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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资源综合利用目录(2003年修订)》的通知

发改环资[2004]73号颁布时间:2004-01-12

     2004年1月12日 发改环资[2004]7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计委)、经贸 委(经委)、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国务院有关部门:   为了更好的贯彻落实国家对资源综合利用的优惠政策,促进合理利用和节约资源, 提高资源利用率,保护环境,实现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根据《国务院批转国家经 贸委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开展资源综合利用的意见》(国发[1996]36号)规定, 我们组织修订了《资源综合利用目录》(2003年修订),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 执行。原国家经贸委等部门发布的《资源综合利用目录》(1996年修订)同时废 止。   本目录是新时期企业享受国家资源综合利用税收优惠政策的依据,体现了国家鼓 励综合利用发展的政策导向。生产本目录所列产品的企业必须符合国家的产业政策, 产品必须达到相关的标准。   各地区、有关部门要加强对资源综合利用的管理,落实好国家的税收优惠政策, 防止骗取税收优惠。对政策执行中出现的问题和意见,请及时反馈。 附件:资源综合利用目录(2003年修订)   一、在矿产资源开采加工过程中综合利用共生,伴生资源生产的产品   1.煤系伴生的高岭岩(土)、铝钒土、耐火粘土、膨润土、硅藻土、玄武岩、 辉绿岩、大理石,花岗石、硫铁矿、硫精矿、瓦斯气、褐煤蜡、腐植酸及腐质酸盐类、 石膏、石墨、天然焦及其加工利用的产品;   2.黑色金属矿山和黄金矿山回收的硫铁矿、铜、钴、硫、萤石、磷、钒、锰、 氟精矿、稀土精矿、钛精矿;   3.有色金属矿山回收的主要金属以外的硫精矿、硫铁矿、铁精矿、萤石精矿及 各种精矿和金属,以及利用回收的残矿、难选矿及低品位矿生产的精矿和金属。   4.利用黑色、有色金属和非金属及其尾矿回收的铁精矿、铜精矿、铅精矿、锌 精矿、钨精矿、铋精矿、锡精矿、锑精矿、砷精矿、钴精矿、绿柱石、长石粉、萤石、 硫精矿、稀土精矿、锂云母;   5.黑色金属冶炼(企业)回收的铜、钴、铅、锌、钒、钛、铌、稀土,有色金 属冶炼(企业)回收的主要金属以外的各种金属及硫酸;   6.磷、钾、硫等化学矿开采过程中回收的钠、镁、锂等副产品;   7.利用采矿和选矿废渣(包括废石、尾矿、碎屑、粉末、粉尘、污泥)生产的 金属、非金属产品和建材产品(*1);   8.原油、天然气生产过程中回收提取的轻烃、氦气、硫磺及利用伴生卤水生产 的精制盐、固盐、液碱、盐酸、氯化石腊和稀有金属。   二、综合利用“三废”生产的产品   (一)综合利用固体废物生产的产品   9.利用煤矸石、铝钒石、石煤、粉煤灰(渣)、硼尾矿粉、锅炉炉渣、冶炼废 渣、化工废渣及其他固体废弃物、生活垃圾、建筑垃圾以及江河(渠)道淤泥、淤沙 生产的建材产品、电瓷产品、肥料、土壤改良剂、净水剂、作物栽培剂;以及利用粉 煤灰生产的漂珠、微珠、氧化铝;   10.利用煤矸石、石煤、煤泥、共伴生油母页岩、高硫石油焦、煤层气、生活 垃圾、工业炉渣、造气炉渣、糠醛废渣生产的电力、热力及肥料,利用煤泥生产的水 煤浆,以及利用共伴生油母页岩生产的页岩油;   11.利用冶炼废渣(*2)回收的废钢铁、铁合金料、精矿粉、稀土、废电极、 废有色金属以及利用冶炼废渣生产的烧结料、炼铁料、铁合金冶炼溶剂、建材产品;   12.利用化工废渣(*3)生产的建材产品、肥料、纯碱、烧碱、硫酸、磷酸、 硫磺、复合硫酸铁、铬铁;   13.利用制糖废渣、滤泥、废糖蜜生产的电力、造纸原料、建材产品、酒精、 饲料、肥料、赖氨酸、柠檬酸、核甘酸、木糖,以及利用造纸污泥生产的肥料及建材 产品;   14.利用食品、粮油、酿酒、酒精、淀汾废渣生产的饲料、碳化硅、饲料酵母、 糠醛、石膏、木糖醇、油酸、脂肪酸、菲丁、肌醇、烷基化糖苷;   15.利用炼油、合成氨、合成润滑油、有机合成及其他化工生产过程的废渣、 废催化剂回收的贵重金属、絮凝剂及各类载体生产的再生制品及其他加工产品。   (二)综合利用废水(液)生产产品   16.利用化工、纺织、造纸工业废水(液)生产的银、盐、锌、纤维、碱、羊 毛脂、PVA(聚乙烯醇)、硫化钠、亚硫酸钠、硫氰酸钠、硝酸、铁盐、铬盐、木 素磺酸盐、乙酸、乙二酸、乙酸钠、盐酸、粘合剂、酒精、香兰素、饲料酵母、肥料、 甘油、乙氰;   17.