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国家税务总局工作规则》的通知
国税发[2004]122号颁布时间:2004-09-14
2004年9月14日 国税发[2004]12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扬州税务进修学院,
局内各单位:
根据新修订的《国务院工作规则》,国家税务总局对《国家税务总局工作规则》
进行了修订,现予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工作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一、为了履行国务院赋予国家税务总局(以下简称总局)的职责,使总局工作法
制化、规范化、制度化,提高工作质量和效率,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工作
规则》(国发[2004]18号),结合总局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二、总局工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树立和落实科学发
展观,认真贯彻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按照新时期税收工作指导
思想的要求,实行科学民主决策,坚持依法治税,推行政务公开,强化税收管理,加
强行政监督,建设行为规范、运转协调、公正透明、廉洁高效的政府机关。
三、总局要按照国务院的要求,加快政府职能转变,认真履行在经济调节、市场
监管、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方面的有关职能,充分发挥税收筹集财政收入和调节经济、
调节分配的作用。
四、总局领导成员(以下简称总局领导)要认真贯彻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
策,依法履行职责,保证政令畅通;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开拓创新;忠
于职守,深入实际,勤奋工作;服从命令,顾全大局,清正廉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
务。
五、总局机关各司级单位(包括直属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局内各单位)要坚持依
法治税,认真依照法律法规行使职权。要在各自职权范围内,独立负责地做好工作。
要进一步转变工作作风和管理方式,深入实际,调查研究,克服官僚主义、形式主义,
精简会议、公文,减少检查、评比,健全工作制度,简化办事程序。要积极推进电子
政务,加强督促检查,保证工作质量,提高行政效能,切实贯彻落实各项工作部署。
第二章 总局领导职责
六、总局领导由下列成员组成:局长、副局长(派驻纪检组长)、总经济师和总
会计师(以下简称总师)。
七、总局实行局长负责制,局长领导总局的工作。副局长(派驻纪检组长)、总
师协助局长工作。
八、局长召集和主持局务会议、局长办公会议。总局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必须经
局务会议或者局长办公会议讨论决定。
九、副局长(派驻纪检组长)、总师按照分工负责处理分管工作,或受局长委托
负责其他方面的工作或专项任务,并可代表总局进行外事活动。
十、局长出国访问或国内出差期间,由负责常务工作的副局长代行局长职务。副
局长(派驻纪检组长)、总师出国访问或国内出差期间,其分管的工作应当委托其他
总局领导代管。
第三章 实行科学民主决策
十一、总局建立健全领导、专家、群众相结合的决策机制重大决策的规则和程序,
推进决策科学化、民主化。
十二、总局负责拟定的税收法律、法规草案,制定的税务部门规章,上报国务院
的税收政策建议,总局年度会议、出书、外事、培训计划,总局机关及系统年度预算
方案,较大数额的追加预算或重大工程项目等重大决策事项;必须经局务会议或局长
办公会议集体讨论决定。
十三、以总局名义上报国务院讨论的立法建议、重要税收政策建议、重大工程或
