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行会计机构、会计人员从业资格检查的通知
颁布时间:1999-09-30
【中华财税网北京09/30/99信息】 各市财政局,省直各部门:
为加强对会计工作的管理,贯彻落实《辽宁省会计管埋条例》,财政部《会
计基础工作规范》及《辽宁省会计证管理实施细则》及关于会计机构、会计人员
从业资格的有关规定,经研究,定于1999年8月1日至1999年12月3
1日,进行全省会计机构、会计人员持证从业资格检查。具体通知如下:
一、组织领导
这次执法检查由省财政厅统一组织,各级财政部门和主管部门的会计管理机
构组织实施。各地区、各部门必须提高对检查工作的认识,认真组织所辖行政区
域。隶属单位的检查工作。
二、检查范围
我省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事业单位、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个体
工商户除外,以下统称单位),均在这次检查范围之内。
三、检查内容
1.单位会计机构的设立是否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
2.单位的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是否具有会计专业技术资格。
3.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任免(含聘用、解聘)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
人员是否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是否征得主管部门的同意。
4.国家机关、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任用会计人员,是否实行了亲属回避制
度。
5.单位的会计、出纳是否分设。
6.会计人员上岗是否实行了会计证制度。
7.会计人员工作变动是否履行了交接手续。
四、检查时间和步骤
这次检查分为三个阶段进行:
1.自查阶段:1999年8月1日-9月15日,由各单位进行自查,将
检查结果报送属地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无主管部门的单位直接报送财政部门。
2.复查阶段:1999年9月16日-10月31日,由各级主管部门和
财政部门对所辖行政区域内的单位进行复查(或进行抽查)。
3.验收阶段:1999年11月1日-12月31日,由省财政厅会同财
政部驻辽宁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沈阳证券监督管理
办公室等部门对中直、省直和上市公司等单位进行重点抽查,并对各地区的检查
结果进行验收。
五、有关问题的处理
1.对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违纪问题,严格按照《辽宁省会计管理条例》第二
十五条、第二十九条之规定进行处理。
2.对无会计证人员从事会计工作的,可责令其限期参加会计证专业知识考
试。考试合格者颁发会计证,不合格者调离会计岗位。
六、几点要求
1.各级财政部门和主管部门要认真组织本地区,本部门的检查工作,要有
专人负责。
2.单位的自查面要达到百分之百。
3.各级财政部门要与有关部门搞好配合,搞好复查。
4.各地区、各部门复查(抽查)后,将总结材料报送省财政厅,我们将会
同有关部门进行重点抽查和验收。
1999年7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