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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转发《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执行〈中央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管理暂行办法〉的补充通知》的通知

国税函[2004]800号颁布时间:2004-06-18

     2004年6月18日 国税函[2004]80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扬州税务进修学院:?   为进一步做好国家税务局系统银行账户管理工作,现将《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 关于执行〈中央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管理暂行办法〉的补充通知》(财库[2004] 1号,以下简称《补充通知》)转发给你们,并结合国家税务局系统实际情况,就有 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关于具体操作问题的处理?   (一)住房改革账户的归并处理。国家税务局系统预算单位(以下简称“预算单 位”)开设的“住房维修基金利息账户”应予撤销,相关资金归并到“住房维修基金 及其利息账户”中分账核算。?   (二)定期存款的管理。非经营性预算单位的资金不得转为定期存款。经营性预 算单位除中央财政拨款、地方财政补助、预算收入汇缴专用存款以外的资金可转为定 期存款。转为定期存款时须在原资金账户开设银行办理,同时按原账户报送程序报财 政部门备案。   二、进一步明确银行账户的管理权限?   (一)各级预算单位不得要求所属预算单位超出《国家税务局系统预算单位银行 账户管理暂行办法》(国税发[2003]79号,以下简称《办法》)规定的账户 种类及数量开设账户。   (二)各级预算单位原则上不得开设地方政府要求开设的《办法》规定以外的账 户;情况特殊的,可按《办法》规定上报审批。?   预算单位取得的地方财政补助资金、配套资金等,不应另行开设账户存储。   三、执行银行账户年检制度   根据《补充通知》规定,中央预算单位实行银行账户年检制度。从2005年起, 预算单位对截止上年12月31日保留的所有银行账户(含异址办公且距离较远的所 属税务分局(所)开设的银行账户),填写《中央预算单位银行账户年检申请表》 (附件一),附电子文档逐级上报。存在下列情形的,应在报送账户年检资料时一并 提供书面说明:超出《办法》适用范围管理账户,未按规定报经中央财政部门批准开 设账户,擅自改变账户用途,逾期使用账户,出借、出租账户,未按规定上报备案账 户,其他违规问题。?   每年1月31日前,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负责汇总本 省预算单位银行账户年检资料,报当地财政专员办,西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报区财政 厅;扬州税务进修学院的账户年检资料报江苏省财政专员办;国家税务总局直属事业 单位的账户年检资料,由本单位自行报北京市财政专员办;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和财 务管理司的账户年检资料,由财务管理司报财政部。?    每年5月31日前,各预算单位必须按照财政部和各地财政专员办签发的银行账 户年检处理决定,做好本单位银行账户的整改及责任追究工作。 附件一:中央预算单位银行账户年检申请表(略) 附件: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执行《中央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管理暂行办法》的补 充通知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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