采购项目等,必须以基础性、战略性研究或发展规划为依据,广泛征求基层税务部门
意见;需要论证的,应经专家、有关中介机构论证评估或法律分析;涉及其他部门的,
要充分协商或征求意见;涉及纳税人权益的,应依法通过社会公示或听证会等形式听
取意见和建议。
十四、总局在作出重大决策前,应根据需要通过召开座谈会、研讨会等形式,直
接听取其他有关部门、专家学者、基层税务部门、纳税人等各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十五、局内各单位必须认真贯彻落实总局的各项重大决策,及时跟踪和反馈执行
情况。各有关部门要加强督促检查,确保政令畅通。
第四章 坚持依法行政
十六、总局要按照合法行政、合理行政、程序正当、高效便民、诚实守信、权责
一致的要求,行使税收执法权和行政管理权,大力推进依法治税,强化责任意识,不
断提高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
十七、总局要根据形势发展的需要,适时提出制定或修改税收法律、法规的政策
建议,及时修改或废止不相适应的规章、规范性文件,确保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
性文件的质量。
十八、税务部门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必须符合宪法、法律、国务院行政法规、
决定、命令和国家的方针政策,涉及国务院其他部门职权范围的事项,应报请国务院
制定行政法规、发布决定和命令,或与有关部门联合制定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税
务部门规章要及时报国务院备案,接受国务院法制机构审查。
十九、按照税收执法与经济利益脱钩、与责任挂钩的原则理顺税收执法体制,科
学配置税收执法机关的职责,加强税收执法协调。严格实行税收执法责任制和税收执
法过错追究制,切实做到严格执法、公正执法、文明执法。
第五章 工作计划、总结及报告制度
二十、加强工作的计划性、系统性和预见性,总局要将年度重点工作目标分解落
实到具体部门并加强督促检查。有关部门要认真贯彻执行,及时报告落实情况。
二十一、局内各单位和各省(区、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应在年中向总局
报送上半年工作总结及下半年工作计划,年终报送全年工作总结及下一年工作计划。
二十二、要按照国务院关于切实加强值班和紧急重大情况报告制度的要求,加强
机关值班工作,严格紧急重大情况报告制度。总局应设立值班室,建立24小时专人
值班制度,及时向上级报告紧急重大情况和处置突发事件,确保上传下达,政情畅通。
第六章 加强行政监督
二十三、总局要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加强对税收执法权和行政管理权的监督,
提高行政效能,促进廉政建设,确保政令畅通;
二十四、总局要自觉接受舆论和群众监督,重视新闻媒体报道和反映的问题;要
按照行政诉讼法及有关法律规定,积极接受司法监督;要主动接受纪委、监察、审计
等部门的专项监督,对发现的问题要认真查处和整改,并及时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
二十五、建立健全监督制约机制,对税收执法权的监督要突出征收、管理、稽查
和处罚等重点环节,严格执行行政复议法,及时发现并纠正税务系统内违法或不当的
具体行政行为;对行政管理权的监督要突出对人、财、物的管理等重点环节。
二十六、总局要重视人民群众来信来访工作,健全完善信访制确保信访渠道畅通;
总局领导要亲自阅批重要的群众来信。
二十七、总局要认真执行行政许可法,进一步简化行政审批程序,实行政务公开。
要加强总局网站建设,及时发布税务信息,便于群众知情、参与和监督。应在全国基
层税务机关推行“文明办税八公开”,保障纳税人的知情权,自觉接受纳税人的监督。
第七章 会议制度
二十八、总局会议分为局内会议和全国性工作会议两类。
局内会议包括:局务会议、局长办公会议和局领导专题会议
全国性工作会议包括两大类:一类是全局性会议,包括全国税务工作会议、全国
税务局长会议、全国税务系统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会议;一类是专业性会议。
