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会计师事务所 审计事务所脱钩改制若干问题的通知
(98)会协字第344号颁布时间:1998-10-09
1998年10月9日 (98)会协字第34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注册会计师协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和有关规定,现对事务所脱钩改制的
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事务所脱钩改制的政策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第五条关于"国务院财政部门和省、
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依法对注册会计师、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
计师协会进行监督、指导"的规定和国务院确定的财政部"三定"方案,事务所的脱
钩改制工作的依据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财政部财会协字
〔93〕110号文件,财政部财会协字〔1998〕22号文件,财政部财会协字〔19
98〕23号文件,财政部财会协字〔1998〕55号文件,财政部财办字〔1998〕45
号文件,财政部、中国证监会联合发布的财会协字〔1997〕52号文件,以及中
注协制定的有关文件。
二、事务所出资主体
事务所脱钩改制,应由事务所符合规定条件人员出资,原挂靠单位和事务所
以外的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出资。
已取得注册评估师资格或事务所其他业务类似执业资格,在事务所专职从事
资产评估工作等业务的人员,可以成为出资人。
三、事务所名称
脱钩改制后的事务所名称应严格执行财会协字〔1998〕22号文件规定,不
能以行业名称或仅以地名作为事务所名称。未按规定更名的,不予认定。
四、脱钩改制的程序和认定
事务所脱钩改制程序按财会协字〔1998〕22号文规定进行。
具有证券业务资格的事务所的脱钩改制完成工作由中注协认定。各所在完成
脱钩改制工作后,省级注协应当将改制后事务所章程、合伙人协议、资产处置协
议、财政部门批准文件、工商登记文件以及证书,报中注协。
其它事务所的脱钩改制完成认定工作,由省级注协办理,并报中注协备案,
中注协认为不符合有关规定的,自收到备案报告之日起30日内通知省级注协。
五、脱钩改制进度
事务所脱钩改制进度按财会协字〔1998〕45号文件执行。
六、脱钩改制后,有各种执业资格的事务所,需要办理变更手续的,应及时
办理,在办理过程中,资格可以脱钩改制后事务所名义暂时使用。
七、财会协字〔1998〕23号文件第六条仅指因合并被终止的事务所,不包
括改制等其它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