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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储备棉管理总公司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税[2003]115号颁布时间:2003-07-03

     2003年7月3日 财税[2003]11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 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根据《国务院关于组建中国储备棉管理总公司有关问题的批复》(国函 [2002]36号)的有关精神,现将中国储备棉管理总公司(以下简称“中储棉 总公司”)有关税收政策问题通知如下:   一、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保管储备棉财政补贴收入免征营业税的通 知》(财税字[1999]38号)规定,对中储棉总公司及其直属棉库取得的财政 补贴收入免征营业税。   二、在2005年底前,对中储棉总公司及其直属棉库取得的财政补贴收入免征 企业所得税。   三、在2005年底前,对中储棉总公司及其直属棉库资金帐簿免征印花税,对 其经营中央储备棉业务过程中书立的购销合同免征印花税,对合同其他各方当事人应 缴纳的印花税照章征收。   四、在2005年底前,对中储棉总公司及其直属棉库经营中央储备棉业务自用 的房产、土地、车船,比照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免征房产税、城镇土 地使用税和车船使用税。   请遵照执行。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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