总局对全国性工作会议实行年度计划管理和会议许可证制度。
全国性会议应尽可能采用电视电话会等快捷、节俭的形式召开。
二十九、局务会议由总局领导和局内各单位负责人参加,由局长召集和主持。主
要任务:传达党中央、国务院的重要决定、重要会议精神;通报经济和税收形势;研
究部署总局重要工作;审议总局拟定的税收法律、法规草案和税务规章等。
局长办公会议由总局领导和局内有关单位负责人参加,由局长召集和主持。主要
任务:研究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的决定、指示;讨论税收工作中的重要事项;讨
论决定各部门、各地区请示总局的重要事项;分析税收工作形势,通报情况,研究工
作措施等。
监察部派驻总局监察局局长列席局务会和局长办公会。
局领导专题会议由总局领导根据工作需要召集,有关部门负责人参加。主要任务:
研究、协调和处理总局领导分管工作中的专门问题或专门事项。
三十、局务会议、局长办公会议的议题,由总局分管领导提出,经办公厅汇总后,
报局长确定。会议组织工作由办公厅负责。局领导专题会议的议题由总局分管领导确
定。
三十一、局务会议、局长办公会议的纪要由局长签发,局领导专题会议纪要由主
持会议的总局领导签发。局务会议和局长办公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需要向下级税务
机关通报或公开报道的,由办公厅根据会议纪要拟定《情况通报》或新闻稿,报局长
或办公厅主任审定后发布。
三十二、办公厅要及时将局务会议、局长办公会议和局领导专题会议决定事项列
入督查督办范围,并加强督促检查工作。
三十三、全国性专业会议由局内各单位向办公厅提出年度会议计划,经综合平衡
提出建议后,报局长办公会议批准下达。根据经批准的年度会议计划,办公厅办理会
议许可证。
全国性专业会议一般邀请各省(区、市)税务局有关处长参加;需要邀请各省
(区、市)税务局主管领导参加的,须报总局局长批准。
中国税务报社、中国税务杂志社、中国税务出版社及总局所属社团召开的经费自
理的工作会议,不实行会议许可证制度,但应当向办公厅备案。
严禁未经批准召开各类计划外全国性专业会议。确因工作需要召开的计划外会议,
会议规模在50人以下的,申请单位应向分管总局领导写出详细理由,经常务副局长
批准后,由办公厅办理会议许可证;会议规模50人以上的,应经局长批准。
第八章 公文审批
三十四、局内各单位处理公文应按国务院和全国税务机关公文处理的有关规定,
认真办理。
三十五、总局制发的公文,由办公厅审核后按照总局领导分工呈批
总局发布的命令(令)、重大决定、重要人事任免等,由局长签发。
以总局名义报送上级的请示、报告和意见等公文,总局与各部委联合上报的会签
文,经分管的总局领导审批后,由局长签发。
以总局名义制发的下行文或平行文,按总局领导分工签发;其中,涉及重要税收
政策或重大问题的公文,经分管总局领导批示后报常务副局长或局长签发。
三十六、涉及两个以上总局领导分管工作的公文,一般应当由主办单位的分管总
局领导批示后,核请公文所涉内容的总局领导同意后再发,或者核请局长签发;涉及
重大问题又有明显意见分歧的公文,应由局长或局长办公会议讨论决定。
三十七、以办公厅名义发出的公文,一般由办公厅领导签发。如办公厅对外代表
总局答复意见或者重要的公文,经办公厅领导审核后报分管的总局领导签发。
三十八、办理公文时,凡内容涉及局内其他单位业务的,应当送有关单位会签或
征求意见。
涉及税收政策法规、征管制度以及制发上述内容的税收规范性文件,应当送政策
法规司会签。
涉及调整各税种征管业务流程的,应由征收管理司提出或会签该司;其中涉及计
算机软件调整或修改的,要会签信息中心,以实现征管业务文件和征管软件业务流程
调整同步进行。
会签文件应在公文办理规定的时限内完成。应经但未经局内有关单位会签的公文,
办公厅不予核稿,总局领导不予签发。
三十九、局内各单位间办文、办事如有意见分歧,主办单位要主动与协办单位协
商,协办单位要积极配合。经协商仍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主办单位应当列出各方理
由、依据,提出建设性意见,报分管的总局领导进行协调或裁定。
四十、总局同其他部门联合发文或者会签发文,如有不同意见,主办单位应先与
局外有关部门协商,并向分管的总局领导报
四十一、总局公文除需要保密的外,应通过国家税务总局公报、中国税务报、国
