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2年11月25日 国税函[2002]1005号
上海、吉林省(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现将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关于符拉迪沃斯托克航空公司开通至大连、长春及上海
往返定期航线的通知》(民航运函[2002]143号)转发给你们。对涉及的有
关税收问题,请按照中俄两国政府于1994年5月27日在北京签署的避免双重征
税协定第八条及1991年3月26日签订的原中苏民航协定的规定处理。
附件:
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关于符拉迪沃斯托克航空公司开通至大连、长春及上海往
返定期航线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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