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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有进出口经营权的生产企业自营(委托)出口货物实行免抵退税后1997年中央财政与地方财政年终结算办法的通知

财地字[1998]1号颁布时间:1998-01-06

     1998年1月6日 财地字[1998]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财政部驻各省、自 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根据《关于有进出口经营权的生产企业自营(委托)出口货物实行免、抵、退税 收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税字[1997]50号),实行“免、抵、退”税办法后, 中央财政对影响地方财政收入部分,在办理1997年中央财政与地方财政结算时, 由中央财政补助地方财政。具体办法如下:   各地(市)国家税务局必于1998年2月10日前,将本级实行“免、抵、 退”税办法的分企业名单和按财税字[1997]50号文件列明的出口货物“免、 抵”税计算数额(计算公式:免、抵税额=出口货物离岸价×外汇人民币牌价×退税 税率-已退税额),经审核签章后,报省级国家税务局进出口税收管理部门审核汇总 (具体表格见财税字[1997]50号文附件三),尔后送计财部门统计,同时抄 送同级地方财政部门,并于1998年2月底前报国家税务总局,同时抄送财政部驻 当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和省级财政部门。财政部根据财政部驻各地财政监察专员办 事处审核签章的“免、抵”税数额,计算影响地方财政增值税的25%部分和地方税 收返还部分,确定中央财政对地方财政的1997年补助数额。   1998年还要对1997年结算数额进行清算。凡1997年未实行结算的出 口货物“免、抵”税部分,或结算数与实际发生的出口货物“免抵”税数有差额的, 均在1998年处理,多退少补。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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