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综合税收政策 > 正文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征中国铝业股份有限公司组建中所涉契税的通知

国税函[2001]638号颁布时间:2001-08-17

     2001年8月17日 国税函[2001]638号 山东、河南、广西、贵州、青海省(自治区)财政厅、山西省地方税务局:   根据国务院指令,中国铝业公司拟独家发起设立中国铝业股份有限公司并在境外 上市。根据中国铝业股份有限公司的组建方案,中国铝业公司将把下属的山东铝业公 司、中国长城铝业公司、贵州铝厂、山西铝厂、平果铝业公司、中州铝厂、表海铝业 有限责任公司、郑州轻金属研究院等八个企事业单位中与氧化铝、电解铝生产经营及 科研相关的经营性资产投入中国铝业股份有限公司。根据国务院领导关于“不因改制 增加企业税赋”的指示精神,对中国铝业股份有限公司组建过程中承受中国铝业公司 上述八家成员单位土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的契税予以免征。 (2)

会员登录

注册卫税科技账号 | 修改密码

修改密码

(请输入正确的登录名和密码,并填入新密码。如需帮助,
请致电:010-8368737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