家税务总局网站等途径及时对外公布。
四十二、加强对公文的督查督办,各承办单位应按要求认真办理督办事项。经总
局领导批示或者办公厅交有关部门办理的公文,办公厅督查部门要负责督查催办。重
要公文应重点督办,一般公文应定期督办,紧急公文应跟踪督办。
四十三、加快推进公文处理信息化进程,提高公文办理效率。以总局或办公厅名
义对税务系统内部发布的布置性、告知性、事务性公文,一律利用网络传输,不另行
下发纸质文件。其他文件在条件具备的情况下也应逐步通过网络下发。
四十四、总局印章由办公厅保管。使用总局印章,必须由总局领导或者由总局领
导授权办公厅负责人签字。
四十五、公文处理和公务活动中形成的文件和有关材料,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档案法》等规定,交本部门文秘人员按要求整理、归档。
四十六、总局工作人员在处理公文等各项公务活动中,必须严格遵守国家和总局
有关保密、安全等方面的法律、法规、规定,保守国家秘密。
第九章 内外事和出差活动
四十七、总局领导参加上级机关或有关部门召开的会议出席重大社会活动等,由
办公厅提出建议,报局长批准后执行。
四十八、总局领导一般不参加各省(区、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召开的会
议、礼仪和事务性活动:也不以总局名义参加社会上类似活动的署名、祝贺。确有需
要的,要从严掌握,由办公厅提出意见报总局领导批准。
元旦、春节期间局内各单位一律不搞相互走访和拜年活动。
四十九、总局领导不为各地方单位会议签发贺信、贺电,不题词、题名。因特殊
情况需要总局领导题词、题名和签发贺信、贺电的,需提前与办公厅联系,但题词、
贺信和贺电一般不得公开发表。
五十、总局领导出访,一般一年内不多于一次,因工作特殊需要的,按实际需要
安排。总局外事部门要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出访审批手续。
五十一、总局领导会见来访人士等外事活动由总局外事部门提出建议,报总局领
导批准后执行。
总局领导参加与外国政府正式签署税收协定等重大外事活动,按规定程序商请有
关部门后,报请国务院批准。
五十二、局长出访、离京出差或休假等,总局办公厅按规定程序向国务院办公厅
报告。
副局长(派驻纪检组长)、总师离京出访、出差或休假等,应当经局长批准。
五十三、局内各单位司局级干部离京出差或休假,应按规定程序办理批准手续,
填写《司局级领导干部出差(休假)审批表》,报分管总局领导批准。其中,各单位
主要负责人离京出差或者休假,要经局长批准。
五十四、局内各单位处级及以下工作人员出差,由各单位负责人按规定审批。要
严格执行总局机关出差财务报销的规定。
五十五、总局机关工作人员出访、出差归来,应及时提交出访报告、出差调研报
告等文字材料,对一些质量较高的文字材料,应在一定范围内传阅、交流。
五十六、各省(区、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领导来总局请示、汇报工作等,
应事先与总局办公厅取得联系,由办公厅请示总局领导后统一安排;需要提供食宿等
接待服务的,由总局机关服务中心按规定安排接待。
第十章 作风纪律
五十七、总局机关要大力弘扬求真务实精神,大兴求真务实之振奋精神、积极进
取,努力学习、联系实际,求真务实、扎实工认真负责、严谨细致,加强团结、协调
配合,联系群众、服务基层,清正廉洁、艰苦奋斗,强化责任、加强督查,切实加强
作风建设。
五十八、总局机关要积极开展创建“学习型组织”的活动,切实提高人员素质。
总局领导要做学习的表率,密切关注国内外政治、经济、社会、科技等方面发展变化
的新趋势,不断充实新知识,丰富新经验。
五十九、总局领导和机关工作人员到下级税务机关指导检查工作、开展调查研究,
应深入基层,谦虚谨慎。要轻车简从,减少陪同和随行人员,下级税务机关负责人不
要到机场、车站、码头及辖区分界处迎送;住宿应安排在内部招待所、培训中心或者
当地政府指定的接待宾馆;吃工作餐,不陪餐;不吃请、不收礼。
六十、总局工作人员必须严格执行总局的决定,如有不同意见可在总局内部提出,
在没有重新作出决定前,不得有任何与总局决定相违背的言论和行为;代表总局或以
司局名义发表讲话和文章,以及个人以职务名义发表涉及未经总局研究决定的重大问
题及事项的讲话或文章,事先须经总局分管领导批准。
