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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份有限公司会计制度有关会计处理问题的规定

北京市纳税指南2000年第30号颁布时间:1999-04-01

1999年4月,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了市财政局转发财政部印发《关于执行 具体会计准则和〈股份有限公司会计制度〉有关问题解答》的通知(京地税企[99 ]169号)。为明确《股份有限公司会计制度》中有关资产减值准备的实施范围等 会计处理规定,2000年2月13日,北京市地方税务局以京地税企(2000) 61号文件转发了财政部《关于印发股份有限公司会计制度有关会计处理问题补充规 定的通知》,具体内容如下: 一、关于各项资产减值准备的适用范围 公司(无论是境外上市公司、香港上市公司、境内发行外资股的公司,还是其他 上市公司和非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均应按照《股份有限公司会计制度》中对境外 上市公司、香港上市公司、境内发行外资股的公司规定的提取坏帐准备、短期投资跌 价准备、存货跌价准备,以及长期投资减值准备的要求,计提相关资产的损失准备。 公司应当根据会计制度的规定,合理地确定各项资产减值准备的计提方法,除法 律或会计准则等行政法规、规章的要求,以及这种变更能够提供有关企业财务状况、 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等更可靠、更相关的会计信息等情况下可以变更会计政策外,计 提方法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如需变更,应在会计报表附注中说明变更的内容和 理由、变更的影响数等。 二、关于计提坏帐准备的范围 公司的应收款项(包括应收账款和其他应收款,下同)是否能够作为一项资产, 列示于资产负债表上,应当按照资产的定义予以合理地确认和计量。计提坏账准备的 方法、提取比例等由公司自行确定,但在确定坏帐准备的计提比例时,应当根据公司 以往的经验、债务单位的实际财务状况和现金流量的情况,以及其他相关信息合理地 估计。除有确凿证据表明该项应收款项不能收回,或收回的可能性不大外(如债务单 位破产、资不抵债、现金流量严重不足、发生严重的自然灾害等导致停产而在短时间 内无法偿付债务的,以及其他足以证明应收款项可能发生损失的证据和应收款项愈期 5年以上),下列各种情况不能全额提取坏账准备: 1、当年发生的应收款项,以及未到期的应收款项; 2、计划对应收款项进行债务重组,或以其他方式进行重组的; 3、与关联方发生的应收款项,特别是母子公司交易或事项产生的应收款项; 4、其他已愈期,但无确凿证据证明不能收回的应收款项。 公司对于没有把握能够收回的应收款项,不能不计提坏帐准备。 公司对于不能收回的应收款项应查明原因,追究责任。对有确凿证据表明确实无 法收回的应收账款,如债务单位已撤销、破产、资不抵债、现金流量严重不足等,根 据公司的管理权限,经股东大会或董事会批准作为坏账损失,冲销提取的坏账准备。 对公司的坏账损失,只能采用备抵法核算。 在“资产负债表”上,将“其他应收款”项目移至“应收账款”项目下,“应收 账款净额”改为“应收款项净额”。其他应收款计提的坏帐准备,在资产负债表上列 示于“坏账准备”项目内,并在会计报表附注中说明。 公司除按《股份有限公司会计制度》规定应披露坏账准备的计提方法等外,还应 在会计报表附注中分项披露如下事项: 1、本年度全额计提坏账准备,或计提坏帐准备的比例较大的(计提比例一般超 过40%及以上的,下同),应说明计提的比例以及理由; 2、以前年度已全额计提坏账准备,或计提坏账准备的比例较大的,但在本年度 又全额或部分收回的,或通过重组等其他方式收回的,应说明其原因,原估计计提比 例的理由,以及原估计计提比例的合理性; 3、对某些金额较大的应收款项不计提,或计提坏帐比例较低(一般为5%或低 于5%)的理由; 4、本年度实际冲销的应收款项及其理由,其中,实际冲销的关联交易产生的应 收款项应单独披露。 三、会计政策变更的处理 公司按本规定变更相关会计政策的,应采用追溯调整法。原按应收帐款余额的3 ‰-5‰计提坏帐准备的公司,按本规定改为其他计提方法或仍按应收账款余额百分 比法但改变计提比例的,此次作为会计政策变更处理。其后,如公司再改变坏帐准备 的计提方法和比例,则作为会计估计变更处理。公司的短期投资期末原按成本计价的 ,按本规定改为成本与市价孰低计价;存货原按成本计价的,按本规定改为成本与可 变现净值孰低计价;长期投资原未计提减值准备,按本规定改为计提减值准备的,一 律作为会计政策变更,采用追溯调整法处理。 按本规定变更会计政策采用追溯调整法的,其会计处理按《企业会计准则——会 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会计差错更正》的规定执行。 四、《股份有限公司会计制度》中与已发布的具体会计准则不一致的,或《股份 有限公司会计制度》中所涉及的概念未说明具体运用方法的,如公允价值等,均按相 关具体会计准则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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