利用制盐液(苦卤)及硼酸废液生产的氯化钾、溴素、氯化镁、无水硝、 石膏、硫酸镁、硫酸钾、制冷剂、阻燃剂、燃料、肥料;   18.利用酿酒、酒精、制糖、制药、味精、柠檬酸、酵母废液生产的饲料、食 用醋、酶制剂、肥料、沼气,以及利用糠醛废液生产的醋酸钠;   19.利用石油加工、化工生产中生产的废硫酸、废碱液、废氨水以及蒸馏或精 馏釜残液生产的硫磺、硫酸、硫铵、氟化铵、氯化钙、芒硝、硫化钠、环烷酸、杂酚、 肥料,以及酸、碱、盐等无机化工产品和烃、醇、酚有机酸等有机化工产品;   20.从含有色金属的线路板蚀刻废液、废电镀液、废感光乳剂、废定影液、废 矿物油、含砷含锑废渣提取各种金属和盐,以及达到工业纯度的有机溶剂;   21.利用工业酸洗废液生产的硫酸、硫酸业铁、聚合硫酸铁、铁红、铁黄、磁 性材料、再生盐酸、三氯化铁、三氯化二铁、铁盐、有色金属等;   22.利用工矿废水、城市污水及处理产生的污泥和畜禽养殖污水生产的肥料、 建材产品、沼气、电力、热力及燃料;   23.利用工矿废水、城市污水处理达到国家有关规定标准,用于工业、农业、 市政杂用、景观环境和水源补充的再生水。   (三)综合利用废气生产的产品   24.利用炼铁高炉煤气、炼钢转炉煤气、铁合金电炉煤气、火炬气以及炭黑尾 气、工业余热、余压生产电力、热力;   25.从煤气制品中净化回收的焦油、焦油渣产品和硫磺及其加工产品;   26.利用化工、石油化工废气、冶炼废气生产的化工产品和有色金属;   27.利用烟气回收生产的硫酸、磷铵、硫铵、硫酸亚铁、石膏、二氧化硅、建 材产品和化学产品;   28.利用酿酒、酒精等发酵工业废气生产的二氧化碳、二冰、氢气;   29.从炼油及石油化工尾气中回收提取的火炬气、可燃气、轻烃、硫磺。   三、回收、综合利用再生资源生产的产品   30.回收生产和消费过程中产生的各种废旧金属、废旧轮胎、废旧塑料、废纸、 废玻璃、废油、废旧家用电器、废旧电脑及其他废电子产品和办公设备;   31.利用废家用电器、废电脑及其他废电子产品、废旧电子元器件提取的金属 (包括稀贵金属)非金属和生产的产品;   32.利用废电池提取的有色(稀贵)金属和生产的产品;   33.利用废旧有色金属、废马口铁、废感光材料、废灯泡(管)加工或提炼的 有色(稀贵)金属和生产的产品;   34.利用废棉、废棉布、废棉纱、废毛、废丝、废麻、废化纤、废旧聚酯瓶和 纺织厂、服装厂边角料生产的造纸原料、纤微纱及织物、无纺布、毡、粘合剂、再生 聚酯产品;   35.利用废轮胎等废橡胶生产的胶粉、再生胶、改性沥青、轮胎、炭黑、钢丝、 防水材料、橡胶密封圈,以及代木产品;   36.利用废塑料生产的塑料制品、建材产品、装饰材料、保温隔热材料;   37.利用废玻璃纤维生产的玻璃和玻璃制品以及复合材料;   38.利用废纸、废包装物、废木制品生产的各种纸及纸制品、包装箱、建材产 品;   39.利用杂骨、皮边角料、毛发、人尿等生产的骨粉、骨油、骨胶、明胶、胶 囊、磷酸钙及蛋白饲料、氨基酸、再生革、生物化学制品;   40.旧轮胎翻新和综合利用产品;   四、综合利用农林水产废弃物及其他废弃资源生产的产品   41.利用林区三剩物、次小薪材、竹类剩余物、农作物秸秆及壳皮(包括粮食 作物秸秆、农业经济作物秸秆、粮食壳皮、玉米芯)生产的木材纤维板(包括中高密 度纤维板)、活性碳、刨花板、胶合板、细木工板、环保餐具、饲料、酵母、肥料、 木糖、木糖醇、糠醛、糠醇、呋喃、四氢呋喃、呋喃树脂、聚四氢呋喃、建材产品;   42.利用地热、农林废弃物生产的电力、热力;   43.利用海洋与水产产品加工废弃物生产的饲料、甲壳质、甲壳素、甲壳胺、 保健品、海藻精、海藻酸钠、农药、肥料及其副产品;   44.利用刨花、锯末、农作物剩余物、制糖废渣、粉煤灰、冶炼废矿渣、盐化 工废液(氯化镁)等原料生产的建材产品;   45.利用海水、苦咸水制备的生产和生活用水;   46.利用废动、植物油,生产生物柴油及特种油料。   附:《目录》名词解释   为减少重复,特将《目录》中多次出现的名词解释如下:   *1建材产品:包括水泥、水泥添加剂、水泥速凝剂、砖、加气混凝土、砌块、 陶粒、墙板、管材、混凝土、砂浆、道路井盖、路面砖、道路护栏、马路砖及护坡砖、 防火材料、保温和耐火材料、轻质新型建材、复合材料、装饰材料、矿(岩)棉以及 混凝土外加剂等化学建材产品。   *2冶炼废渣:包括转炉渣、电炉渣、铁合金炉渣、氧化铝赤泥、有色金属灰渣, 不包括高炉水渣。   *3化工废渣:包括硫铁矿渣、硫铁矿煅烧渣、硫酸渣、硫石膏、磷石膏、磷矿 煅烧渣、含氰废渣、电石渣、磷肥渣、硫磺渣、碱渣、含钡废渣、铬渣、盐泥、总溶 剂渣、黄磷渣、柠檬酸渣、制糖废渣、脱硫石膏、氟石膏、废石膏模。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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