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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香港旅游发展局广州办事处免税问题的批复

国税函[2004]1321号颁布时间:2004-12-05

     2004年12月5日 国税函[2004]1321号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香港旅游发展局广州办事处免征企业所得税问题的请示》(粤国税发 [2004]206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香港旅游发展局主要从事旅游宣传、咨询、联络等非营利性活动,香港税务局已 证明其在港属于免税单位。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税务 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6]165号)第一条第(二)款第2项规 定,经审核,同意对香港旅游发展局广州办事处免征企业所得税和营业税。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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