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关于印发《会计师(审计)事务所脱钩改制实施意见》的通知
财协字[1999]37号颁布时间:1999-04-13
1999年4月13日 财协字[1999]3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各人民团体:
会计师(审计)事务所的体制改革,是完善我国社会监督体系、建立健全社
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基础性工作。按照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各
类会计、审计事务所一律与各部门脱钩的要求,我部制定了《会计师(审计)事
务所脱钩改制实施意见》。经国务院领导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各地区、各部
门和各单位认真组织实施,确保这项工作顺利进行。
附件;会计师(审计)事务所脱钩改制实施意见
1999年4月13日
附件:
会计师(审计)事务所脱钩改制实施意见
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党政机关与所办经济实体脱钩的部署,需要加快会
计师(审计)事务所(以下简称事务所)体制改革的进程,现就事务所脱钩改制
工作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脱钩改制的目标和原则
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事务所管理体制,形成以注册会计师为投
资主体、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运行机制,使事务所成为自主经营、自担风险、自
我约束、自我发展的社会中介机构;增强注册会计师风险意识,恪守职业道德,
遏制作弊造假,确保执业质量。
事务所脱钩改制工作,要正确处理改革、发展和稳定的关系;妥善处理国家、
集体和个人利益,保护国有资产不流失,考虑注册会计师智力劳动形成事务所积
累的因素;鼓励事务所走联合发展的道路。
二、脱钩的内容
各级党政机关、政法机关和社会团体、事业单位、企业及其下属单位(以下
简称挂靠单位),必须与挂靠本单位或以本单位名义发起兴办的事务所在人员、
财务、业务、名称4个方面进行脱钩。
(一)人员脱钩。事务所与挂靠单位不再具有隶属关系,事务所从业人员不
再列入行政或事业编制,其人事档案转由人才交流中心或经政府人事管理部门认
可的有关机构管理。
(二)财务脱钩。挂靠单位不再是事务所的投资者,不再享有所有者权益。
(三)业务脱钩。事务所不得利用原挂靠单位的权力或影响招揽业务,原挂
靠单位不得违反国家规定将其行政职责范围内的工作委托给事务所转化为有偿服
务,也不得为事务所指定业务或干预事务所执业。
(四)名称脱钩。事务所名称不得冠有原挂靠单位的名称字样或痕迹,不得
仅以行政区域或地名作为事务所名称。
三、改制的组织形式
事务所的改制要按照《注册会计师法》第二十三、二十四条的规定和财政部
有关规定,建立以注册会计师为投资主体发起设立的合伙制和有限责任制事务所。
(一)合伙制事务所
由两名以上符合规定条件的注册会计师出资设立。合伙人按照出资比例或协
议约定,以各自的财产承担法律责任,对事务所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二)有限责任制事务所
由5名以上符合规定条件的注册会计师出资发起设立。出资人以其出资额为
限承担责任,事务所以其全部资产对其债务承担责任。
四、脱钩改制的期限和实施步骤
(一)期限
除已经完成脱钩改制的事务所外,所有的事务所必须于1999年6月30
日前提出脱钩改制方案;1999年12月31日前必须完成脱钩改制工作,逾
期未完成脱钩或改制不符合规定的一律予以注销。
(二)实施步骤
总的要求是,挂靠单位与事务所的脱钩工作和事务所的改制工作同步进行。
第一,挂靠单位与事务所就“四脱钩”内容进行协商,提出脱钩方案,明确
脱钩进度,达成脱钩协议。
第二,挂靠单位对事务所进行资产清查和财务审核,由挂靠单位的国有资产
管理机构进行产权界定,待人员安置方案确定后,挂靠单位与事务所签订资产处
置协议。资产清查和财务审核的截止日期作为产权界定和资产处置的基准日。
第三,事务所职龄内从业人员的人事档案转入人才交流中心或经政府人事管
理部门认可的有关机构。
第四,事务所依据有关法律和规定,民主协商确定事务所的改制组织形式,
产生发起人或合伙人、出资人,制定章程和出资人协议、合伙人协议并进行公证。
第五,事务所按照财政部《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审批办法》和合伙会计师
事务所审批办法规定的程序,向省级或省级以上注册会计师协会提交改制报告和
有关资料,经省级以上财政部门批准后办理变更或设立登记手续。
五、脱钩改制相关问题的处理
(一)产权界定和资产处置
事务所产权界定和资产处置应坚持“谁投资、谁拥有产权”的原则,确保国
有资产不流失。通过对事务所存量资产的清查,确定资产总额,界定产权,处理
净资产,切断与挂靠单位的经济关系。资产处置要按照财政部《关于会计师事务
所改制中产权界定与资产处置问题的通知》办理。
(二)员工安置与补偿
事务所脱钩改制基准日前由挂靠单位调派到事务所的人员,凡符合离退休条
件的由挂靠单位办理离退休手续;凡不符合离退休条件、未继续留在事务所工作
的人员,由挂靠单位安排;因挂靠单位机构调整等原因造成事务所员工下岗或自
谋职业的,由事务所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社会养老、医疗、失业保险,并支付
相应的安置费用。
事务所脱钩改制基准日前除已享受离退休待遇的人员外,原在编人员继续留
在事务所工作,如未参加养老、医疗、失业等社会保险的,在脱钩改制时,应按
国家有关规定办理,所需费用从事务所的营业收入和提取的各项基金结余或净资
产中解决。
事务所终止或被撤销,其员工安置费用和各项社会保障统筹费用,原则上由
挂靠单位解决或在事务所财产清算中解决。
(三)党团、工会关系及外事管理
脱钩改制后的事务所其员工党团、工会关系,建议交由人才交流中心或经批
准的有关机构提出申请,报有关部门办理。
六、其他要求
各地可以按照本实施意见,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事务所在脱钩改制过程中,鼓励就近就地实行联合,鼓励兴办合伙制事务所。
提介规模大、人员素质高、社会信誉好的事务所,积极与国际会计公司和外国大
型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合作。
七、本实施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执行。过去所发的关于事务所脱钩改制的文
件与本实施意见精神不一致的,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