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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发布<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审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的通知

国税函[2005]235号 颁布时间:2005-03-24

     2005年3月24日 国税函[2005]23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扬州税务进修学院:   为加强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审批管理,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规范政府收入分配秩序,促进依法行政,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印发了《关于 发布〈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审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综[2004]100 号)》(以下简称办法),现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报批管理。各级国税局必须严格执行办法规定, 除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已正式批准的收费项目外,不得擅自设立收费项目。 如因工作需要须新设收费项目,必须按照办法规定的申请文件的形式及包括的内容逐 级上报,由国家税务总局统一向财政部和国家发展改革委提出书面申请。   二、加强收费项目执行过程的管理。各级国税局对于批准的收费项目,必须按照 规定的收费对象、收费范围和收费标准执行。在收费项目执行过程中,需要变更收费 单位、收费项目名称、收费对象、收费范围、收费环节、收费期限以及收费性质的, 应当按照办法规定的审批管理权限进行审批,不得自行变更。   三、加强收费收入的管理。各级国税局收费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收费财务管理制度, 按照财政部的规定及时将收费收入缴入国库,不得隐瞒、截留、占压、坐支和挪用收 费资金。   四、收费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批准的收费项目及有关管理规定执行,如实提供有关 收费的情况和资料,自觉接受财政、价格、审计、监察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五、各单位在接到本通知后,应按照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发布的办法对本单 位的收费项目进行一次清理,对清理出来的不符合办法规定的收费项目应立即取消, 对虽符合规定的收费项目,在执行中没按办法管理的收费行为应立即纠正。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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