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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对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征收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各项准备工作的紧急通知

国税明电[1993]68号颁布时间:1993-12-25

     1993年12月25日 国税明电[1993]6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各计划单列市税务局:   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适用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等暂行条例的问题, 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正在审议,可望在近日内做出决定。 为了保证1994年1月1日起顺利地执行新的流转税制,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抓紧做好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认定工作。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由企业提出申 请,税务机关审核认定,认定工作务必在年底前完成。1994年1月10日前,将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登记情况上报总局。   二、保证企业在年底前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专用发票是计算增值税的基 本依据,明年1月1日企业就要使用,因此必须做好发放工作,保证企业使用。   三、对企业办税人员进行培训和辅导。年底前培训和辅导的重点是,使企业清楚 地了解,销货时对什么样的购货者可开据专用发票,专用发票怎样填写;购货时,取 得什么样的发票进项税额才能扣除,保证专用发票的正确使用。   四、加强领导,做好涉外税收工作。为了便于统一政策,统一管理,1993年 12月9日国务院办公厅国办发[1993]87号文件规定“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 企业的各项税收以及外籍人员(华侨、港澳台同胞)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由国家税 务局系统负责征收和管理。各地要认真贯彻执行这一规定,加强对涉外税收工作的领 导,稳定涉外税收机构和人员。没有涉外税务机构的县(市)要指定专人管理。   五、各级税务机关内部各职能部门间要加强协调,及时沟通情况。税制改革后, 除企业所得税外,内外资企业统一了税制,各级税务机关内主管内资企业税收的部门 和主管涉外税收的部门之间,要加强协调,及时沟通情况,做到分别管理,政策统一, 保证新税制的顺利执行。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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