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2年12月23日 国税函[2002]1108号
天津市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天津奥的斯电梯有限公司所属分公司缴纳增值税有关问题的请示》
(津国税外[2002]63号)收悉。据来文反映,天津奥的斯电梯有限公司为
一家中外合资电梯制造企业,其管理方式是由天津工厂制造电梯设备,天津总部负
责销售、发运并开具发票,在天津缴纳增值税,并相继在各地建立了34个非独立
核算性质的分公司及数十个工作站,负责进行电梯安装、维护、旧梯改造及保养业
务等售后服务工作。关于其各地设立的分公司缴纳流转税问题,鉴于分公司不从事
生产销售,只负责安装及维护保养等业务,维修所需的零配件由总公司直接销售,
分公司只收取维修、保养等服务性费用的实际情况,对天津奥的斯电梯有限公司所
属分公司对安装运行后的电梯进行的保养、维修服务取得的收入,应根据《
国家税
务总局关于电梯保养、维修收入征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1998]390号)
的有关规定征收营业税。本批复自文到之日起执行,以前已作增值税或营业税征税
处理的,不再调整。
(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