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3年6月25日 国税发[2003]7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扬州税务进修学院,局内各单位:
为了更好地做好国家税务局系统的政府采购工作,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促进
廉政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以下称《政府采购法》)、《国务
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央预算单位2003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的通知》(国办
发[2003]14号)等法律法规要求,现就国家税务局系统政府采购有关问题通
知如下:
一、各级国家税务局及所属单位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的,都
必须按照《政府采购法》的规定,实行政府采购。
二、对纳入《中央预算单位2003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附后)“政
府集中采购目录”的项目,依照《政府采购法》规定,必须委托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
购中心实行政府集中采购。这一规定在2003年度的适用范围为在京中央国家机关。
如国家调整中央政府集中采购的适用范围,总局将另行通知。
三、关于总局部门集中采购目录问题
国家税务总局负责制定和调整《国家税务局系统部门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附
后)。
对纳入《国家税务局系统部门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总局部门集中采购目录”
的货物、工程和服务项目,应当报送国家税务总局依法实行部门集中采购。
金税工程、CTAIS项目涉及的计算类设备、软件,经财政部批准,由国家税
务总局实行部门集中采购。
各级国家税务局基建项目总额在3000万元(不含征地费)以上的,其竣工审
计的中介机构,由总局招标。
对纳入《国家税务局系统部门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总局部门集中采购目录”
的项目,属于零散的、金额较小(单项在40万元以下的)或急需采购的项目,由各
省级国家税务局提出申请,经国家税务总局政府采购管理部门审核同意并分理授权后,
由省一级国家税务局组织采购。
组织采购的形式包括自行采购、委托当地政府的集中采购机构代理采购、委托符
合国家规定资格条件的招标代理机构代理采购、按照财政部或省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政
府采购供货协议谈判采购、授权下一级单位采购等。组织采购应当以自行采购为主。
四、对《国家税务局系统部门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总局部门集中采购目录”
以外的项目,由省一级国家税务局组织采购。
(一)省一级国家税务局可以根据本系统政府采购工作的实际情况,制定和调整
采购目录。
(二)各级国家税务局的基本建设工程项目,暂不实行总局集中采购,由省一级
国家税务局组织采购。
(三)对纳入《国家税务局系统部门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总局部门集中采购
目录”的公务用车,考虑到总局部门集中采购受到公务用车编制、上牌、配备标准等
因素限制的情况,总局在暂时不能实行部门集中采购时,将采取授权方式,由省一级
国家税务局组织采购。
省以下各级国家税务局公务用车的保险,由省一级国家税务局组织采购。
(四)对纳入《国家税务局系统部门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总局部门集中采购
目录”以外的税务票证的印制,由省一级国家税务局自行采购。
(五)对纳入《国家税务局系统部门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总局部门集中采购
目录”税务制服的制作,暂授权省一级国家税务局自行采购。
(六)投资总额3000万元以下的基建项目,竣工决算审计的中介机构,由省
一级国家税务局自行采购。
五、各级国家税务局采购《国家税务局系统部门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总局部
门集中采购目录”以外的项目,单项或批量采购货物和服务在80万元以上、工程在
100万元以上的,由省一级国家税务局组织采购,上述标准以下的项目,可按政府
采购规定程序实行分散采购。
六、各级国家税务局采购货物或服务,单项或批量采购金额达到国家规定的公开
招标标准80万元以上的,按照《政府采购法》规定,应当采用公开招标方式进行采
购。采购工程公开招标标准按照《国家税务局系统部门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公开
招标数额标准”相关规定执行。因特殊情况需要采用其它采购方式的,由各省国家税
务局提出,报请国家税务总局政府采购管理部门批准后实施采购。
七、各级国家税务局采购《国家税务局系统部门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或省一级
国家税务局自行采购目录以外的项目,根据采购项目的具体情况,有权委托当地政府
的集中采购机构代理采购。但对纳入《国家税务局系统部门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的
项目,则无权委托当地政府的采购机构代理采购。委托当地政府的集中采购机构代理
采购的各级国家税务局,应当与当地政府的集中采购机构签定委托代理协议,依法确
定委托代理的事项,约定双方的权利义务。
八、未经批准或未经授权擅自采购属于《国家税务局系统部门集中采购目录及标
准》“总局部门集中采购目录”的项目,或违反“采购限额标准”和“公开招标数额
标准”规定,越权委托代理采购的,除由擅自采购的单位承担违反政府采购法律法规
的责任以外,经确认越权采购金额后,总局在拨付预算经费中扣减越权采购金额的经
费。
附件1:国家税务总局系统部门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
一、总局部门集中采购目录
省局及省以下国家税务局采购以下项目,必须实行总局部门集中采购,由总局采
购中心组织集中采购:
(一)金税工程、CTAIS项目及其他项目涉及的计算机类设备,包括各种服
务器、网络设备、计算机、打印机、UPS电源、数据库、网管系统、信息安全系统
等;
(二)金税工程、CTAIS项目及其他税收业务软件,包括软件开发、推广、
技术支持与维护服务等;
(三)金税工程、CTAIS项目及其他项目涉及的集成服务;
(四)税务票证印制,包括增值税专用税票、出口专用税票、印花税票、税务登
记证、车辆购置税完税证等;
(五)3000万元(不含征地费)以上基建项目竣工审计的中介机构;
(六)税务制服面料及制作;
(七)公务用车。
二、集中采购限额标准
省局及省以下国家税务局采购总局部门集中采购目录以外的项目,单项或批量采
购货物和服务在80万元以上、工程在100万元以上的,总局不组织集中采购,由
省一级国家税务局组织采购。
三、公开招标数额标准
采购货物、服务项目单项或批量采购金额一次达到80万元以上的,必须进行公
开招标采购;
采购各类工程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
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必须进行公开招标采购:
(一)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以上的;
(二)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以上的;
(三)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以上的;
(四)单项合同估算价低于第(一)、(二)、(三)项规定的标准,但项目投
资总额在3000万元以上的。
附件2: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央预算单位2003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的
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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