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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对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征收工商统一税、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财税外字[1985]197号颁布时间:1985-09-25

     1985年9月25日 财税外字[1985]19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重庆、武汉、沈阳、大连、哈尔滨、西安、广州市税 务局,加发南京市税务局,海洋石油税务局各分局: 现将《关于对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征收工商统一税、企业所得税问题的补充规 定》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的实际情况,认真研究执行。对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 征税,情况复杂、政策性强,各地区税务机关应注意调查研究、摸清税源,加强相互 联系,并与有关部门密切配合,要按照税法及其规定,作好对外宣传解释工作,慎重 处理征税中遇到的问题。今后,对执行中发生的新问题,应提出意见,及时上报总局, 以便统一研究解决。 附件:关于对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征收工商统一税、企业所得税问题的补充规定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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