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综合税收政策 > 正文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华兴(集团)公司所属企业总机构管理费扣除标准的通知

国税函[1997]124号颁布时间:1997-03-03

     1997年3月3日 国税函[1997]124号 北京、辽宁、河北、陕西、江苏、江西、湖南、贵州、广西、广东省(自治区、直辖 市)国家税务局:   近接中华全国归国华侨联合会《关于恳请批准中国华兴(集团)公司向所属企业 提取管理费的函》[中侨函(97)003号]。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总机构 提取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6]177号)的有关规 定,经审核,同意中国华兴(集团)公司向所属企业收取344.2万元总机构管理 费。对其所属企业按规定标准(见附件)上交的管理费允许税前扣除,超出规定标准 的部分应进行纳税调整,华兴(集团)公司收取的管理费年终若有结余,应计入应纳 税所得额,缴纳企业所得税。 附件:中国华兴(集团)公司所属企业1996年度总机构管理费扣除标准。 序号 企业名称 金额(万元) 所在地 1 中国华兴广东实业发展公司 30 广东广州 2 中国华兴河北实业发展公司 84 河北石家庄 3 中国华兴贵州实业发展公司 65 贵州贵阳 4 中国华兴湖南实业发展公司 20 湖南长沙 5 华兴(江西)实业发展公司 15.8 江西南昌 6 华兴(江苏)实业发展公司 28 江苏张家港 7 中国华兴(集团)大连公司 23 辽宁大连 8 柳州华兴公司 10 广西柳州 9 北京华建汽车服务公司 16 北京 10 北京兴侨国际商贸公司 35 北京 11 国营官厅华侨农场 8.7 河北怀来 12 陕西华圣企业(集团)公司 8.7 陕西西安 合 计 344.2 (1)

会员登录

注册卫税科技账号 | 修改密码

修改密码

(请输入正确的登录名和密码,并填入新密码。如需帮助,
请致电:010-8368737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