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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税务代理机构脱钩改制验收标准》的通知

国税发[1999]48号颁布时间:1999-12-22

     1999年12月22日 国税发[1999]4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及注册税务师管理工作 领导小组: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清理整顿税务代理行业实施方案〉的通知》(国 税发[1999]145号)的有关规定,为保证税务代理机构的彻底脱钩改制,现 将《税务代理机构脱钩改制验收标准》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税务代理机构脱钩改制验收标准   一、脱钩验收标准   (一)编制脱钩。属于税务机关事业编制序列的税务代理机构已注销编制;由税 务机关兴办或挂靠税务机关的税务代理机构已解除隶属挂靠关系。   (二)人员脱钩。现有税务代理机构执业人员中已没有在职的税务机关公职人员, 愿意留在代理机构工作的原公职人员已分别办理了提前退休、离职或辞职手续。   (三)财务锐钩。按有关规定进行资产清查财务、审计、产权界定、资产处置, 并取得了批复文件。现有的税务代理机构在财务上已与税务机关完全脱离关系。   (四)职能脱钩。税务机关的行政职能转移到税务代理机构的已经收回。税务机 关利用行政权力为税务代理机构招揽业务的现象已杜绝。   (五)名称脱钩。税务代理机构已按国家税务总局与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联合发 文的规定更改了名称,税务代理机构在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设置的税务代理窗口已撤 掉。   二、改制验收标准   (一)税务师事务所的发起人或合伙人都是注册税务师。   (二)税务师事务所的注册资金或经营资金已经如数到位。   (三)税务师事务所没有本事务所以外的单位或个人参资入股。   (四)税务师事务所的设立符合总局关于有限责任(合伙)事务所设立审批办法 的规定。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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