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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行会计机构、会计人员从业资格检查的通知

颁布时间:1999-09-30

    【中华财税网北京09/30/99信息】 各市财政局,省直各部门:   为加强对会计工作的管理,贯彻落实《辽宁省会计管埋条例》,财政部《会 计基础工作规范》及《辽宁省会计证管理实施细则》及关于会计机构、会计人员 从业资格的有关规定,经研究,定于1999年8月1日至1999年12月3 1日,进行全省会计机构、会计人员持证从业资格检查。具体通知如下:   一、组织领导   这次执法检查由省财政厅统一组织,各级财政部门和主管部门的会计管理机 构组织实施。各地区、各部门必须提高对检查工作的认识,认真组织所辖行政区 域。隶属单位的检查工作。   二、检查范围   我省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事业单位、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个体 工商户除外,以下统称单位),均在这次检查范围之内。   三、检查内容   1.单位会计机构的设立是否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   2.单位的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是否具有会计专业技术资格。   3.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任免(含聘用、解聘)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 人员是否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是否征得主管部门的同意。   4.国家机关、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任用会计人员,是否实行了亲属回避制 度。   5.单位的会计、出纳是否分设。   6.会计人员上岗是否实行了会计证制度。   7.会计人员工作变动是否履行了交接手续。   四、检查时间和步骤   这次检查分为三个阶段进行:   1.自查阶段:1999年8月1日-9月15日,由各单位进行自查,将 检查结果报送属地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无主管部门的单位直接报送财政部门。   2.复查阶段:1999年9月16日-10月31日,由各级主管部门和 财政部门对所辖行政区域内的单位进行复查(或进行抽查)。   3.验收阶段:1999年11月1日-12月31日,由省财政厅会同财 政部驻辽宁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沈阳证券监督管理 办公室等部门对中直、省直和上市公司等单位进行重点抽查,并对各地区的检查 结果进行验收。   五、有关问题的处理   1.对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违纪问题,严格按照《辽宁省会计管理条例》第二 十五条、第二十九条之规定进行处理。   2.对无会计证人员从事会计工作的,可责令其限期参加会计证专业知识考 试。考试合格者颁发会计证,不合格者调离会计岗位。   六、几点要求   1.各级财政部门和主管部门要认真组织本地区,本部门的检查工作,要有 专人负责。   2.单位的自查面要达到百分之百。   3.各级财政部门要与有关部门搞好配合,搞好复查。   4.各地区、各部门复查(抽查)后,将总结材料报送省财政厅,我们将会 同有关部门进行重点抽查和验收。                    1999年7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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