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产重型燃气轮机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税[2003]132号颁布时间:2003-06-12
2003年6月12日 财税[2003]13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
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经国务院批准,自2003年1月1日至2005年12月31日对国产重型燃
气轮机实行以下税收政策:
一、对国内企业生产销售型号为PG9351FA、PG9351FA+E、M701F的重型燃气轮机
增值税实行零税率。即,生产企业在销售上述3个型号重型燃气轮机时免征增值税,
同时允许为生产该重型燃气轮机所发生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在其他内销货物的销项税
额中抵扣。具体执行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另行规定。
二、对国内企业生产重型燃气轮机所需进口的关键零部件免征进口关税,照章征
收进口环节增值税;对进口原材料照章征收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具体免征关税文
件另行下达。
如“十五”期间国家税收制度没有重大调整,则上述税收政策继续执行至
2007年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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