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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转让茂名乙烯产权流转税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4]130号颁布时间:2004-07-12

     2004年7月12日 财税[2004]130号 广东省财政厅、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以下简称“中石化集团”)来文反映,经国务院批准, 2000年中石化集团进行了重组改制,创立了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中石化股份”),并将生产经营性资产剥离到中石化股份。但由于效益等原因, 2000年重组时,茂名乙烯暂未实行剥离。为兑现中石化股份上市时的承诺,中石 化股份与中石化集团于2003年10月签署《收购协议》,规定茂名乙烯的主业资 产全部产权和原有人员一并转入中石化股份,此项交割工作已于2003年12月 31日完成,目前茂名乙烯已在中石化股份管理之下正常生产。中石化集团要求对其 将茂名乙烯产权转让给中石化股份行为是否征收增值税和营业税予以明确。经研究, 现通知如下:   中石化集团将茂名乙烯主业资产、土地使用权等转让给中石化股份,是对 2000年中石化集团重组改制时遗留问题的处理,其转让货物、不动产、无形资产 的行为,属于对企业重组改制中尚未划分清楚的资产的重新划定,不是一般意义的企 业间转让货物、不动产、无形资产的行为,对中石化集团取得的收入,不征收增值税、 营业税。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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