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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 国内贸易部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中央计划内进口粮食实行代理制有关财务处理问题的通知

财商字(93)第211号颁布时间:1993-07-08

     1993年7月8日 财商字(93)第21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粮食局(厅)、经贸厅(委、局),各计 划单列市财政局、粮食局、经贸局(委):   经国务院批准,从1993年4月1日起,中央计划内进口粮食实行代理制,但对 已向国外预定货的 600万吨进口粮食,仍执行原办法。现将有关财务处理问题通 知如下:   一、已预定货的 600万吨进口粮食仍执行原办法。即外贸部门按国家规定的 价格将进口粮食拨交粮食港口转运站,每50公斤中等品拨交价为:小麦31.40元、 大米36.50元、玉米20.20元。各粮食港口转运站也按上述分品种价格与接收进口 粮食地区结算;港口中转费标准不变,仍按每吨74元计收(其中上交中央财政27 元),由接收进口粮食地区负担。有关财务处理问题仍按财政部、原商业部、中 国人民银行〔92〕财商字第89号《关于粮食购、销价格提高后有关财务处理问题 与改进成本核算办法的通知》的规定执行。   二、其余 300万吨进口粮食,实行代理作价,中央财政取消对外贸部门进口 粮食的亏损补贴。   (一)进口粮食的代理价格,按到岸价格和进口代理费核定,外贸部门按代 理价格与粮食港口转运站结算。外贸部门的代理费由外贸部门与粮食部门协商确 定。粮食港口转运站按外贸代理价和规定的中转费标准与接收进口粮食地区结算, 港口中转费标准由每吨74元调整为47元,原港口转运站转运进口粮食每吨专项上 交中央财政27元的办法停止执行。进口粮食代理费和港口中转费由调入地区负担。   (二)中央计划内进口粮食改代理后,粮食价格未放开地区,对接收的进口 粮食,仍按原拨交价格(即国家定购价格)核算进价成本,代理价与原拨交价的 差价,企业列入其他应收款,在中央财政通过国内贸易部给予适当补贴后,不足 部分由地方财政拨补。地方财政向粮食企业拨付上述补贴时,列入国家预算支出 类下第 245款“地方粮油价外补贴”科目。有关粮食港口中转费的会计核算和财 务处理问题仍按现行规定执行。   粮食定购价格已放开地区,调入进口粮食的进价成本,按《商品流通企业财 务制度》有关规定执行。中央财政通过国内贸易部给予的适当补贴,粮食企业要 专项用于抵顶当年应由财政负担的其他粮食补贴款或用于解决财政应补未补粮食 财务挂帐等,不得挪作他用。   (三)中央计划内进口粮食改代理制后,三年内中央财政对接收进口粮食地 区给予定额补贴。补贴标准为每50公斤中央计划内进口小麦4.20元、大豆5.50元。 此项补贴由中央财政拨给国内贸易部,列入国家预算支出类下第 244款之三“收 购粮棉价外补贴”科目,再由国内贸易部和财政部联合下拨给各地。粮食年度终 了后,财政部、国内贸易部根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实际接收中央计划内进口 粮食数量和补贴定额,进行清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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