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年4月4日 财税[2005]5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财务局:
经研究,现将中国国际航空公司对奥运会航空服务赞助有关税收问题通知如下:
一、对国航向北京奥组委提供航空服务(包括客票、逾重行李费、包机及相关服
务)等赞助,在国航按市场价格确认这部分赞助支出的情况下,可按照《
财政部、国
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第29届奥运会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
10号)第二条第(四)项规定,对这部分赞助支出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予以
全额扣除。
二、对国航向北京奥组委提供航空服务(现金等价物)形式的赞助,不征收营业
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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