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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对外国政府(地区)和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返还濒危野生动植物及其产品税收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3]8号颁布时间:2003-01-07

     2003年1月7日 财税[2003]8号 海关总署:   经国务院批准,对外国政府(地区)和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返还的,并由 国家濒危物种进出口办公室(简称国家濒管办)接收的在《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 易公约》附录中列名的濒危野生动植物及其产品,自2002年1月1日起凭国家濒 管办出具的《外国和港澳特区政府返还濒危野生动植物及其产品证明表》(见附件) 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对免税进口的濒危野生动植物及其产品,原则上交 由中国科学院动物所和植物所妥善安置,确保野生动植物保护和公益性用途。   特此通知。 附件:外国和港澳特区政府返还濒危野生动植物及其产品证明表                    (   )濒办返免字第  号 返还国或港澳特区政府部门: 国家濒管办委托接收单位: 动植物及其产品    数量或重量     单位    HS商品编码                   经办人:                    年  月   日(印章) 备注: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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