 到国拨的流动资本。   二、企业将税后利润的一定比例用于补充流动资本,借记"利润分配──补充流 动资本"科目,贷记"盈余公积─一补充流动资本"科目。   实行国家拨补流动资本的企业,收到国家拨补的流动资本,借记"银行存款"科目, 贷记"资本公积──补充流动资本"科目。   三、在资产负债表第92行项下设置"其中:补充流动资本"项目(92-1行),反映 实行国家拨补流动资本办法的企业国家拨入补充的流动资本数额。在第94行项目下设 置"补充流动资本"项目(94-1行),反映包括在"盈余公积"项目内的从税后利润中补 充的流动资本数额。   在财务状况变动表"利润分配"部分第29行项目下设置"(7)补充流动资本"项目 (30行),在利润分配表第5行项目下设置"补充流动资本"项目(6行),分别反映企 业补充流动资本的税后利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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