未经领导同意,不得利用工作时间参加学术会议、外出讲课;在经领导同意参加
的学术会议、讲课中,不得擅自发表内部工作动态和政策动向。
个人以非职务(单位)名义撰写业务、理论探讨文章,不涉及尚未公布的税收政
策调整等重要内容的,一律文责自负。
六十一、总局领导要严格遵守党中央、国务院和税务系统有关廉政的规定,严格
要求亲属和身边的工作人员,不得利用特殊身份拉关系、谋私利。
六十二、总局要实行政务公开,规范行政行为,增强服务观念,强化责任意识,
树立规范服务、清正廉洁、从严治政的新风。有关工作人员对职权范围内的事项要按
程序和时限积极主动地办理,对不符合规定的事项要坚持原则不得办理;对因推诿、
拖延等官僚作风造成影响和损失的,要追究责任;对越权办事、以权谋私等违规、违
纪、违法行为,要严肃查处。
六十三、进一步转变工作作风,切实克服文件多、会议多、办班多、检查多、评
比多、出书多的“六多”现象,严肃有关工作纪律,减轻基层税务机关和纳税人的负
担。
(一)总局内设机构中除办公厅和法律规定具有独立执法权的机构外,其他单位
不得对外正式行文。使用电话或发便函即可办理的事项,不发正式公文。
要精简各类信息简报。除《税务纪检监察简报》外,各种向税务系统发送的信息
简报统一由办公厅编发,局内各单位的《情况反映》不得下发。
(二)局内各单位组织的各类培训应坚持计划管理、注重实效的原则,由教育中
心归口管理。
各单位要按年度培训计划,经分管的总局领导批准后组织培训活动。如因工作需
要举办计划外培训的,需经分管的总局领导审核后报局长批准。
坚决杜绝各类经营性收费办班。局内各单位组织的培训除按出差标准收取规定的
食宿费用外,一律不许再以任何名义收费。原则上取消各司局对纳税人和基层税务人
员举办的收费培训班;严禁咨询公司等企业和社团以总局或有关司局名义举办收费性、
盈利性的培训班。
(三)不得超标准使用会议(培训)经费,禁止以各种名目转嫁、摊派会议(培
训)或其他费用;不得发放会议(培训)纪念品;不得到《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
公厅关于严禁党政机关到风景名胜区开会的通知》(中办厅字[1998]23号)
中明确的12个风景名胜区召开会议;不得在会议(培训)期间或前后组织公款旅游
等活动。
(四)除依法必须进行的检查外,局内各单位不得擅自组织针对基层税务机关或
纳税人的检查。各司局必须于每年初上报当年计划组织的专项检查的种类、次数,经
稽查局汇总、协调并经局长办公会议研究后统一发文实施,以切实减少检查次数,消
除重复检查。
(五)总局在全国税务系统开展的各种评比表彰项目,除保留上级机关要求开展
的以及总局与有关部委联合进行的项目外,其他一律取消,或将评比改为检查考核,
以适当形式公布考核结果,但不评名次,不授予先进、优秀等称号,不进行精神和物
质等奖励。
(六)凡以总局或总局有关单位名义出书的,实行计划管理和审批制度。拟出书
单位要及时提出年度计划按程序报批。
使用总局经费出书,由总局免费向税务机关发送。不使用总局经费但以总局或有
关司局名义出书,由出版社统一发行,下级税务机关或纳税人自愿征订,不得强行摊
派;加强书报刊发行管理,局内各单位不得利用行政权力向纳税人或下级税务机关摊
派书报刊。
六十四、未经批准擅自以总局或司局名义召开会议、举办培训、组织检查评比、
出版图书的,一经发现,要公开通报批评,并追究主要责任人和领导者的责任。
六十五、加强税收新闻宣传,严格宣传纪律。总局新闻宣传工作归口办公厅统一
管理,新闻发言人由办公厅主任担任。
总局领导的对外宣传报道要严格按程序进行。总局领导出席局内外会议、活动,
到基层调研、考察的宣传报道,以总局领导名义公开发表的文章,以及其他涉及总局
领导重要活动、讲话的稿件,涉及重要税收政策发布、调整,全国税收收入情况以及
涉税大要案等宣传稿件,应由办公厅审核报总局领导批准后,送有关新闻媒体刊发,
各单位不得擅自发布。
局内各单位原则上不得对外发布新闻,确需以司局名义发布的,应按程序报请总
局领导批准。
未经办公厅审核并报总局领导同意,任何单位不得以总局名义自行或与其他单位、
个人联合制作、出版、发行税收宣传品,不得向税务系统和社会推荐各类税收宣传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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