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重申各级税务机关汽车配备使用有关规定的通知
国税发[2003]58号颁布时间:2003-05-26
2003年5月26日 国税发[2003]5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扬州税务进修学院,
局内各单位:
根据胡锦涛同志重申“两个务必”的重要讲话和中央纪委二次全会、国务院廉政
工作会议的要求,为进一步贯彻《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调整党政机关
汽车配备使用标准的通知》(厅字[1999]5号,以下简称《通知》)和中共中
央纪委《关于加强对党政机关汽车配备使用和更换情况监督检查的通知》(中纪发
[1999]4号,以下简称《文件》)的精神,针对税务系统在检查清理1999
年3月以来所购置小轿车工作中发现的问题,现就大力弘扬艰苦奋斗精神,坚决制止
奢侈浪费行为,加强对各级税务机关公务用车的配备使用和管理,作如下通知,请认
真遵照执行。
一、要认真学习《通知》和《文件》,进一步提高思想认识和贯彻执行有关规定
的自觉性
各级领导干部要充分认识在当前形势下保持“两个务必”的极端重要性,增强优
患意识,树立为党和人民长期艰苦奋斗的思想,认真学习《通知》和《文件》,把贯
彻落实机关汽车配备使用标准的规定提高到坚持厉行节约,反对奢侈浪费,实践“三
个代表”重要思想的高度来认识,坚决纠正盲目攀比、讲排场比阔气的不良风气,狠
刹顶风违纪、超标准购车回升的势头,增强贯彻执行有关规定的自觉性,树立税务机
关的良好形象。
二、为坚决贯彻上级的有关规定,现将配备使用公务用车的相关规定和要求再重
申如下:
(一)税务机关公务用小轿车一般为排气量2.0升(含2.0升)以下、价格
25万元以内。因特殊公务,确需配备排气量2.0升以上、价格25万元以上小轿
车的,必须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政府主管部门审批并报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二)领导干部按规定已配备使用的小轿车,要继续使用;达到报废、更新标准
的,经主管部门审批同意后方可更换,避免造成浪费。调整更换车辆必须严格按标准
执行。
(三)车辆购置要综合考虑车辆价格、性能、耗油、维修费用等因素,按照等价
择优、等质择廉的原则购置。
三、加强税务系统公务用车的管理,严防违规行为的发生
(一)购置和配备公务用小轿车,应采取“政府采购”的方式购置、配备。国家
税务局系统必须严格按照《国家税务局系统固定资产管理办法》的规定,履行审批手
续。地方税务局系统按照地方政府的规定执行。
(二)严格控制各级税务机关配备使用排气量2.0升以上、价格25万元以上
的小轿车,因特殊公务确需配备的,必须严格履行审批手续。接受政府奖励的车辆必
须符合规定的标准。2002年8月税务系统小轿车检查清理工作中查明,由地方政
府主管部门审批同意后购买或由地方政府奖励的此类小轿车,不得作为领导干部公务
用车,严禁以“接待车”或以“服务中心统一派车”为名,实为领导干部乘坐;达到
报废更新条件时,不允许再购买配备。
(三)各级税务机关的财务部门和固定资产管理部门负责对已购车辆逐步实行计
算机网络化管理,各地年初要向总局报送购置计划以及上一年度已购汽车情况。
四、严肃纪律,加大对违规行为的处罚力度
对违反规定,未经审批擅自超标准配备使用公务用车,更换不符合报废条件的小
轿车的,一律按《文件》和《党风廉政责任制》、《领导干部廉洁自律》的有关规定,
给予直接责任人纪律处分,并追究直接领导责任。对违反规定购置的车辆一律予以没
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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