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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转发中纪委《关于坚决制止开具虚假发票公款报销行为的通知》的通知

国税函[2003]230号颁布时间:2003-02-28

     2003年2月28日 国税函[2003]23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扬州税务进修学院:   现将中共中央纪委《关于坚决制止开具虚假发票公款报销行为的通知》(中纪发 [2003]1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严格财务收支管理   (一)各单位要切实按照《通知》要求,坚决杜绝以开具虚假发票为手段,滥发 钱物、请客送礼、贪污公款的行为。   (二)对“办公用品”的购置,必须事前纳入预算管理,预算批准后实施采购。 应纳入政府采购的办公用品,必须按政府采购的有关规定实行。购置(采购)后按规 定办理入库验收和领用手续。   (三)财务报销必须规范报销凭证,附正规发票,如果采购商品较多,货物名称、 单价、数量等不能在发票中详细反映,还应附供应商提供的明细清单。   (四)以上要求不仅限于办公用品的购置,对会议费、培训费、印制费、物业管 理、维修、劳务、软件开发、设备租赁、车辆保险等各项费用的支出,亦应按以上要 求办理。   二、加强监督检查   单位负责人应对本单位会计工作的规范性、真实性、完整性负责,组织好本单位 的财务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内部审计部门应加强对财务收支工作的审计监督,特别 要注意检查办公用品购置以及所有公用费用支付的批准、报销程序和手续,发现问题 及时向有关部门反映。纪检监察部门要切实发挥职能作用,加强监督检查,对违反 《通知》精神,有令不行、有禁不止,开具虚假发票、滥发钱物的行为,要会同有关 部门坚决查处。   各单位在接到此《通知》后,立即组织自查,对已经发生的上述问题予以纠正, 并采取各项措施,避免开具虚假发票行为继续发生。 附件:中共中央纪委关于坚决制止开具虚假发票公款报销行为的通知      2003年1月24日 中纪发[2003]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政府、纪委、监察厅(局),中央各部委,中央国家机 关各部委党组(党委)、纪检组(纪委)、监察局,中央纪委各派驻纪检组,监察部 各派驻监察局、监察专员办公室,中央直属机关工委、纪工委,中央国家机关工委、 纪工委,中央金融工委、纪工委,中央企业工委、纪工委,军委纪委:   2003年的春节即将来临。为了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 公厅关于做好2003年元旦、春节期间有关工作的通知》和中央纪委《关于 2003年元旦、春节期间弘扬艰苦奋斗精神禁止铺张浪费的通知》精神,现就坚决 制止开具虚假发票公款报销的行为发出以下通知:   一、坚决杜绝开具虚假发票的行为。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购买生活用品等物品 时,以“办公用品”的名目开具虚假发票用公款报销;禁止通过这种手段滥发钱物, 请客送礼,甚至贪污公款。已经发生的,要立即予以纠正。   二、经贸(商业)、工商、税务等部门要加强对发票的管理和监督,规范发票的 使用,要求商业企业开具的发票必须内容真实。要开展严格发票管理的检查工作,坚 决杜绝开具虚假发票的违纪违法行为。   三、各部门各单位要严格财务收支管理,加强财务监管,严格报销程序,规范报 销凭证。尤其对办公用品的采购、报销,要严格履行程序,杜绝假公济私甚至侵占、 贪污等现象。   四、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切实发挥职能作用,加强监督检查。对违反本通知精神, 有令不行、有禁不止,开具虚假发票、滥发钱物的行为,要会同有关部门坚决查处; 对情节严重、造成恶劣影响的,要坚决追究有关领导的责任。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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