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储备粮管理总公司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税[2004]74号颁布时间:2004-05-21
2004年5月21日 财税[2004]74号
海关总署,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
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经国务院同意,现将中国储备粮管理总公司(以下简称“中储粮总公司”)有关
税收政策问题通知如下:
一、在2005年底前,对中储粮总公司及其直属粮库的财政补贴收入免征企业
所得税;对中储粮总公司及其直属粮库资金帐簿免征印花税,对其经营中央储备粮
(油)业务过程中书立的购销合同免征印花税,对合同其他各方当事人应缴纳的印花
税照章征收;对中储粮总公司及其直属粮库经营中央储备粮(油)业务自用的房产、
土地,比照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二、在2005年底前,对中储粮总公司用于转储备和轮换以及履行政府承诺而
组织的进口粮(油)照章征收进口环节增值税,所纳税款由中央财政金额退付。具体
退付办法按《关于对部分进口商品予以退税的通知》[(94)财预字第42号]执
行。
请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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