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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三峡电站分成税款缴库和税收计会统事项的通知

国税发[2003]123号颁布时间:2003-10-17

     2003年10月17日 国税发[2003]123号 湖北省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财政厅,重庆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财政局, 中国人民银行武汉分行、重庆营业管理部:   根据《财政部关于三峡电站税收分配等问题的函》(财预函[2003]1号)、 《财政部关于三峡电站税收分配有关问题的通知》(财预[2003]7号)和《国 家税务总局关于三峡电站分成税收征管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3]926号), 为做好三峡电站分成税收的缴库和税收计划、会计、统计工作,经研究,现将有关问 题明确如下:   一、关于分成税款的具体缴库方法   (一)设立税款收纳、解缴专户事项。重庆市国税局、地税局应分别在当地国库 开设专门用于收纳、解缴三峡电站分成税收的账户(以下简称专户),并将该专户的 名称、账号、开户行等情况书面通知三峡电站,同时报国家税务总局备案。重庆市国 库部门应配合当地税务机关做好账户的设立工作,在“3210国库待结算款项”科 目下为重庆市国税局和地税局分别设立专户。   (二)缴库手续。三峡电站缴纳每笔分成税款(含缴纳欠税、滞纳金、查补税款 和比例性罚款,下同)均应按15.67:84.33的分成比例在湖北省和重庆市 两地间进行分配。湖北省的分成税款,由三峡电站通过所在地的湖北省宜昌市主管国 税局和主管地税局就地办理缴库;重庆市的分成税款,由三峡电站通过其开户银行分 别汇到重庆市国税局和地税局在当地国库设立的相应专户(重庆市分得的增值税汇至 重庆市国税局提供的国库专户,重庆市分得的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汇至重庆 市地税局提供的国库专户)。三峡电站在办完汇款后,应及时将汇款凭证复印件寄给 重庆市主管税务机关。税款抵达重庆市国库专户后,国库应及时书面通知重庆市主管 税务机关。重庆市国税局、地税局应在接到税款到账通知后1个工作日内及时办理税 款入库手续。   (三)退库手续。湖北省所收税款的退库,按现行的有关规定办理;重庆市所收 税款的退库,由其主管税务机关根据湖北省主管税务机关做出的退库审批决定开具 《税收收入退还书》,到当地国库部门办理退库手续,国库部门按有关规定审核无误 后,将款项退至专户。重庆市主管税务机关应及时将退入专户的退库款项汇至三峡电 站的开户行。重庆市主管税务机关在办完退库汇款后,应及时将汇款凭证复印件寄给 三峡电站。退库款项的具体汇划手续由重庆市国库和财政与税务机关共同商定。   (四)对账事宜。重庆市国库和财政与当地主管税务机关、湖北省主管税务机关 与三峡电站之间,要加强税款入库、退库的有关对账工作,确保税款异地缴、退库数 字的准确和国库资金的安全。   二、关于税收计会统事项   湖北省、重庆市主管税务机关应按照规定的两地税款分配比例,根据相应的原始 凭证,分别核算各自的税款应征、入库、欠缴和退税情况。   三峡电站的重点税源监控工作由湖北省主管税务机关负责。   湖北省、重庆市各有关部门,对在执行中发现的问题,应及时向各自的主管部门 报告。 附件:1.财政部关于三峡电站税收分配等问题的函    2.财政部关于三峡电站税收分配有关问题的通知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三峡电站分成税收征管问题的通知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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