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 商业部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部分粮油收购价格调整后有关财务处理问题的通知
财商字(89)第35号颁布时间:1989-03-09
1989年3月9日 财商字(89)第3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粮食厅(局)、人民银行分
行:
根据国家物价局、商业部〔1988〕价农字 729号《关于1989年调整部分粮油
收购价格的通知》的有关规定,现将部分粮食、油料的定购价格调高后的有关财
务处理问题通知如下:
一、稻谷、小麦、玉米和菜籽油(籽)、葵花油(籽)、花生油(仁)棉籽
油(籽)的比例收购价调高后,国家库存的平价粮油,按1989年 3月31日的库存
数量和原统购价与调高后统购价的差额计算,调增帐面金额。其中,属于国家周
转库存部分,增加“国家流动资金”,属于国家储备部分,增加“特种储备资金”。
外贸企业库存的出口粮油,不调整帐面金额,发生的差价随销售随列损益处理。
二、上述粮、油比例收购价调高后,新增加的超购加价款,由中央财政负担。
新增加的统购价款,由用粮、油地区或单位负担,预算上列“粮油价差补贴”支
出科目,不得在粮食企业收入中退库。新增粮、油加价款的具体拨补与结算分法,
按财政部、商业部(85)财商字第49号文的有关规定办理。广东、福建、海南省
1988年已对合同定购稻谷实行的生产资料价格补贴,在1989年调整稻谷定购价格
时,应予冲减,不能再增加补贴。
三、农村返销粮油的价格,凡已实行购销同价的,按调整后的比例价格供应、
凡按统购价供应的,按调移后的统购价格供应。农村返销粮油的供应价格调整时
间,原则上从1989年7月1日起执行,也可以与合同定购价调整的时间相一致,加
销售时间推迟的,由此增加的开支,相应减少农村返销粮提价收入。城镇按统销
价供应的粮油,其统销价格不变。
四、上述粮、油比例收购价格调高后,从1989年4月1日起,其省际间调拨价
格和出口拨交价格,相应按调整后的统购价为基础作价,国家计划内进口大米、
小麦、玉米和菜籽油(籽)、葵花油(籽)、花生油(仁)、棉籽油(籽)拨交
给粮食部门的价格,也按调高后的统购价为基础作价。国家计划内进口粮油的具
体结算价格和办法由商业部、对外经济贸易部另行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